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绿化分工(小区物业公司服务细则范围)

2024-04-17 08:00:20

小区物业服务内容的详细信息

一、综合管理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1、负责制定物业管理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每年一次对房屋及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普查,根据普查结果制定维修计划,组织实施;

3、白天有专职管理员接待住户,处理服务范围内的公共性事务,受理住户的咨询和投诉;夜间有人值班,处理急迫性报修,水、电等急迫性报修半小时内到现场;

4、协助召开业主大会并配合其运作;

5、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服务质量标准完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齐全;

6、与业主签定物业服务合同等手续;公开服务标准、收费依据及标准;

7、应用计算机系统对业主及房产档案、物业管理服务及收费情况进行管理;

8、全体员工统一着装,佩带有相片胸卡,持证上岗;

9、每年进行一次物业管理服务满意率调查,促进管理服务工作的改进和提高,征求意见用户不低于总户数80%;

10、建立起应对各种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机制和预案,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和具体措施等,一旦发生,能随时投入运行。

二、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

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暖气等设备确保居住小区内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本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行和小修养护,包括:

1、楼房及小区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和小修,执行《房屋及其设备小修服务标准》;

2、保证护栏、围墙、小品、桌、椅、楼道灯、绿化设施等公共设施、设备正常使用;道路、甬路、步道、活动场地达到基本平整,边沟涵洞通畅;

3、确保雨水、污水管道保持通畅,定期清淘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无破损。

4、负责小区智能化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

5、定期清洗外墙。

三、绿化

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养护。

四、保洁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包括:

1、有健全的保洁制度,清洁卫生实行责任制,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范围;

2、设定垃圾集纳地点,并每日将服务范围内的垃圾归集到垃圾楼、站,对垃圾(专用)楼、站、箱、道、桶及垃圾进行管理;

3、每日对保洁服务范围内的区域进行一次清扫,做到服务范围内无废弃杂物;

4、对楼梯间、门厅、电梯间、走廊等的门、窗、楼梯扶手、栏杆、墙壁等,进行一周一次清扫;

5、按政府有关规定向服务范围内喷洒、投放灭鼠药、消毒剂、除虫剂;

6、在雨、雪天气应及时对区内主路、干路积水、积雪进行清扫;

7、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对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通风、清洗和消毒,加强对业主的宣传,维持正常的生活秩序。

五、公共秩序维护

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包括:

1、相对封闭:做到小区主要出入口昼夜有专人值守,危及人身安全处有明显标志和防范措施;

2、维护交通秩序:包括对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的行驶方向、速度、临时停放位置进行管理,保持车辆行驶通畅;

3、看管公共财产:包括楼内的门、窗、消防器材及小区的表井盖、雨箅子、小品、花、草、树木、果实等;

4、夜间对服务范围内重点部位、道路进行不少于一次的防范检查和巡逻,巡逻不少于2人,做到有计划、有记录;

5、有发生治安案件、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的处置预案;发生时,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报警和配合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六、停车管理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管理。

1、有健全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存车管理制度和管理方案;

2、对进入小区的机动车辆进行登记发放凭证,出门凭证放行;

3、保证停车有序,24小时设专人看管;有发生紧急情况预案;

4、长期存放的,应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七、消防管理

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1、有健全的消防管理制度,建立消防责任制及火灾消防预案;

2、消防设施有明显标志,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巡视、检查和维护;

3、定期进行消防训练,保证有关人员掌握消防基本技能;

4、发生火灾,及时报警,协助消防人员疏散、救助人员等。

八、高压供水养护、运行、维修

1、保证居民正常生活用水;有停水处置预案;

2、水箱盖上锁并定期清洗消毒,确保水质合格;

3、维修服务标准执行京房地修字第799号文件规定;

4、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加强对供水系统的消毒,禁止无关人员进入高压水泵机房,接近高位水箱。

九、电梯养护、运行、维护

1、主梯6:00-24:00不间断运行,0:00-6:00呼叫运行,电梯工夜间值班,并在候梯厅公布呼叫电话或房号。凡是楼层中设有电梯门的,均须开启载客;

2、凡有高峰梯的,在高峰期6点-8点、17点-19点与主梯同时运行;

3、主梯维修时,有备用梯的,用备用梯运行,无备用梯的,属急迫性维修的,应在30分钟内抢修完工,其它维修应于23点至次日5点以内完工;有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处置预案;

4、一旦发生电梯停电关人、夹人等危险情况时,应迅速组织救助。

十、装修管理

1、有健全的装修管理服务制度;

2、查验业主装修方案,与业主、施工单位签定装修管理协议,告知业主装修注意事项;

3、装修期间,对装修现场进行巡视与检查,严格治安、消防和房屋安全管理;对进出小区的装修车辆、装修人员实行出入证管理,调解因装修引发的邻里纠纷;

4、业主装修结束后,应进行检查。对违反装修协议的要进行处理,问题严重的报行政管理部门;

5、及时清运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不得超过三天。

综上所述:

1、综合管理: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涉及共用财产和公共事务的管理。

2、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应包括的范围的内容为准;不包括另行收费的设备设施,如电梯、水泵、暖气等设备确保居住小区内楼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基本市政设施的正常使用运行和小修养护。

3、绿化: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中心绿地和房前、屋后,道路两侧区间绿地按市园林局规定的《二级养护标准》养护。

4、保洁: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维护和保持服务范围内的清洁卫生。

5、公共秩序维护: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业主户门以外公共区域的秩序维护和公共财产的看管。

6、停车管理: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在停车场(存车处)、位的管理。

7、消防管理:公共区域消防设施的维护及消防管理。

8、高压供水养护、运行、维修。

9、电梯养护、运行、维护。

10、装修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四条

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园林绿化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人居环境的自然和谐,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福州市城市规划区以及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街)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园林绿化的规划和建设,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生态优先、植护并重,实行绿化建设与城市建设、环境治理相结合,普遍绿化与重点提高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园林绿化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研究以及先进技术的推广,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环境保护、公安、通信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园林绿化工作。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都有绿化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园林绿化,有权劝止、投诉和举报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方式,参与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园林绿地面积。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城市总体规划。

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福州新区等重点发展区域,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组织编制绿地系统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县(市)绿地系统规划,并与重点发展区域的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相衔接。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批前,组织编制部门应当将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在实施中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确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应当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绿线调整不得减少规划园林绿地的总量。因绿线调整减少原规划园林绿地面积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足园林绿地面积。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二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居住组团人均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的标准规划公园绿地。第十二条 各类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园林绿化规划留足绿化用地,其绿地率按下列比例确定:

(一)建设项目(除道路、工业项目外)位于三环路以内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位于三环路以外城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马尾区及各县(市)建设项目(除道路、工业项目外)位于旧城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位于新建区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红线宽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下的道路,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工业项目为百分之十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

(五)公园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其陆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

(六)园林苗圃、花圃的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除前款规定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国家、省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时,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的比例核实绿化用地面积,未达到要求的,不得核发规划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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