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绿化工程招标(小区园林绿化合同)

2024-05-08 09:29:36

在小区园林绿化中,绿色植被作为主要的植被类型,被广泛应用于小区园林中。那么对于小区园林绿化合同你是怎样理解的呢?以下是在我为大家整理的小区园林绿化合同 范文 ,感谢您的欣赏。

小区园林绿化合同范文一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建设单位: (以下简称甲方) 施工单位: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议,本工程由乙方负责为甲方进行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和保证工程顺利进行,特签订此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工程内容和承包方式:

 1、工程内容包括:

 2、按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的方式承包。

 3、园林绿化所需的材料、植物品种、数量、规格按配置方案及工程预算书。

 二、工程造价:

 乙方按工程施工范围、施工图纸提交一份工程预算书,按园林建筑、绿化 程造价定为包死价人民币 元(含税金)。

 三、付款方式:

 1、双方签订合同后,回填土拉至工地,甲方付给乙方10%工程款。

 2、栽植完毕甲方付20%工程款给乙方,三个月内甲方付给乙方60%工程款,余款10%工程款待养护期满一周内一次性付清。

 四、工期:

 1、本工程总工期天(日历从开工之日算起)。

 2、开工日期年

 3、竣工日期年

 五、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负责办理施工报建手续,领取建筑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2、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办理结算。

 3、提供水源。

 (二)乙方责任:

 1、按施工图纸、现场变更及有关施工技术规范进行施工。

 2、承担绿化工程完工后的保养责任,保证绿化工程苗木成活率95%。保养期内补种苗木的保养顺延1个月。

 3、工程竣工后清理现场,做到工完场清。

 六、乙方不得将此工程转包给第三方,如发现乙方存在转包行为,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损失由乙方自负。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效力。

 八、合同签定日期:年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小区园林绿化合同范文二

 发包人(甲方): 承包人(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 其它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绿化工程的施工事项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名称:珠海市航空城排洪渠(三标段)

 二、工程地点:珠海市三灶定家湾

 三、合同工期:总工期55个日历天,即从2014年6月5日起至2014年7月30日止。

 四、质量标准:达到《城市绿化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设计施工图要求的标准。

 五、承包范围和内容:完成设计施工图范围内的全部绿化工程施工项目,具体内容包括:土方的整形、土壤的改良、 种植 土方更换,土方开挖及回填,土方外运,肥料,杀虫,苗木养护,乔木、灌木、草皮及地被植物的运输及种植,竣工前的清洁,苗木防台风、暴雨保护 措施 ,其它零星配合工程,发包人指定的其它工程等。

 六、承包方式: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大包干,即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承包人须为参建项目的全体施工人员购 保险 ,出现安全事故,无论大小,由承包人负全责并承担所有的费用)、包通过验收、包水费、电费、包植物防疫费、包文明施工费、包措施费、包风险费、包保险费等。

 七、工程承包总价:大写:(人民币) 小写: 元 (详见附后报价表)。

 八、工程款支付方式:施工合同签订5个工作日,预付合同总价款的20%;完成总工程量80%时,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审核确认后,支付至审定结算总造的 95 %;余下的5%为质量保修金,满一年,无质量问题无息返还。

 九、履约保证金:施工合同签订3个工作日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现金) 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3个工作日发包人无息返还承包人。

 十、工程质量保证及检验

 1、承包人所采购用于绿化的植物保证不使用假冒伪劣、违禁植物。否则一切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须予以赔偿。

 2、承包人应保证所采购的材料、植物是在各方面都符合设计或发包人规定的质量、规格和品种得要求。承包人应保证其施工的植物是经过正确种植、是经过正确养护的。

 3、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应对由于施工工艺或种植、养护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损失负责。出现上述情况,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或发包人的委托人通知后4小时内赶到现场,免费重新种植或更换有缺陷的部位。

 4、所有绿化植物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验收标准规定,所有植物

 均由承包人负责杀虫、消毒处理,并确保植物本身未携带其他违禁植物,施工中尽量使用国内植物,使用进口植物需有防疫证明及商检 报告 。

 5、植物验收

 5.1 用于本工程的种植物,在种植前必须得到发包人认可。在采购大批绿化植物前,承包人应带领发包人在采购集中地考察,发包人可拍照或现场定版,做为以后验收植物的标准依据。

