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松绿化带(破坏绿化处罚依据)

2024-04-18 10:47:46

破坏绿化处罚依据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道路交通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禁止在管制区域内随意堆放、倾倒物品或者施工等,妨碍交通或者损害道路设施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破坏绿化带、花坛、草坪的,由公安机关或者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在城市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或者罚款。情节较重的,可以并处警告或者罚款:(四)破坏公共绿地、绿化带、广场、街头景观设施等公共设施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警告、罚款或者拘留。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罚金:(八)破坏城市公共设施、公用设施或者无故占用、损坏公共场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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