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园林绿化资质(重庆市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管理办法)

2024-05-05 07:50:20

第一条 为规范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经营活动,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市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取得从事风景名胜区内旅游客运、索道、缆车、漂流、餐饮、住宿、体育、娱乐、商品销售、摄影(像)等交通、服务项目的准入权。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统一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本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制订、经营者的确定、签约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对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和发展需要,制订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的种类、标准、条件、期限和范围等具体设置方案。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最长期限不超过20年。

法律法规对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

国家级和跨区县(自治县)的市级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应当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核准;其他市级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应当经所在区县(自治县)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与区县(自治县)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个月内作出是否核准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的决定。第七条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照经核准的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设置方案,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项目经营者签订协议,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风景名胜区内原住居民利用自己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征得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第八条 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经营者以及在风景名胜区内利用自己住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原住居民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等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手续。

未取得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不得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项目经营活动。第九条 风景名胜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项目经营活动,应当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的,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为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的成交价款。

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权的竞标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相应的从业资质、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信用;

(三)有切实可行的经营方案;

(四)有相应的资金保障;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一条 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

(二)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三)协议履行期间的安全生产、资源保护、生态建设措施;

(四)项目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

(五)相关设备、设施的权属与处置;

(六)经营权到期或终止时的债务和资产处置;

(七)发生不可抗力时经营权和经营期限的处置;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解决方式;

(十)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市工商部门制定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协议的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择使用。第十二条 国家级和跨区县(自治县)的市级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协议,应当由签订该协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市级风景名胜区项目经营协议,由签订该协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报所在地区县(自治县)风景名胜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重庆市园林局是副厅级单位。

重庆市园林局势重庆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地址: 重庆市渝中区鹅岭正街179号。

地图详情: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起草城市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拟订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承担市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审批管理工作;指导区县(自治县)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依法负责建设项目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的管理;参与并联审批建设项目涉及园林绿化配套指标和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设计审核并监督实施;拟订有关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标准并监督实施。

(三)承担城市园林绿化管理的责任;组织开展城市义务植树活动;负责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园林绿化行政执法和城市园林水域安全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创建园林城市工作目标并组织指导实施;指导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四)承担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和规范园林绿化市场的责任;拟订园林绿化市场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依法负责城市园林绿化单位的资质管理;指导监督园林绿化工程招投标、定额管理、质量安全和工程监理; 制定园林绿化工程方面的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五)承担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的责任;依法承担风景名胜区设立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监督由市政府设置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制定风景名胜区管理规范并监督执行。

(六)组织申报世界自然遗产、国家自然遗产;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申报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和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指导世界自然遗产、国家自然遗产、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和国家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地的管理工作。

(七)承担综合性公园、专类园、游艺机游乐园、社区公园等城市公园行业管理的责任;指导动物园、城市公园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制定城市公园分级分类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新建城市公园的验收和定级工作;指导城市公园紧急避难场地的规划、建设、保护工作; 指导区县(自治县)城市公园的管理工作。

(八)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推广园林绿化先进技术,组织重大园林绿化科技项目攻关及成果推广;开展园林绿化方面的国际国内交流与合作;承担园林绿化和风景名胜区的文化建设和宣传工作。

(九)承担城市园林绿化行业人才培养工作;指导园林绿化行业职工队伍建设、专业教育、 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园林绿化行业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和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参考链接:http://www.cqylj.gov.cn/web/web.asp?id=2。

TAGS:
声明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
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搜索
排行榜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