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绿化局(南宁市规划管理局的内设机构)

2024-04-15 13:21:19

根据上述职责,南宁市规划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统计、政务公开、对外联络、提案议案办理等工作;统筹城乡规划信息管理。

(二)法规监察科

组织起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普法教育和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指导、协调城乡规划管理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信访工作。

(三)城市规划科

开展城市发展战略研究;组织编制和审查报批城市远景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近期建设规划、相关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地区城市设计、重点项目规划设计;审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传统街区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和出具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工程的规划条件;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市场、城市勘察测量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承担自治区首府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建设用地管理科

拟订并组织实施建设用地规划管理政策、制度和规范;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办理土地使用性质改变、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划许可手续。

(五)建筑工程管理科(行政审批办公室)

核发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建筑工程的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负责城市雕塑的规划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审核工作;指导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牵头负责行政审批工作。

(六)市政工程管理科

组织编制或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政工程专项规划;审定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核发市政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组织市政工程的验线和规划条件核实;负责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城市地下空间利用工程及城市绿化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

(七)村镇规划科

审查报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内镇、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查报批市辖县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总体规划和镇域镇村体系规划;会同文物等主管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审查报批和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辖县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八)总工程师办公室

拟订并组织实施城乡规划技术规范,研究、协调解决城乡规划重大技术问题;审定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景观照明方案;组织开展重大建筑工程方案的征集、评选工作;承担南宁市城市规划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九)计划财务科

组织编制年度部门预决算;负责财务管理;负责城市市政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工作;管理相关非税收入及票据;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和审计工作。

(十)人事科

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干部教育培训、计划生育工作;负责机关和指导所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群工作。

机关党组织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具体工作由人事科承担。

纪检监察室负责机关和所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南宁市城市管理局的工作职能

发布日期:2002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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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市直各企事业单位: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164件规范性文件。现予以公布。

附: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目录

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农林特产农业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4〕72号)

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营业性桌球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84〕73号)

3、南宁市农业税实行超收分成试行办法(南府发〔1985〕51号)

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清理名不副实的企业名称和换发全市工商企业营业执照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85〕61号)

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占用耕地建房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86〕12号)

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委关于加强基本建设前期准备工作的几点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86〕70号)

7、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86〕80号)

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电信局《关于请求采取措施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6〕98号)

9、南宁市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7〕10号)

1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南宁市城市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87〕116号)

1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金贸办《关于国营商业和供销企业实行经理任期目标责任制的意见(试行)》的通知(南府发〔1987〕129号)

1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燃放烟花炮竹的通知(南府发〔1988〕10号)

1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南宁市城市建设局《关于对过往邕江二桥的车辆收取通行费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8〕86号)

1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安会、经委、财政局、公安局、交通局、南宁保险分公司联合拟定的《关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和船舶损失法定保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8〕122号)

1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眼镜卫生质量监督管理的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89〕2号)

1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局关于《南宁市公路货运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89〕87号)

1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管理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土地登记发证收费标准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89〕88号)

18、南宁市企业经济利益分配的试行办法(南府发〔1989〕102号)

1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标准计量局《关于按期完成向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过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0〕18号)

2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整顿治理运输市场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1〕28号)

2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计划生育工作管理的试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1〕61号)

22、南宁市人民政府转发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对南宁市高层建筑工程征收消防经费的请示》的通知(南府发〔1991〕63号)

23、南宁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的通知(南府发〔1991〕113号)

2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治安联防总指挥部关于从企事业单位选派职工参加治安联防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南府办〔1992〕85号)

2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从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税金中提取一定比例集中使用的通知(南府办〔1992〕78号)

26、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关于《望仙坡、南湖、葛麻小区综合开发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33号)

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2〕118号)

2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拆除占用马路、人行道搭建的周转房的通知(南府办〔1992〕36号)

29、南宁市外商投资开发经营成片土地和房地产暂行办法(南府发〔1992〕67号)

30、南宁市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115号)

3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交企业扭亏增盈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5号)

3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7号)

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我市燃汽轮机发电综合附加费覆盖面的通知(南府发〔1992〕117号)

3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改善我市中小学办学条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2〕83号)

3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义务教育达标办公室《关于在全市城区范围内发行教育募捐券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119号)

36、南宁市建筑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南府发〔1992〕80号)

37、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支持国营工商企业搞好生产经营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8号)

3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社会审计工作的通知(南府发〔1992〕106号)

3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物价局关于对放开经营试点企业放宽企业价格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7号)

4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房产部门非住宅租金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60号)

