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修路政策(农村户户通修路规定)

2024-04-10 18:35:30

农村户户通修路规定如下:

1、县交通主管部门要严格审查乡镇上报的“通村入组”项目,进行实地核查。要负责通村入组道路项目的设计、招投标、路面施工,监督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

2、要督促施工单位加强原材料抽检,重点加强对影响结构强度的水泥、钢筋、砂石等关键原材料的质量检查;

3、县政府将“通村入组”工程纳入乡镇政府绩效考核范围,对乡镇承担职责进行督导考核,奖优罚劣。各乡镇要成立专班,合理规划,紧密组织,全力抓好村组通硬化路建设工作;

4、统筹考虑村镇布局、产业发展、人口数量、地形条件、生态环保及资金筹措能力等,合理确定我县通村组道路建设标准;

5、路面宽度原则上不低于4.5米,对于占地多拆迁难、地质复杂、工程艰巨、对环境影响大的特殊路段以及通至人口较少自然村的道路,路面宽度可适当放宽至3.5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三条 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埋瞎取有缺戚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六条 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具体伏液陵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法律分析: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落实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建设的主体责任,对农村公路建设质量、安全负责,落实财政保障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扶持和促进农村公路绿色可持续发展。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道、村道建设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在乡级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可以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的原则和一事一议制度组织村道建设。

法律依据:《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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