 5.2 发包人对任何样本、样品之认可,并不会减轻或解除承包人按合同须履行之责任。

 5.3 承包人提供的绿化植物,在运抵现场后24小时内,必须报请承包人或其委托人、监理等进行验收。该验收并不应视为对该植物的最终的质量认定。

 5.4 承包人应在验收前24小时,书面提交验收申请,并按发包人或其委托人、监理等要求的程序,组织验收。未 经验 收或验收不符合设计规定、规范要求的植物严禁种植,出现不符合要求的材料,承包人须限期运出施工场地,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5.5 发包人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规范要求或发包人规定标准要求的植物时,应由承包人负责更换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5.6 如承包人所采购植物多次不符合发包人要求,为了不耽误工期,发包人可指定采购,再补签采购合同。发包人所询的市场价将作为最终与承包人结算的材料结算价,承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否

 则此部分绿化植物改为甲供方式,同时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此部分植物合同总价3%的违约金,该款在进度款中扣除,且不需得到承包人同意。

 十一、违约与索赔

 1、发包人违约:

 因发包人原因和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不计。

 2、承包人违约:

 1)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本合同所示工期按时竣工,每延误一天,承包人按 元/天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并承担由此给承包人带来的全部损失。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竣工验收质量标准的,由承包人无条件进行返工、整改、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返工、整改、修复或采取其它补救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发包人或监理等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后3天内,承包人仍未予以整改的,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其他单位完成相应整改工作,由此发生的费用及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3)如施工完毕后,未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及使用,发包人将不予支付剩余的工程款,直到验收合格并使用后,发包人无息支付。

 4)无论任何理由,承包人不得停工;合同履约期间无论承包人任何理由均须保证不发生群体事件,如发生上述事件视承包人违约,发包人扣罚承包人合同总价的2%。

 3、索赔:

 1)本工程合同总价包含一切风险费用,无论施工期间的台风、暴雨等对种植物造成损害的,或承包人在施工期间遇到台风、暴雨等须对种植物加固的,承包人均不得向发包人提出索赔或增加费用。

 2)承包人所采购或种植的植物严重不符合要求或引起周边植物枯萎、感染病菌,承包人须负担因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

 3)质量保证期内承包人更换有缺陷的种植物,更换种植物必须符合设计规定的品种、规格、质量,承包人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同时承包人应相应延长被更换种植的质量保证期。

 十二、其他约定: 本合同经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法人代表加盖印章及公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发包人 份,承包人 份。

 发包人:(公章) 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小区园林绿化合同范文三

 发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景观绿化工程 ;

 2.工程地点: ;

 3.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 。本工程施工图的深化、优化设计由乙方负责。

 4.承包方式:由乙方包工、包料、包机械、包管理、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税金、包文明施工及包深化、优化设计等。

 第二条 工程期限

 1.本工程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通知单并经乙方确认为准,开工日期 2010 年 5月 20日竣工日期为 2011 年 11 月 20 日。

 2.如遇下列情况,经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代表签证后,工期作相应顺延,并用书面形式确定顺延期限。

 (1)发包方在合同规定开工日期前 6 天,移交承包方主要的施工场地、进场道路、施工用水用电,影响承包方进场施工者;

 (2)明确由发包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未能按双方认定的时间进场,或进场的材料、设备、成品或半成品等向承包方交验时发现阶段缺陷,需要修配、改、代、换而耽误施工进度者;

 (3)在施工中因停水、停电连续影响24小时以上者;

 (4)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拖延办理签证手续而影响下一工序施工者;

 (5)未按合同规定拨付预付款、工程进度款、代购材料价差款而影响施工进度者;

 (6)因遇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如台风、水灾、自然原因发生的火灾、地震等)而影响工程进度者;

 (7)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第三条 工程合同造价:

 1.本工程合同预算造价为人民币 万元,人民币 元整。

 2.按照第八条标准按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

 第四条 材料、设备供应、检验

 1.进口特殊材料,由发包方组织供应到现场或指定地点。如在规定交货地点之外交货,其发生的超运距运费和其他费用由发包方负责;

