四川科技扶贫在线(听过四川省科技扶贫基通过四川省科技扶贫基金会捐赠个税可以扣除吗)

2024-04-10 21:21:50

可以。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以下简称公益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四川光伏发电补贴政策2022

《四川省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18年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9月3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加强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建立利益联结和带贫减贫长效机制,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关于做好财政支农资金支持资产收益扶贫工作的通知》(财农〔2017〕52号)和《关于印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开办发﹝2017﹞61号)以及《关于印发<光伏扶贫电站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发新能﹝2018﹞2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是指在具备光照、资金、土地、接网、消纳等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设,且纳入光伏扶贫计划的电站。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单体规模300千瓦左右(具备就近接入和消纳条件的可放宽至500千瓦),少数建设单村电站困难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可以联建方式建设联村扶贫电站。

第三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资产确权给村集体所有,联村光伏扶贫电站资产按比例确权至各村集体,村集体行使管理权。

第四条 享受光伏发电财政补贴的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需纳入光伏扶贫年度计划,并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务院扶贫办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光伏扶贫项目补贴目录,市(州)、县(市、区)应当对应纳入年度计划。

第五条 县(市、区)政府指定或委托相关机构负责光伏扶贫发电收入结算、结转工作。县(市、区)级供电公司应建立专户,根据村级光伏扶贫电站实际上网发电量核算发电收入。燃煤标杆电价对应收入按季度结转到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建档立卡贫困村;光伏发电财政补贴于第二年一季度前结转至相关机构的专户,并由该机构划拨至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村应当公示、公告。

第六条 村级光伏扶贫电站的发电收益形成村集体经济,鼓励光伏扶贫对象通过力所能及的劳动获得劳务收入。具体收益分配范围包括:

(一)设置公益岗位。如道路维护员、保洁员、安全巡护员、护林防火员、照料护理员等。

(二)开展小型公益事业。如村内道路维修、环境卫生整治等。

(三)设立专项补助。对于无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经过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等程序,为其设定补助金额,每年实行动态管理。

(四)结余部分,通过一事一议等方式确定支出。

第七条 光伏扶贫对象要经过贫困户申报、村民代表大会评议公示、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省、市(州)备案等程序确定。

第八条 有光伏扶贫任务的建档立卡贫困村,由村委会每年制定收益分配使用计划,提交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上报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市、区)扶贫办备案。收益分配使用计划向村民公示,作为实施收益分配的依据。村委会根据分配使用计划对年度实际发电收益进行分配,并在年底公告收益分配使用结果。

第九条 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应建立光伏扶贫收益账户,统一设立账簿和科目,分村建立台账,做到专账管理、专人管理、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同时,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负责指导相关企业和单位做好光伏扶贫电站运营维护和管理;县级财政部门做好光伏扶贫电站财政扶贫资金的拨付和监管;县级扶贫部门做好收益分配方案的制定和监督落实,对好做法好经验推广宣传,对违反本办法行为和违规违纪问题督促整改并进行问责,有犯罪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国务院扶贫办通过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光伏扶贫子系统对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实施动态监测。各县(市、区)扶贫部门建立光伏扶贫对象信息档案,将扶贫对象受助的详细情况纳入信息平台进行动态监督管理,县级供电公司按年度录入电站建设进度、发电量、补贴资金发放以及发电收入等信息,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所在建档立卡贫困村按年度录入贫困村收益分配信息。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由四川省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四川省能源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区)依据本实施办法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报市(州)扶贫移民局、发展改革委(能源办)备案。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9月3日起实施。

补贴政策:自2022年起,我省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上网指导价0.4元/千瓦时,低于我省燃煤发电上网基准价0.4012元/千瓦时,已无补贴。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由省上组织、业主申报、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补贴竞价排序,并根据补贴额度确定补贴项目名单。细内入补贴范围的项目由电网企业按照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平台公告的要求负责初审。户用光伏根据切块的补贴额度确定的年度装机总量和固定补贴标准(2020年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08元)进行单独管理。

2022年光伏发电国家最新政策

(一)优先足额拨付第一批至第三批国家光伏扶贫目录内项目(扶贫容量部分)至2022年底;

(二)优先足额拨付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至2022年底;

(三)优先足额拨付2019年采取竞价方式确定的光伏项目以及2020年采取“以收定支”原则确定的符合拨款条件的新增项目至2021年底;

(四)对于国家确定的光伏“领跑者”项目,以及国家认可的地方参照中央政策建设的村级光伏扶贫项目,优先保障拨付项目至2021年底应付补贴资金的50%;

(五)其他发电项目,按照各项目并网之日起至2021年底应付补贴资金,采取等比例方式拨付;

(六)对于发电小时数已达到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补贴资金拨付至合理利用小时数后停止拨付。拨付资金已超过合理利用小时数的项目,应在后续电费结算中予以抵扣,抵扣资金用于其他符合条件项目的补贴资金;

(七)电网企业应加强补贴资金管理,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量扣除厂用电外购电部分后按规定享受补贴。同时,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防治掺煤监督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能综新能〔2016〕623号)要求加强补贴资金拨付审核,杜绝掺煤等情况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十二条 国家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和产业化发展列为科技发展与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优先领域,纳入国家科技发展规划和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并安排资金支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应用示范和产业化发展,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技术进步,降低可再生能源产品的生产成本,提高产品质量。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可再生能源知识和技术纳入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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