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绿化管护(临沧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2024-04-12 19:56:0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美丽临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城市规划区以外的乡镇规划区和各类园区的绿化工作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三条 城市绿化坚持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突出特色、公众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绿化用地供应和公共绿地建设管护经费,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可持续发展。第五条 市、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绿化工作。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完善相关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拟订城市绿化发展规划,制定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标准;

(三)组织开展城市绿化科学研究与创新;

(四)指导、督促、检查全市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绿化管理职责。

县(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城市绿化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及相关行业规范;

(二)负责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绿化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

(四)建立城市绿化管理责任制;

(五)建立绿化资源普查制度和绿化管理信息平台,完善有害生物防控体系;

(六)执行绿化行业市场诚信管理制度;

(七)培育、应用乡土树种及适生植物,推广节约型、生态型海绵城市绿化;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绿化管理职责。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务、林业和草原、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公路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城市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县(区)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结合城市的性质、规模、功能、人文、自然条件等,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条件,合理配置各类城市绿地,充分发挥其生态保护、休闲游憩、社会文化等功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充分体现对城市规划区林地、水域、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建设和保护,维护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城市绿化生态系统。第八条 依法划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因城市建设或者城市规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由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按照规定报批。因调整绿线减少城市绿地的,应当在新规划的绿地中补足。绿线调整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保护绿化成果,不得随意更换绿化乔木及调整绿化区域和减少绿地面积。确需更换绿化乔木及调整绿化区域和减少绿地面积的,应当进行听证,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安排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改建的居住区不低于25%,改建前超过25%的,改建时不低于原有标准;

(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不低于35%;

(三)公用设施用地不低于30%;

(四)道路交通设施、物流仓储用地不低于20%;

(五)城市主干道不低于30%,次干道不低于20%;

(六)广场用地不低于35%;

(七)其他用地绿地率不低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

属于。

为优化绿化空间布局,创造良好城市发展环境,构建以“政府监管、社会参与、市场运作”为主的绿化管护体系,充分运用现代化管理科学模式和先进养护技术手段来服务城区绿化工作。

进一步促使林业绿化管护工作更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提高绿化区森林覆盖率和林分质量,在绿化区管护服务理念上先行一步,积极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平台,有效提升辖区内绿化区林地养护管理工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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