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绿化建设费(北京市绿化补偿费缴纳办法)

2024-05-05 12:53:03

第一条 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的《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进行的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城市规划管理局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建设单位依照本办法缴纳绿化补偿费。第三条 绿化补偿费按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并根据建设工程所处的地区分类计算,具体标准为:

(一)地处一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6000元;

(二)地处二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5500元;

(三)地处三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3500元;

(四)地处四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2000元;

(五)地处五类地区的,每缺少1平方米,缴纳1000元。

前款所指一类地区为二环路以内地区,二类地区为二环路至四环路之间地区,三类地区为四环路以外的建成区,四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五类地区为各远郊区县建制镇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开发建设的市或者区、县开发区以外的建成区。第四条 经批准缴纳绿化补偿费的单位,须自批准之日起至建设工程开工前,持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按市园林局核准的数额,向所在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缴纳绿化补偿费。第五条 区、县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收取的绿化补偿费,由市园林局统一上缴市财政,列入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市园林局提出,报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审批,由市财政局监督使用。第六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园林局负责解释。第七条 本办法自1990年7月1日起施行。

工地绿化率不够,易地补建怎么办

易地建设费是指在城市建设和开发过程中,为了保障被征收土地上的农民利益,对其进行的补偿的费用,也称为“土地征收补偿费”。

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征收补偿费、搬迁补助费和安置补偿费。其中,征收补偿费是指对被征收土地的农民进行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矿产补偿费等;搬迁补助费是指对被征收农民进行的搬迁费用补助,包括住宅、厂房、店铺等的搬迁补偿费;安置补偿费是指对被征收农民进行的安置补偿,包括提供就业岗位、培训、社会保险等。易地建设费是在土地征收过程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保护被征收农民的利益,促进城市建设和农村发展的协调发展。

易地扶贫搬迁的标准如下:

1、标准明确的贫困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必须是已经被认定为贫困人口的家庭,且这些家庭的贫困程度需要达到当地的贫困标准;

2、基本生活条件的保障。易地扶贫搬迁的安置点需要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如安全饮水、通电、通讯、医疗、教育、就业等条件;

3、生产和就业条件的改善。易地扶贫搬迁的安置点需要有良好的生产和就业条件,以帮助搬迁户在新的环境中实现脱贫致富;

4、搬迁户的自愿性。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必须是自愿搬迁的贫困户,他们需要在搬迁前签署相关协议,并在搬迁后获得相应的补偿和帮助;

5、社会稳定和安全保障。易地扶贫搬迁的安置点需要具备良好的社会稳定和安全保障,以确保搬迁户的生产和生活安全。

综上所述,不同地区和情况下的易地扶贫搬迁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标准请参考当地政策和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包括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其他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补建绿地代理费。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建设单位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异地补建绿地代建费。

绿化(greening,planting)栽种植物以改善环境的活动,绿化指的是栽植防护林、路旁树木、农作物以及居民区和公园内的各种植物等,绿化包括国土绿化、城市绿化、四旁绿化和道路绿化等,绿化可改善环境卫生并在维持生态平衡方面起多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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