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局有(园林绿化去哪里投诉)

2024-04-14 02:41:09

法律分析: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局,城管局投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园林局并不隶属于城管局,而是隶属于建委,是建委的一个二级机构,属于事业单位的经营性单位。园林绿化管理处是住建局下面的事业单位,是城市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

濮阳市园林绿化处是隶属于濮阳市市政园林管理局的副县级全供事业单位,其前身是濮阳市园林绿化队,1997年2月更名为濮阳市园林绿化工程处,2003年9月更名为濮阳市园林绿化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的政策、法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具体实施园林绿化发展方案;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及城市公共绿地、干道绿化带及行道树的养护与管理等。

1、单位组成

濮阳市园林绿化处下设办公室、财务科、生产技术科、普林公司(下设一公司、二公司、三公司、四公司)、园林机械公司、绿化工程科、生产设备科、园林绿化检查监督科、宣传教育科、园林苗圃、科研所共11个科室、队,现有职工706人(其中副科级以上人员28人,干部72人,高级专业技术人员11人,中级专业技术人员37人,初级专业技术人员13人,中共党员75人),拥有各种机械车辆26台、园林机械46台、办公车辆10部。

2、工作内容

濮阳市园林绿化处承担了全市38条主次干道及13个广场游园的绿化养护管理工作,管辖绿地3068亩,行道树69。9公里,绿篱60630。3米,花灌木104233株,模纹63297。08平方米。在濮阳成功创建“六城二奖”的过程中,园林绿化处责无旁贷地做了大量的基础性工作,为濮阳良好形象的树立做出了重要贡献。[1]

3、单位荣誉

濮阳市园林绿化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注重以人为本、理念创新、努力构建和谐组织,全面打造学习型单位,先后荣获“河南省建设劳动奖状”、“濮阳市创建国际花园城市先进单位”、“濮阳市‘五好'基层党组织”、“濮阳市市级文明单位”、“濮阳市五一劳动奖状”、“濮阳市宣传思想工作先进单位”、“濮阳市建设系统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所辖中心广场被省建设厅评为“文明服务示范窗口”,绿化养护管理和施工水平逐渐提高,各项工作不断从胜利走向辉煌!被省委宣传部、省文明办命名为思想道德建设先进单位,被市委、市政府评为综合考评先进单位、平安建设先进单位,荣获市委宣传部表彰的宣传思想工作"创新奖’’等荣誉。《光明日报》、《经济日报》、《领导决策信息》、《中国改革报》、《中国花卉报》、《河南日报》、河南电视台等重要新闻媒体相继对我市园林绿化工作进行宣传报道,濮阳园林的社会知名度、美誉度和影响力不断增强,为濮阳城市形象的提升发挥了重要的品牌带动作用。

4、单位文化

创新理念是解放思想的延续。创新是一个民族发展不竭的灵魂,创新是前进的不竭动力;理念是一个单位发展的思想精髓和指导思想,理念的力量是无穷的,没有创新的理念,就不可能有新思路,新举措,更不可能取得新成效。理念与观念是指导我们工作的指路航标灯,它来源于实践又指导实践。

对于一个单位来说,没有创新理念就不可能有发展。在现实生活中,有的单位发展到一定高度时,淡化了对单位管理的创新,以致整个单位的文化理念处于僵化定势的状态,长久下去必然导致各种弊端的滋生,最后会使整个单位失去活力,迷失方向,走向衰落。“大哥大”在结束短暂历史的时候,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只有不断创新领先,才能成为永远的“大哥大。”因此,管理者必须要能够时时创新,事事创新。

单位举办修剪技能比赛、演讲比赛、专题联欢会、开设网站,实行网上办公。经过几年坚持不懈的努力,单位形成“勤奋、和谐、共赢、发展”的良好局面,增强了单位的软实力。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您有所帮助,如果还有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法律依据: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九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本级人民政府提出方案,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设立、撤销或者合并,还应当依法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议事协调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可以交由现有机构承担职能的或者由现有机构进行协调可以解决问题的,不另设立议事协调机构。为办理一定时期内某项特定工作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应当明确规定其撤销的条件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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