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绿化土地(单栋房屋建筑与绿化的比列)

2024-04-16 07:44:39

房屋建筑绿化率的指标国家政府是明确规定不能够低于30%。

1.绿地率=绿化面积/小区规划面积(绿化面积分为覆土绿化和实土绿化)

2.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

3.覆土的高度大于1.5米时绿地面积为覆土面积的50%;大于3米时,绿地面积为覆土面积的100%;小于1.5米时,不算成绿地面积。空中花园是不算绿地率的。

4.实土绿化的面积应占小区全部绿化的50%以上。覆土的面积应占小区全部绿化的50%以下。

5.住宅小区中人均集中绿地面积指标:集中绿地面积不小于400平方米,也就是不能低于总面积的70%。

6.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下时,计算屋顶绿化的面积时,绿化面积的计算值为总面积的20%

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绿化用地面积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2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1平方米的标准建设集中绿地;辟有休息活动园地,旧居住区改造,绿化面积不少于总用地面积的25 %;

不强调单栋房屋建筑与绿化的比例。

占用小区公共绿化用地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现代都市,人们在工业园区、住宅小区、街道中穿梭。一提到绿化率,大多数人都会一头雾水,数字只会使词语本身更加宏观而遥远。我们都期待更好的居住环境,那么工业园区和住宅小区的绿化标准到底是什么,我们如何鉴别周边的环境是否达标呢?

绿化率”是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绿地面积与规划建设用地面积之比。

住宅小区绿化率标准

居住小区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应在30%以上,中心城区不低于25%。

一般园林式居住小区,居住区内人均公共绿地不少于1平方米,中心城区不低于相应指标的50%。居住小区内种植的乔木、灌木、竹类密度要合理,留有适当的生长距离或空间,绿地内植物覆盖率80%以上,草坪面积控制在40%以内。

小区内植物生长茂盛。乔灌木主干挺立,树形完整优美,绿草如茵,湖(池)水清彻见底。绿篱连续,无死树枯枝。植物修剪适时、合理。绿地内清洁整齐。病、虫未造成明显危害,绿地设施及硬质景观保持常年基本完好。及时处理绿化与其它公共设施的矛盾。随时保证绿地景观的完整。

经批准建成绿地的保存率应为100%。小区绿地“黄土不见天”,绿化率100%。乔灌草花等保存率95%以上,胸径在30公分以上的高大乔木保存率90%以上。

小区内行道树株距合理,生长整齐,树形完美,无缺株或树形偏冠现象。小区内露天停车场应植树遮荫,或铺置草砖。

工业用地绿化率标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切实加强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和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日前发布了新修订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新指标相应提高了工业用地准入门槛,以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

新修订的《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五项指标构成。规定,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低于30%。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工业企业内部原则上不得安排绿地。但因生产工艺等有特殊要求需要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20%。

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4-23,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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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小区公共绿化用地,需要将其恢复原貌,并承担罚款。区绿化用地由小区全体业主所有,由物业管理。

法律分析

对于违规占用绿地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要求其整改并恢复原貌。对于不予恢复的,物业公司将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解决,对情节较严重的物业公司将向所属区域人民法院进行起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小区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上述案件中,业主的户外花园已超出了其住宅专有部分的范围,房屋平面图载明的庭院范围之外的部分应由小区业主共同享有,物业服务企业有权请求业主承担停止侵占公共部位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二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八十条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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