 2.成套设备和专用设备,由发包方负责招标、定货,供应和商品检验后交付承包方。对提前到货的设备应由发包方设库保存,安装时交付承包方妥善保管,不得挪用,丢失或损坏;

 3.所有材料设备、成品、半成品均应附有合格证。

 4.已进场的物资,若发现有不合格者,供料一方必须迅速将其运出场外。

 5.具有合证书建筑材料、设备、发包方如有异议要求检验时,可以重新检验,检验后如属合格产品,其检验费用由要求检验的发包方承担;如属不合格产品,检验费用由承包方负担。

 6.没有合格证书,且未经试验鉴定或经过试验鉴定为不合格证的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等,承包方不得用于本工程。

 7.乙方已预定或已采购的材料,若甲方发生变更,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工程质量和检查验收

 1.本工程质量要求为优良;

 2.承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图纸、 说明文 件和国家颁发的有关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并接受发包方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的监督检查;

 3.发包方聘用的现场监理工程师为 刘刚 ;

 4.承包方应按工程进度,及时提供关于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如材料、设备合格证、材料代用必须经过设计单位和发包方同意并签证后,方可使用。

 5.隐蔽工程由承包方自检后,填写《隐蔽工程验收单》通知现场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检查验收,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接到通知后 24 小时内应到现场检验,认可签证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6.工程竣工验收,应以施工图纸、图纸说明、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7.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按规定整理提供完整的技术档案资料,并发出竣工 通知书 ,经双方协商确定验收时间,由发包方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交工验收证书,并将工程移交给发包方管理。

 8.已竣工未验收工程,在交工前由承包方负责保管。

 9.工程交工验收后,园建工程保修期为1年,水电保修期为2年,保修期间由施工质量造成的损坏,其费用由乙方承担,绿化工程保养成活期6个月,保养水费由发包方承担。由施工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方应书面通知承包方并约定时间进行 修理 。承包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修复。

 第六条 施工设计变更

 1.发包方交付的设计图纸、说明和有关技术资料,均为施工的有效依据,承包方不得擅自修改。

 2.施工图的重大修改变更,必须经发包方、设计单位同意,并于修改前2天办理设计修改议定单。设计修改议定单经发包方签证后,承包方才予实施。议定单和修改图纸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

 3.当修改图纸属于设计错误、设备变更、结构改变、标准提高、工艺变化、地质条件与设计不符实际时,其增加费用(包括返工损失、停工、窝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构配件积压的实际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调整合同造价。

 4.承包方在保证工程质量和不降低设计标准的前提,提出修改设计的合理化建议,经发包方、设计单位或有关技术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双方负责事项

 1.发包方

 (1)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的赔偿,坟地迁移、房屋拆迁、障碍物的拆除(包括架空及隐蔽的),并提供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2)在开工前做好?三通?;按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电源联结点,并装好水、电表,以便承包方按表计费;

 (3)根据施工地区供水、供电、水压、电压情况,采取措施满足施工用水、用电的需要;

 (4)按规定提供施工场地;

 (5)合同签订后 3 天内(以收签最后一张图纸为准)向承包方提供完整的施工技术资料 4 套;

 (6)确定建筑物(或构筑物)道路、线路、上下水道的定位标桩、水准点和坐标控制点;

 (7)组织承包双方和设计单位参加的施工图纸交底,并做好三方签署的交底纪要,并在2天内分送有关单位;

 (8)审核承包方工程进度表,及时向承包方支付工程进度款;

 (9)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隐蔽工程和合同执行进行监督检查,负责设计图纸问题的处理,设计变更的签证,工程中间验收、工程进度款拨款签证和其他必须的签证。

 (10)组织对工程的竣工验收,并按合同规定日期配合承包方办好竣工结算工作。

 2.承包方

 (1)施工场地的平整、施工界区以内的用水、用电、道路和临时设施的施工;

 (2)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总进度计划、材料设备及成品半成品等进场计划、用水电计划、开竣工通知书、隐蔽工程验收单等,并及时送发包方及有关单位;

 (3)按双方商定的分工范围,做好材料和设备的采购、供应和管理;

