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城市绿化(北京市绿化条例的绿地保护)

2024-04-06 20:06:49

第三十九条 加强对绿地、树木的管理和保护(以下简称管护)。绿地、树木的管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公共绿地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落实。其中,城市道路、公路、河道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由各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所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内依法属于业主所有的绿地由业主负责,业主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护;

(四)建设工程范围内保留的树木,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铁路、湖泊、水库等用地范围内的绿地由各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六)村庄绿地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或者零星树木及管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管护责任。

第四十条 管护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绿地、树木养护规范对绿地、树木进行管护并做好防火工作。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绿地、树木的管护给予技术指导。

第四十一条 管护单位应当加强道路附属绿地的管护,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要求制定作业方案。占用道路施工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为道路绿化养护作业提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

第四十二条 居住区内严重影响居住采光、通风、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时组织修剪。当事人应当协助管护单位做好修剪工作。

第四十三条 影响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使用和安全的树木,管护单位应当按照树木修剪规范及时修剪。

新设管道、线路、交通等公共设施,需要修剪树木的,应当经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四条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可以对树木进行修剪或者砍伐。组织紧急情况处理的单位应当在处理结束之日起10日内,将有关处理情况报告所在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因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修剪或者砍伐树木,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财产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四十五条 市政、交通、电力、通讯等建设工程项目影响绿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保护绿地和树木的措施,并在施工前告知管护单位。

第四十六条 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

第四十七条 矿山、砂石开采场、砖瓦窑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地表植被破坏的,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植树造林、恢复植被,不得造成地表裸露。

第四十八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应当科学确定适宜的保护范围,保护天然植被和植物资源的自然特性。

第四十九条 各级风景名胜区应当坚持保护优先、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保护绿化资源的完整性与观赏性。游览者和风景名胜区内的居民有保护林草植被和各项绿化设施的义务。

第五十条 禁止下列损害绿化的行为:

(一)在树木旁或者绿地内倾倒、排放污水、垃圾、渣土及其他废弃物;

(二)损毁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

(三)在树木或者绿化设施上悬挂广告牌或者其他物品;

(四)在绿地内取土、搭建构筑物;

(五)在绿地内用火、烧烤;

(六)其他损害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本市实行树木所有权登记制度。树木所有权不明确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登记工作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法律分析:

承办市政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路灯、户外灯饰、户外广告、公园广场、城区管网布局的规划管理和督查工作;承担占用(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移、伐树木以及集中绿化事项的管理;审核城镇建设项目设计方案中园林绿化用地的比例指标和绿化方案;拟订公共绿化规划建设方案;审核公共区域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及施工图;依法审核城市园林绿化地和风景点(含规划绿地)内建设项目的立项工作;承担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管理;参与制定园林绿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招、投标;参与制定园林绿化工程定额标准并组织实施;审核园林绿化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监督城区市政基础设施、路灯建设、城区道路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城区非交通占道临时停车点、临街门市固定店牌、城区户外广告、停车场(点)、洗车场(点)、临时广告媒体设置、道路设施占用挖掘的规划、规范管理、审批;负责园林“三创”工作;;负责各镇街城镇管理的指导工作。

法律依据:

《北京市园林绿化局(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国家园林绿化和林业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本市园林绿化和林业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草案,组织实施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并依法监督检查;研究拟订本市园林绿化和林业发展战略和政策,制订园林绿化发展和林业基本建设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依法制订城市园林专业规划和绿地系统详细规划,并组织监督实施;指导区县园林绿化和林业工作;(二)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和森林资源的管理工作;负责森林资源的调查评估、动态监测、统计分析等工作;负责林权登记管理;负责市级以上林业建设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工作;(三)组织制订本市园林绿化和林业管理方面的标准和规范,制订古树名木保护等级标准,组织编制林木采伐限额,负责制订公园、自然保护区(本通知中自然区指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湿地生态系统,下同)、风景名胜区等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并组织实施;(四)负责本市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组织、指导陆生 、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利用工作,拟订本市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植物名录,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林木、绿地等有害生物的监测、检疫和防治工作;(五)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本市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组织拟订森林防火规划和森林火灾扑救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和扑救队伍建设;负责本市森林公安工作,管理森林公安队伍;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六)组织开展本市绿化美化和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工作,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本市防沙治沙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为主的防治水土流失工作;负责园林绿化和林业重点工程的监督工作;组织、指导生态林的建设、保护和管理;负责组织、协调重大活动的绿化美化及环境布置工作;(七)依法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和林业方面的行政执法工作;(八)研究提出本市林业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制订发展规划;负责林果、花卉、蜂蚕、森林旅游、林业苗木种子等行业管理;(九)负责拟订本市园林绿化和林业方面的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相关重大科技项目的研究、开发和推广;负责园林绿化和林业管理信息化建设;负责园林绿化和林业方面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十)负责本市园林绿化和林业方面的普法教育和有关宣传工作;(十一)承担首都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首都绿化美化、义务植树等活动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评比表彰工作;(十二)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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