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绿化索赔(女子因晨练遭毒蛇咬伤要求公园和园林局赔偿吗)

2024-04-13 23:51:16

市民王女士早起锻炼时,不慎被毒蛇咬伤,住院二十余天,被毒蛇咬伤导致小手指不能弯曲,给今后的生活带来较大的影响。因与公园管理处协商不成,王女士将北京西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和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万余元。

王女士称,今年5月底,她在西山国家森林公园内晨练时,不幸被公园内的毒蛇咬伤。王女士认为,西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作为公园的管理方,对公园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承担管理责任。公园作为一个面向公众的公众场所,理应在危险地带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然而管理处却并未履行相应职责,存在安全隐患。

王女士认为,她受到的伤害是公园管理处没有尽到公园安全保障义务导致的,应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市园林绿化局作为该公园管理处的管理者,理应承担连带赔偿的责任。

王女士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西山国家森林公园管理处、北京市园林绿化局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万余元。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工作,巩固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是指申请人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为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缴纳的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等,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1。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2。

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3。

第五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动态调整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列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不含实际发生的劳务、运输和工具消耗等费用。

第七条 对需要经过专门评估确定补偿费标准的稀有、珍贵园林绿化植物,由园林绿化专业评估机构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后确定补偿费标准。

第八条 项目建设应当尽可能减少占用绿地、移植树木,涉及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在规划设计等前期阶段尽量避让,并充分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提出相应保护要求,原则上只可移植,禁止砍伐。

第九条 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以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为基数处以罚款时,按照本办法计算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其中属于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外的绿地,参照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中道路附属绿地有关标准计算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用的收取,依据审批权限,按照“谁审批,谁收取”的原则,分别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收取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用,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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