 (4)严格按照施工图与 说明书 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工和交付;

 (5)在交工前应负责保管,并清理好场地;

 (6)提供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办理工程竣工结算,参加竣工验收;

 (7)在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对属于承包方责任的工作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理。

 第八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

 1.签定合同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工程合同总价的 10 %;

 2.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工程款申请报告后十个工作日内付至申请工程款的 70 %进度款;

 3.工程验收后甲方在收到乙方结算书后三十天内完成工程结算的审核工作。工程结算后七天内付至结算总价的 95 %工程款;留结算价的 5% 尾款,园建工程及绿化工程单项保修期满后 10 天内分别一次支付给承包方。

 5.发包方拖欠工程进度款或尾款,应按银行有关逾期付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6.确因发包方拖欠工程款、代购材料差款而影响工程进度、造成承包方的停、窝工损失的,应由发包方承担。

 第九条 违约责任

 1.承包方的责任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负责无偿修理或返工。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每逾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壹万元作为逾期违约金。

 2.发包方的责任

 (1)未能按照 承包合同 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责任,竣工日期得以顺延。

 (2)工程未经验收,发包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以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方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特殊条款

 本合同条款如对特殊情况有未尽事宜,双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结合有关规定议定特殊条款

 第十二条 附则

 其他本合同未言明事项,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执行。合同全部施工图纸。上述附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全合同工程竣工交验,结清工程尾款,保修期满后自然失效。

 本合同共 2 份 双方各执 1 份。

 发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 委托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签约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2019年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全文

作为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的采购方式,国有企业招投标工作是企业经营规划的重要项目,对 企业运营 管理有着积极的影响。本文是我为大家整理的2020年招投标 工作 总结 范文 ,仅供参考。

2020年招投标工作总结范文篇一:

转眼间到公司工作已满四个多月,在这期间对招投标行业有了基本的了解,同时也发现在这个充满竞争的行业,公司人员需要不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与职业道德,才能在市场上保持公司在本行业的龙头地位。

在平时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反映出自身专业知识水平的欠缺,在此之后经过努力的学习,来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业务开拓能力。

一、工作总结 1、之前对于招投标工作了解甚少,以为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真干起来却不如想象中的那么简单。

1):需要了解招投标信息的发布平台,国内有众多的招投标信息发布平台,合理选择平台是一件重要的事情。为此,我们选择一些权威的平台,例如:北京市招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北京市建设工程信息网、北京市财政局以及北京市各大高校网站。

2):了解公司项目具体内容,比如环境科技主要是绿化工程,包括住宅小区、学校、公园等的绿化;机电主要就是照明工程,例如:体育场、路灯等的照明工程。

3):加强学习和研究,及时掌握和收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最新招投标政策信息,进一步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在同事们积极热情的帮助下,学习到了不少以前从未接触到的东西,从而提升了自己的工作水平。

2、刚开始因对招投标工作流程的不了解,到以后的渐渐熟知,过程中离不开公司团队及同事的教导和帮助。从而达到熟练,这才是我们的目的。

招投标的流程:

1)、在资格预审期间,应该确定我们的目标,即投标的目的是为了培养人才,锻炼队伍?还是为了配合其他公司,寻找新的发展方向?还是为了拿下项目?如果是第四个目的,那么,我们的关系链应做到项目执行的最高层,否则,难以成功。然而把关系做到最高层往往是最难的,我们要从中学习技巧和 方法 。

2)、拿到标书后,用一些时间,来了解招标文件的重要信息及内容,捋出思路,并将招标文件按照合同条件,设计要求,投标要求,参考文件分类。

3)、项目投标工作启动,根据业主的招标要求,我们需要提前做好标书、并及时审查标书中的内容,发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及时更改(如若不符合,被视为投标人未实质性的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被视为废标处理)。

4)、及时做好项目跟进、信息跟踪工作,充分了解竞争对手的实际情况,并跟自己的实际情况对比分析,从而了解业主的招标动态。

二、季度工作重点

1、我处于刚刚学习阶段,对于投标工作,还有很多值得学习的地方,在同事的帮助和悉心教导下,及时做好了各个方面的准备工作。

2、将招标公告中比较离散的信息,收集归类,并汇总各个项目招投标信息及资料的整理工作。

3、各个项目跟进,需要找到负责项目管理最高层往往是不容易的,不但要注重方式方法,更需要多多跟同事探讨交流, 学习 经验 ,来补充自己的不足。

三、未来 工作计划

1、加强自身工作能力提升,通过对招投标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意识等。我们公司有多位业务精干人员,可以在空闲时间与他们相互交流学习。

