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环卫绿化(济南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24-04-12 21:36:4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管理。第三条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环境卫生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保洁责任区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市政公用、环境保护、卫生、房产、园林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环境卫生事业发展所需要的经费,使环境卫生事业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制定优惠政策和激励措施,提高垃圾的利用率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其产业化发展,逐步建立和完善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环境卫生设施专业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卫生科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全民的环境卫生意识,树立以讲卫生为荣、不讲卫生为耻的道德风尚。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尊重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和阻挠环境卫生作业人员正常作业。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切实改善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环境,切实保障环境卫生作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和人身安全。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环境卫生工作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环境卫生保洁管理第九条 本市实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制度。保洁责任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 主、次干道和沿街公厕、废弃物转运站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负责;

(二) 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镇)负责,其中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三) 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等单位的所在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四) 建筑施工工地和未经验收、移交的道路,由建设单位负责;

(五) 商场、集贸市场、摊点、宾馆、饭店等场所及其附属的室外场所,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六) 专用道路、河道、机场、码头、火车站、长途汽车站、人行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风景名胜区、公园、绿化地带、文化体育场所、停车场等公共场所以及公路、铁路两侧用地范围内,由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城乡结合地区或者行政辖区的接壤地区保洁责任不清的,以及对责任单位的确定存在争议的,由上一级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确定。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当与责任单位签订保洁责任书。第十条 环境卫生保洁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清扫保洁工作,及时履行清扫保洁责任;或者委托环境卫生专业作业单位代为履行,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第十一条 环境卫生保洁,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环境卫生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操作规程进行作业,避免因违章作业造成污染。

主、次干道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作业,应当按照清扫保洁作业规程进行。主、次干道的每日首次清扫保洁作业应当在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第十二条 不得随地吐痰、便溺,不得乱扔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不得乱倒污水。

禁止在露天场所、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和垃圾,严禁将树叶和垃圾扫入下水道。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堆放或者处置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不得擅自从事经营性粪便清挖;不得晒制粪干。

运输砂石、土方、混凝土、灰浆、灰膏等散体、流体物质及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车辆,应当密封严实,沿途不得泄漏、遗撒、污染路面。

市、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违反前二款规定行为的,应当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和清扫(除);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清扫(除)的,可以责令将运输车辆停放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濮阳市市政园林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增进公众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水源保护区、湿地公园等绿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生态优先、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建管并重、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建立城市绿化建设管理协调和保障机制,保障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投入,协调解决城市绿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城市绿化目标责任,推进绿化事业与城市同步发展。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接受其职权划转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水利、生态环境、农业农村、应急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捐资、认建、认养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相应城市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依法开展城市绿化服务活动,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第七条 机关、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绿化保护的宣传,提高全社会爱护城市绿化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城市绿化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合理安排与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地率、绿化覆盖率、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等指标,应当符合或者高于国家、省的有关规定标准。第九条 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划定各类城市绿地控制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擅自调整。确因规划调整、城市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调整的,应当依法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就近原则补足相同类别、相同面积的规划绿地。第十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年度绿化建设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年度绿化建设计划,安排相应的资金保障城市绿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应当选择适宜本市生长的优良植物,鼓励种植市树市花,突出区域化特色,兼顾自然生态效应、景观功能效应和历史人文保护。第十二条 新建城市绿地应当推广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应用。城市绿地内道路、广场等的铺装,优先采用透气、透水的环保材料。城市绿化用水、景观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和新建高架桥、人行天桥、环卫设施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采取立体绿化的,应当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立体绿化。

鼓励对前款以外的新建建(构)筑物和适宜实施立体绿化的既有建(构)筑物、公共空间、边坡等实施立体绿化。

立体绿化面积可以按照省的有关规定折算为建设项目附属绿地面积。

濮阳市市政园林管理局是具体负责全市市政建设与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事业的部门。根据授权,承担市政、市容环卫、园林行业管理职能。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政建设与管理、市容环境卫生和园林绿化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全市的市政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专业的发展规划。

(二)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管理;负责城市公共绿地及环境绿化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城市环卫设施建设、环境卫生管理,负责城市防洪设施的建设与管理。

(三)按照规划设计要求,组织实施市政、环卫设施、园林绿化工程;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市政、环卫、园林绿化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后评工作。

(四)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市市政环卫、园林绿化与城市防洪工程生产计划和工程预决算。

(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市政建设和管理,搞好市政工程质量检查;负责市政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

(六)承担市城市绿化委员会的工作,组织城市义务植树活动。

(七)按规划要求承办户外广告、雕塑造型、设计、设置管理工作。

(八)承办市政府及市建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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