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造林绿化(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

2024-05-05 11:32:53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城市规划中的绿(林)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核新的规划时,应当征求市绿化管理局或者市农林局的意见,并落实新的规划绿(林)地后,按照规划审批程序一并报批。改变规划不得减少本地段内规划绿(林)地的总量。”

第二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改建、扩建道路、公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绿化配套方案征求绿化、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本市有关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的计划、设计,以及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标准严格执行。确需建设而绿(林)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项目,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按所缺的绿(林)地面积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交纳绿地补偿费,由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在本地段内安排绿化建设。”三、第十七条第五款修改为:“绿化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工程管理机构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四、第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将建设工程绿化配套方案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依法向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缴纳绿化建设保证金。”

第三款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后,组织竣工验收的单位应当征求绿化或者林业管理部门的意见。”五、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迁移下列树木,应当报市绿化管理局审批:“(一)胸径在二十五厘米以上的树木;”(二)一处超过五株行道树;“(三)一处超过五十株的树木。”第二款修改为:“迁移林木或者前款规定以外树木的,报区(县)林业或者绿化管理部门审批。”六、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三)临时使用其他绿地,面积在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一百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绿化管理局批准。”

增加一项,作为第一款第四项:“(四)临时使用其他林地,面积在五十平方米以下的,应当经区(县)林业管理部门批准;面积超过五十平方米的,应当经市农林局批准。”七、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公共绿地内不得随意设置商业、服务业摊点;因特殊情况确需设置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的,应当与公共绿地功能、规模、景观相协调,并报绿化管理部门备案。”八、第三十五条第四项修改为:“(四)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未按规定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处以建设施工费用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九、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修改为:“(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设置的临时商业、服务业摊点与公共绿地功能、规模、景观不相协调或者不报绿化管理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海市植树造林绿化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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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的植树造林绿化工作,加强林木、林地、绿地的建设和管理,美化城乡,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林地、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园、植物园、动物园、陵园、风景游览区、自然保护区、道路、广场等处的公共绿地;

(二)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内的专用绿地;

(三)铁路、公路、海塘、江堤、河道的两侧,水闸管理区和农田中用于防护目的的林地和绿地;

(四)林场、苗圃、花圃、草圃、果园以及用于园林、林业科研等生产用地;

 

(五)城镇和乡村的其他林地、绿地。第三条 本市植树造林绿化的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市、区(县)、街道(乡、镇)分级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办法。

(一)市和区(县)、街道(乡、镇)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辖区内的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和造林绿化工作。

(二)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园林管理局领导。

(三)市农业局是本市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的行政主管部门。县(区)林业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林业生产和乡村绿化工作,业务上受市农业局领导。

(四)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园林、林业管理部门做好本条例的实施工作。第四条 在本市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民均有植树造林绿化和管护林木、林地、绿地的义务,应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努力完成区、县分配的植树造林绿化和管护任务。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五条 本市的植树造林和绿化建设,应按照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制定规划,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根据本市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的要求,制订本地区、本系统的植树造林绿化年度计划,落实资金,组织实施。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绿地,不得任意改变。确需改变的,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应征得市园林管理局或市农业局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郊县乡村的植树造林绿化,由各乡(镇)、村根据县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组织实施。

国营农场的防护林,由市农场局根据郊县植树造林绿化规划的要求进行设计,各农场负责营造。

铁路、公路、海塘、江堤、县级以上河道的两侧和水闸管理区的植树造林绿化,根据市统一规划要求,分别由所辖范围的主管部门负责建设。

部队营区内的植树造林绿化,由所驻部队负责建设。

公共绿地由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建设。

居住区的绿化,由房屋产权所属部门负责建设。房屋产权交叉地区的绿化,由区、县人民政府指定有关部门建设,建设经费由房屋所有者分担。

各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应每年制订绿化计划,充分利用空地和零星土地植树、栽花、铺草,因地制宜地发展多种形式的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第八条 一切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必须达到以下要求,各级主管部门在审批计划,设计、施工时,应严格执行:

(一)新建居住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公共绿地应不低于百分之十。

(二)新建工厂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抵于百分之二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新建医疗卫生、科研教育单位、宾馆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三十。

(四)新建地面道路、公路、铁路的规划绿地宽度不低于道路红线之间或路幅总宽度的百分之二十。

(五)其他新建项目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在中心城旧区成片改建的居住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在中心城旧区内不低于百分之五;在中心城新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在浦东新区和其他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低于百分之十五。其他改建、扩建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五。原有绿地面积大于上述比例的,不得少于原有绿地面积。

(八)郊县城镇、卫星城、独立工业区、参照中心城新区内相应的比例执行。

(九)郊县河、沟、渠、路两旁、应因地制宜营造农田林网。围海造地的新围垦区、在随塘河面的陆地一侧二十五米至五十米,为营造防护林用地。

宜阳恒绿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是2015-01-13在河南省洛阳市宜阳县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洛阳市宜阳县韩城镇东关村。

宜阳恒绿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103273268276650,企业法人李明,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宜阳恒绿造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苗圃、花卉种植;园林绿化、造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森林经营、森林抚育。在河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61673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274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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