2、招投标工作涉及的单位、人员众多,难免会有一些不可预见因素的发生,我们要及时掌握信息,尽量减少或是避免这些因素的发生和发展。

3、通过业务知识的学习、综合信息的掌握,使招投标工作渐渐步入正轨,个人的职业完全进入角色,利用各方有利的资源信息,开展工作。

4、参加本专业考试,如造价员、建造师考试,利用以前学习的基础,加上后续的练习,用知识来武装自己,提升自己。

四、意见和建议

1、拿到标书,要召开投标启动会议,概括介绍招标文件,并发布一个详细而客观的计划,勾勒出重要节点,指明方向,并对团队行成压力。

2、将招标文件分发给团队中的相关负责人,要求每个责任人透彻了解本人工作范围内的招标文件;投标负责人应全盘了解招标文件所有内容,并随时将相关补充信息发给相关人员。

3、请合作单位负责人配合做好动员及推动工作,让项目团队参与成员放下包袱,团队和谐共进。

2020年招投标工作总结范文篇二:

转眼间,新的一年又在我们忙忙碌碌的身影中不知不觉的到来,回顾一下过去,从去年12月15日我刚进公司到现在已经有一年多的时间了,从开始进入公司对招标这行一窍不通的外行人,到现在成为一个“初出江湖”的过来人,有太多的感慨。我得感谢公司,感谢领导给我提供了这么好的工作条件和学习环境,有那么有经验的领导给我们指导,带着我们前进;他的经验让我们终生受益,从他的身上学到的不仅是做事的方法,更重要的是做人的道理。

近一年的工作中,我通过实践学到了许多招投标方面的知识,通过不断的学习逐步提高了自己的业务水平。但是作为新人,我深深知道,自己经验还是相对欠缺的,需要不断的学习和磨练。回首走过的路,无论成功还是失败都将成为我工作的基石。只有总结经验,分析过失,才能坚定信心,努力细致的工作。因此,在新的一年里,我希望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做好 个人工作计划 ,在开标现场不断增加自己的经验和见识,争取使自己的业务水平提到一个更高的高度,为公司多做贡献。 在过去的一年时间里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在成绩背后难免有疏忽之处,我所做的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与不足:

一、由于自己专业水平的局限,对很多项目的基本情况了解不足,有了问题不知道其所在,或者是知道是啥问题但不知道如何着手去处理,还有很多细节、要点未做到位,没有达到公司以及领导的要求。

二、工作上缺乏主观能动性。处于一种“要我做”而不是“我要做”的工作状态,对于已经开完标要归档的项目有拖拉现象。

三、对公司的日常纪律要求不是太严格,例如偶尔会发生早上上班迟到现象。

四、由于性格原因,与领导、同事间交流较少,缺乏主动沟通。有时候工作多的时候,想得多的是自己把他搞定,每个环节都自己去做,自己去想,却忽视了团队的作用。

在发展和成长的过程中,困难是很多的,俗话说:只有经历才能成长。我们要做的是积极的面对并处理好它,让它成为我们另一方面的动力,成为我们的一次机会。

对以上几点自身所存在的问题,已切实地影响到自己的本职工作。但过去的都已成为过去,学习先进找差距,总结不足求上进,我将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在以后的工作中不断改进,做到以下几点:

一、工作中努力做到今日事今日毕,因为项目都有一定的阶段性,这个项目一没做完,新的项目马上接踵而至,只会造成越堆越多。

二、充分发挥个人的专业特长,做一名合格的法律顾问。在做好招标工作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努力学习法律方面的知识,充分发挥自己所学。

三、加强专业知识水平的提高,不断拓展自己的知识面,争取在实践中不断积累更多的经验,努力使自己成为一名多面手的人才。

四、相信别人,相信团队的力量,与同事多交流、多沟通,不断总结和改进自身的不足,从而来提高自己各方面的素质。

每一年都有自己的进步,每一年都会有自己的成长! 在2012年的工作中,我会尽我的努力来工作,毕竟现在还年轻,需要更好的奋斗,在年轻的时候多拼一拼,这才是一生中最好的奋斗时刻,过了这个年龄就是想拼也没有精力和能力了,我会趁着我年轻的时候努力拼搏的,打拼出属于自己的一片蔚蓝的天空!