41、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对放开经营试点企业放宽劳动用工权、内部分配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2〕46号)

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肉食补贴政策的通知(南府发〔1992〕54号)

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市民用煤价格补贴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2〕57号)

44、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财政局、市城管办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办案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2〕46号)

45、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工资(奖金)发放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109号)

4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市商业流通“四放开”改革指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四放开”企业深化改革转换经营机制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2〕87号)

47、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金贸办公室关于建立南宁市专业商业街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89号)

48、南宁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102号)

49、南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南府发〔1992〕36号)

50、南宁市发展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2〕78号)

51、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妇女儿童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贯彻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桂政办〔1992〕122号文件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2〕122号)

52、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强化养老保险基金收缴工作保障退休职工生活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3〕87号)

5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国有企业固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83号)

5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自主选择经营方式的通知(南府发〔1993〕34号)

55、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外商、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以及区内、外单位、公民在我市购买商品房申办所有权证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3〕64号)

56、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市城市燃气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办〔1993〕72号)

57、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建设重点工程项目责任制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3〕33号)

5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首府南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当前房改工作的进展情况及对一些亟待解决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3〕78号)

5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银行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通知(南府发〔1993〕67号)

60、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南府办〔1993〕104号)

6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制止乱占滥用耕地的通知(南府发〔1993〕11号)

6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南宁市城区公费医疗实行分级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办〔1993〕35号)

6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加快我市国民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南府发〔1993〕17号)

6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购销价格放开的通知(南府发〔1993〕38号)

6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旅游局《关于全市旅游行业实行归口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3〕3号)

6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执行琅东综合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3〕5号)

6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技术监督局等单位关于建立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码标识制度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发〔1993〕9号)

68、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南宁市金融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办〔1993〕28号)

6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城建局《关于对上门收运垃圾经营统一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南府办〔1993〕69号)

70、南宁市鼓励外商投资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61号)

7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审计局关于改革企业审计办法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4〕49号)

72、南宁市进一步推进横向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62号)

73、南宁市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办法(南府发〔1994〕42号)

74、南宁市新型液体燃料生产和经营管理办法(南府发〔1994〕140号)

75、南宁市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106号)

76、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土地市场的通知(南府发〔1994〕113号)

77、南宁市进一步搞好房地产开发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4〕70号)

78、市人民政府关于简化办理建设项目收费手续的通知(南府发〔1994〕115号)

7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国有土地临时基准地价的通知(南府发〔1994〕129号)

80、首府南宁住房资金管理与使用暂行规定(南府办〔1994〕26号)

81、南宁市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44号)

82、南宁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南府发〔1994〕47号)

83、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餐饮具卫生消毒管理的通知(南府办〔1994〕57号)

84、南宁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94〕39号)

8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在南宁住宿的外来人员征收副食品基地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4〕121号)

8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商品市场建设步伐的决定(南府发〔1995〕75号)

87、南宁市国有住房出售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南府发〔1995〕72号)

88、关于成片旧区改建项目办理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123号)

89、南宁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南府发〔1995〕126号)

90、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禁止占用道路及人行道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通知(南府办〔1995〕33号)

91、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5〕50号)

92、南宁市建设项目收取环境保护“三同时”保证金暂行规定(南府发〔1995〕110号)

93、南宁市鼓励台湾同胞投资的若干规定(南府发〔1995〕2号)

94、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执行自治区用经济手段加强控制首府摩托车入户的通知(南府办〔1996〕56号)

9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以土地补偿投资建设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号)

96、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征收城市供水建设基金的通知(南府发〔1996〕38号)

97、市人民政府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南宁市城市规划区内开展建设项目用地清理工作批复的通知(南府发〔1996〕87号)

9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住宅小区配套设施工程建设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6〕161号)

99、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暂不提高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南府办〔1996〕158号)

100、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西乡塘大道加强综合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9号)

10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挖掘城市道路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10号)

10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1995年度划拨土地使用权出租收益金的通知(南府发〔1996〕36号)

10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湖区琅西片地使用权划拨、出让有关问题的决定(南府发〔1996〕60号)

104、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申城市规划区内各项建设工程只能由市规划管理局审批的通知(南府发〔1996〕91号)

105、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集体企业中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5号)

106、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地方资金运筹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56号)

107、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清理检查预算外资金实施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66号)

108、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风险基金管理制度》的通知(南府发〔1996〕84号)

109、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定向口粮销售价格的通知(南府发〔1996〕88号)

110、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我市连锁商业企业发展若干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6〕92号)

11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企业增资减债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51号)

