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绿化园林(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04-07 22:50:30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二、第四条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管理与养护。

“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与管理工作。”三、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旧城区改造开发中的零星建设项目,确有困难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须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按实际造价和环境效益的损失给予补偿,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统一组织进行易地绿化。补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四、删去第三章。五、第四十二条改为第三十四条,删去第一项。六、第四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五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停止侵害,并可以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在限期内不退还的,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花坛、花带、草坪的,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树木或者砍伐有争议的树木,处以每株树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之一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批准占用公共绿地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责令限期拆除或迁出,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补办手续;

(四)损伤或擅自砍伐、移植古树名木,尚不够刑事处分和治安处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八、第四十五条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当事人对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所作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九、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法,不得擅自占用绿地,违反本条例规定占用绿地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拆除或者没收在绿地上的建筑物。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弄虚作假、索贿受贿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郑州市园林局的主要职责

郑州绿苑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04年,注册资金1000万元整,具有国家城市园林绿化贰级资质。公司以诚信、务实的态度竭诚为用户服务,立志打造园林绿化第一品牌。公司主要从事:景区规划;园林设计;园林绿化工程(公园游园绿化、居住区绿化、道路绿化);景观工程(铺装工程、小品工程、水景工程、假山工程);工程养护;立体绿化(垂直绿化、屋顶花园)设计与施工;另外,公司开展有花卉租赁、苗木配送、技术咨询等业务。

一、贯彻执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拟订全市园林绿化法规、规章和实施办法,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城市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绿地系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市区建成区内道路绿化、各类综合性公园、广场的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市财政投资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监督检查城市规划区内绿地建设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核实城市规划区内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中的绿地指标和规划设计方案,参与竣工验收。 、

五、负责制订全市园林绿化管理养护等级标准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园林绿化植物保护、检疫工作;承担城市古树名木管理保护职责。

六、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单位、园林绿化施工企业的资质评审和管理工作。

七、负责建成区内树木砍伐、移植和绿地临时占用的审批工作;负责建成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工作;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八、负责组织重大园林科技项目攻关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资源普查和园林信息收集工作。

九、负责组织城市园林绿化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负责全市园林绿化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市园林绿化学会、协会工作。

十、负责机关和局系统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财务审计工作。

十一、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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