最后,感谢公司的培养,感谢上级对我们言传身教的悉心指导,我一定会以积极主动、自信、充满激情的心态去工作。

2020年招投标工作总结范文篇三:

无意间一回头,__ 年即将过去。在感叹时间飞逝的同时也为公司这一年来取得的成绩感到骄傲。我为自己是公司的一员而感到幸运,也为自己能为公司的发展尽微薄之力而感到自豪。在这一年来,在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同事的全力配合和支持下,我牢记自己的 岗位职责 ,认真完成自己应尽的义务,圆满的完成了领导交办的工作,现就将这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牢记岗位职责,顺利的完成了在职期间的各项分管工作。 回顾即将过去一年,我负责的工作主要有:组织招标文件评审会、负责汇总招标文件主要内容及安排投标工作计划、主持经济标的编制及电子标书成稿工作、组织施工合同条款的编制及其他部门合同会签工作、组织合同评审会、负责施工合同审批盖章及施工合同网上信息录入工作、主持施工合同交底会等。在我任职经济标编制主管的这一年来,对照上级领导和同志们对我的厚望和要求还有很多缺憾,要说取得了一些成绩,主要得益于领导的正确指导和同事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主管经济标和施工合同编制工作虽然不是件很复杂的工作,但是却需要极大的耐心和细心。虽然在工作过程中承受着很大的精神压力,但与此同时也给了我更上一层楼的动力,让我学会无论是对工作还是生活都要有更大的耐心和细心。

回顾__ 年,虽然新签合同额没有达到公司力争的8亿元,但对于公司确保的6亿元的目标还是超过了不少。虽然在工作中出现了很多小问题,但是在领导的耐心指导和自我的细心检查下还是一一做出了修正。总而言之,与公与私,__ 年都是一个丰收年。

二、勤加学习,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身为经济标编制主管,必须做到业务精通、思想进步、品德高尚,面对困难时积极解决问题,面对诱惑时绝对忠诚于公司。为了不断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我坚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集体活动,并在业余时间参加造价工程师课程的学习,加强自身知识储备,培养全面发展的能力。

三、存在的不足和改进 措施

一是业务不够精通,缺乏全面分析工程成本分析的能力,尤其是在措施项目费计算方面,现阶段还是依赖曹利副部长来接手这项工作;二是工作中还存在情绪急躁、粗心大意的情况,在完成上级布置的任务时有操之过急、急于求成的现象,没有达到岗位职责要求做到的足够的耐心和细心;三是工作沟通能力不足,遇到问题是总是想着自己能解决的就不跟领导汇报,缺乏主动跟领导沟通的自觉性;四是工作抗压能力不足,情绪自我调节能力差。

针对上述种种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会进一步加强学习业务知识,改掉没耐心不细心的毛病,多跟领导沟通交流,努力使自己更加成熟,早日做到能独当一面,做领导的好助手。

四、下年度的工作展望

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建宇公司的发展前景一片光明。__ 年工作多,任务重,对于我来说也是一种挑战。在以后的工作中,作为公司投标工作的排头兵,我将更认真的执行员工岗位职责的相关规定,充分发挥个人主观能动性,不断学习新技术、新经验,尽自己最大的努力给公司创造更大的利益。

总之,这一年的工作是充实的成功的,如果有做的不好的地方,希望领导和同事们指出,以便及时更正。一年之际在于春,在即将到来的__ 年的春天,我将会更加努力, 爱岗敬业 ,遵守执业道德行为规范,本着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发挥出自己最大的能力,为公司的发展添砖加瓦。

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和同事的支持和帮助,我将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努力,不断提高自己的专业水平,虚心向大家学习,不断努力,争取再上一个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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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市区规划区、上街区规划区、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规划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与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园林绿化发展目标,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发展所需用地和资金,逐年增加绿地面积。