112、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南宁市灭蝇达标活动实施方案》和《南宁市灭蝇达标活动技术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6〕80号)

113、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乡镇企业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乡镇企业管理、做好工商登记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6〕7号)

11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6号)

11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生猪、牛集中屠宰及肉类经营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6〕8号)

11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民用煤市场的通告(南府字〔1996〕12号)

11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原料蔗砍运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南府发〔1996〕159号)

118、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收邕江防洪大堤工程修建维护费的通知(南府发〔1996〕70号)

119、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3号)

120、市人民政府印发《南宁市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6〕164号)

12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粮食部门实行两线运行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1996〕96号)

122、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南宁市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14号)

123、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46号)

12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再就业与帮困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82号)

12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我市破产国有企业和特困企业职工再就业服务中心工作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83号)

12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64号)

12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工作实施过程中有关费用收取标准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03号)

12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防洪保安费的通告(南府字〔1997〕4号)

129、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行政事业单位收费应依法缴纳营业税的通知(南府发〔1997〕47号)

13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商业银行扶贫贷款投放有关事项的通知(南府发〔1997〕148号)

13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南宁市严禁贩运销售旱濑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97〕14号)

13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瓜市场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6号)

13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饲料、兽药、禽苗行业管理的通告(南府字〔1997〕12号)

134、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土地局关于加强改制企业土地资产管理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89号)

135、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通知(南府发〔1997〕129号)

13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对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中有关问题处理的补充通知(南府发〔1997〕150号)

13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对我市非农业建设用地清查的通告(南府字〔1997〕9号)

138、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改办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133号)

13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设局关于我市部分市区建设工程中推广使用商品混凝土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9号)

140、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城市管道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23号)

141、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散装水泥的通知(南府发〔1997〕67号)

142、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21号)

143、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湖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7〕141号)

144、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朝阳路、江南路人行道护栏及各式广告灯箱的通告(南府字〔1997〕8号)

145、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老旧汽车更新改造领导小组贯彻自治区七部门《关于整顿老旧报废汽车回收市场的通告》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7〕73号)

146、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国家粮食定购任务的通知(南府发〔1997〕92号)

147、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下达1997—2000年南宁市工业污染源限期治理项目的通知(南府发〔1997〕31号)

14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由有关行政机关委托南宁市城市综合管理监察总队实施行政处罚的决定(南府发〔1997〕157号)

149、南宁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工会、体改委关于《南宁市职工持股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7〕40号)

150、市人民政府关于乡镇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征收和管理问题的通知(南府发〔1998〕10号)

151、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整顿全市小煤矿生产秩序确保安全生产的紧急通知(南府发〔1998〕89号)

152、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个体私营企业人员申请入户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8〕117号)

153、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南府发〔1998〕64号)

154、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公房出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8〕76号)

155、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率的通知(南府发〔1998〕79号)

156、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市计委关于我市建设项目优先采用本市工业产品意见的通知(南府发〔1999〕8号)

157、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完成或超额完成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计划目标奖励办法》的通知(南府发〔1999〕75号)

158、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我市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的通知(南府办〔2000〕24号)

160、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关于南宁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府办〔1999〕127号)

161、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直管商用公房售买补充规定》的通知(南府发〔2000〕29号)

162、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郊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南府发〔2001〕115号)

16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医药管理局关于《南宁市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试点工作(流通领域)方案》的通知(南府办〔2000〕91号)

16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我市全面实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征缴工作的通知(南府办〔2001〕157号)

(一)市政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1、2、编制有关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城市市容综合管理、景观照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面的专业规划、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相关地方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管理资金使用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4、负责市级道路、桥梁、雨水和雨污合流排水设施、路灯及其配套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工作;负责市级道路临时占用、挖掘的管理工作;负责所管辖桥梁的健康监测工作。5、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政策研究、监督指导和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协调或实施;负责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工作;负责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和管理。6、负责城乡环境卫生行业管理工作,制定城乡环境卫生工作计划和标准;负责城乡生活垃圾和市区建筑垃圾处置的管理工作。7、负责市容市貌的管理工作,组织协调专项治理和综合整治工作;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管理。8、负责城市景观照明管理工作,承担全市重要精品线路和城市主要节点、重要楼宇及标志性建筑的景观照明工作。 9、负责市级城市广场的管理和维护。10、参与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11、负责编制相关市政公用和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科技发展规划,组织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攻关、新技术引进和成果推广;开展对外交流合作。12、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方面的主要职责 1、领导和管理本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根据原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0]206号)的规定,负责集中行使以下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1)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2)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4)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2、负责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协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与其他专业监察队伍的工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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