 第四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城管、价格、水务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五条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因地制宜、节约资源,注重植物景观营造、生物多样性保护和乡土植物应用。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引导本单位人员、在校学生、居民等履行绿化义务,保护绿化成果。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园林绿化科学知识、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增强公民履行绿化义务和保护绿化成果的意识。

 第七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的现状,确定各类绿地界线坐标,划定绿地界线,并向社会公布。

 绿线确定后,不得擅自调整。因城市建设确需调整的,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不减少规划绿地总量的前提下,应当征求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留足绿化用地面积。新建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改建旧城区的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新建区内,每十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公园用地,每一平方公里应当规划预留至少一处占地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的公园绿地用地。

 第十一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居住区(含居住区、居住小区、居住组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集中绿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十以上;

 (二)单位庭院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教育科研、医疗卫生、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等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四十;红线宽度(包括绿化带)大于五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在四十米以上五十米以下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小于四十米的道路,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四)铁路、河渠两侧和湖泊、水库沿岸的防护绿地宽度,不低于三十米。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的,其绿地率指标可以降低,但不得超过五个百分点。

 第十二条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所列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旧城区改造项目,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执行确有困难的,经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绿地率指标可以再降低,但不得超过三个百分点。

 因降低绿地率指标减少绿地面积的,建设单位应当就近补建;无法补建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易地代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在城市国有土地上建设道路防护绿地和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建设用地由市、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采取划拨方式供应。

 第十四条绿地建设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道路绿地、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

 (三)附属绿地(道路绿地除外)、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河渠、湖泊、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绿地,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建设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按照有利于建设、方便养护管理的原则确定。

 第十五条政府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应当依法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监理、施工单位。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监理、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等有关规定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将附属绿化费用纳入投资预算。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加审查;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和道路绿化等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政府投资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开发建设单位应当自居住区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居住区内绿地的面积和位置应当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予以明示。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制作绿地平面图标牌,在居住区的显著位置进行永久公示。

 禁止在居住区内绿地上建设建筑物、构筑物。

 第二十条开发利用绿地地下空间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设规范,不得影响树木正常生长和绿地使用功能。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积极推广屋顶绿化、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机关、事业单位和文化、体育、教育等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适宜屋顶绿化的,应当实施屋顶绿化。

 第二十二条公园、绿化广场沿街部分,城市主要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当实施开放式绿化。

 第二十三条行道树应当选用寿命长、抗逆性强、遮荫效果良好的树种。

 提倡道路单侧种植双排以上行道树。

 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合理安排地上、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地上管线不得影响树形完整及树木生长,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规范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距离,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

 新建管线和新种树木,应当服从规划,本着后建让先种、后种让先建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三章保护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绿化植物和设施的管护,按照专业管护与社会养护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地段责任制,保证植株健壮、设施完好。

 第二十六条绿地和绿地外树木的养护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地及行道树,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树木、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绿地,已实行物业管理的,由业主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其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县(市)、区财政应当给予适当补助;

 (四)临街单位、居住区、门店负责其门前自建绿化的养护。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和树木养护责任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七条禁止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性质和用途。因城市建设和其他特殊原因确需改变规划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得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八条禁止改变公园绿地性质和用途。改变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就近建设不少于同等面积、不低于同等标准的绿地;无法就近建设的,按照易地绿化代建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因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当经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占用沿街花坛、绿篱、草坪的,应当缴纳绿地临时占用补偿费。

 临时占用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占用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恢复;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

 第三十条在公园绿地周边规定区域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市、县(市)、上街区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依法办理有关规划许可手续前,应当征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设置户外广告不得影响绿化植物正常生长,不得遮挡城市园林绿化景观。

 第三十二条禁止下列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借用树木作为支撑物或者固定物、在树木上悬挂广告牌;

 (三)在树旁和绿地内倾倒垃圾或者有害物质、堆放杂物、取土、焚烧;

 (四)在绿地内擅自设置广告、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五)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

 (六)在绿地内擅自摆摊设点、停放车辆;

 (七)在居住区以外的公园绿地内擅自设置经营性设施和项目;

 (八)污染、损坏建筑小品及游艺、休息、浇灌、照明等设施;

(九)其他损坏园林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对园林景观路实行重点保护,禁止违反规划在道路绿地内开设通道。道路防护绿地或者带状公园宽度在二十米以上的,其外侧应当规划建设辅道。

 第三十四条绿化植物妨碍公共交通的,园林绿化管养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因影响电力、通讯线路安全、工程施工或者其他非养护原因需修剪行道树的,由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组织修剪。

 第三十五条加强绿化植物的病虫害防治,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建立虫情、病情、疫情测报、防治制度。

 严格执行苗木、种子检疫制度。引进的种子、苗木应当按规定经植物检疫部门检疫,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不得引进、种植。

 第三十六条对古树名木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重点保护,严禁砍伐和擅自移植,严防人为和自然的损害。古树名木由所在单位或者个人养护,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技术指导,制定养护办法及技术措施,建立档案、设置标志。

 第三十七条对下列未列入古树名木的大树实行重点保护,非因自然枯死、达到更新期或者重大建设工程项目所必须的,不得砍伐、移植:

 (一)法桐胸径四十厘米以上或者树龄五十年以上的;

 (二)泡桐、梧桐、杨树,胸径六十厘米以上的;

 (三)常绿树种胸径三十厘米以上的;

 (四)其他树种胸径五十厘米以上的。

 第三十八条行道树树干周围应当实施透水、透气覆盖。

 修剪、移植、砍伐行道树应当由园林绿化专业养护单位实施。行道树缺株的,应当按照园林植物种植规范及时补栽。

 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不得砍伐、移植树木。

 经批准砍伐、移植他人树木的,应按规定予以补偿。

 砍伐、移植树木,坚持能修剪的不移植、能移植的不砍伐和就近移植的原则。

 第四十条申请砍伐、移植树木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的;

 (二)发生严重病虫害已无法挽救或者自然枯死的;

 (三)危及人身、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安全的;

 (四)妨碍交通的;

 (五)树龄已达更新期的;

 (六)密度过大需要间伐、间移的;

 (七)改造绿化设施所必须的;

 (八)其他原因所必须的。

 第四十一条砍伐、移植树木的审批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市区公园绿地(不含居住区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及公共道路范围内的,由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在市区单位、居住区内的,由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三)在县(市)、上街区范围内的,由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移植古树名木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对砍伐、移植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完毕。批准砍伐、移植树木和临时占用绿地的,发放许可证。

 因抢险、救灾、突发事故等紧急情况需砍伐、修剪树木的,可以先行砍伐、修剪,同时报告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险情消除后十日内,砍伐、修剪单位应当向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四十三条经批准砍伐树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补栽。

 补栽的树木胸径不得小于五厘米,并保证成活。

 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栽或补栽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缴纳树木补植费用,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补栽。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擅自占用绿地或改变绿地用途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拆除绿篱、花坛、草坪的,责令限期恢复,并处以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三)临时占用绿地期满后,未按规定期限恢复绿地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处以罚款;

 (四)擅自修剪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五)损伤、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以每株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擅自砍伐、移植行道树和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大树的,处以每株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擅自砍伐、移植其他树木和损伤致死行道树的,处以每株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新建、改建居住区、单位庭院建设工程项目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对绿地平面图进行公示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之一的,可以处以每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七)项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以每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绿地养护责任单位因未履行养护责任或者养护不当造成绿地严重损害的,由市、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损害绿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城市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或者施工单位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承接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施工业务的,由市或者县(市)、上街区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监理或者施工,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改变规划绿地或者其他绿地性质和用途的;

 (二)擅自降低绿地率指标批准建设项目有关手续的;

 (三)擅自调整城市绿线的;

 (四)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五)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违法收取或者擅自挪用易地绿化代建费用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一条本条例所称绿地,包括公园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以及其他绿地。

 本条例所称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本条例所称古树名木,是指树龄在百年以上的树木,以及珍贵、稀有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0日郑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90年2月17日河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1996年12月20日郑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1997年4月4日河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0年6月23日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00年9月27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2005年4月28日郑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30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的《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郑州市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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