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卷二(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刑法学基础考点)

2024-04-14 01:27:21

受贿罪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一)贿赂:既包括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债权的设立,债务的免除。但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升迁职务、迁移户口、升学就业、提供女色等。在西方许多国家,贿赂不仅包括财产性利益,而且包括非财产性利益。

(二)特殊受贿:

1.斡旋受贿(间接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2.变相受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9日通过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增加了以下受贿形式:交易型受贿、干股分红型受贿、合作投资型受贿、受托理财型受贿、赌博型受贿、干薪型受贿、特定利害关系人受贿、权属未变更型受贿。

3.离职后受贿:必须事先约定。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三)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区别:

1.主体不同:前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2.是否有共同犯罪故意不同: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如果将收受财物以及为他人谋取利益告知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的共犯;如果没有告知,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12年)副县长赵某带队前来开展拆迁、评估工作的验收。李某给赵某的父亲(原县民政局局长,已退休)送去1万元现金,请其帮忙说话。赵某得知父亲收钱后答应关照李某,令人将邻近山坡的树苗都算到李某名下。

2.对赵某父亲收受1万元一节,对赵某父亲及赵某应如何定罪?为什么?

2.赵某父亲与赵某构成受贿罪共犯。赵某父亲不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因为只有在离退休人员利用过去的职务便利收受财物,且与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共犯关系的场合,才有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余地。

(11年)19.大学生甲为获得公务员面试高分,送给面试官乙(某机关领导)2瓶高档白酒,乙拒绝。次日,甲再次到乙家,偷偷将一块价值1万元的金币放在茶几上离开。乙不知情。保姆以为乙知道此事,将金币放入乙的柜子。对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A.甲的行为成立行贿罪 B.乙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罪

C.认定甲构成行贿罪与乙不构成受贿罪不矛盾 D.保姆的行为成立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09年)64.根据《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

A.甲系某国企总经理之妻,甲让其夫借故辞退企业财务主管,而以好友陈某取而代之,陈某赠甲一辆价值12万元的轿车。甲构成犯罪

B.乙系已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请接任处长为缺少资质条件的李某办理了公司登记,收取李某10万元。乙构成犯罪

C.丙系某国家机关官员之子,利用其父管理之便,请其父下属将不合条件的某企业列入政府采购范围,收受该企业5万元。丙构成犯罪

D.丁系国家工作人员,在主管土地拍卖工作时向一家房地产公司通报了重要情况,使其如愿获得黄金地块。丁退休后,该公司为表示感谢,自作主张送与丁价值5万元的按摩床。丁构成犯罪

(四)一罪与数罪:受贿后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构成其他犯罪的,如滥用职权、私放在押人员等,应当数罪并罚。但因受贿而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失职、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从一重罪处罚。

(07年)D.海关工作人员丁收受10万元贿赂后徇私舞弊,放纵走私,触犯受贿罪和放纵走私罪。由于具有牵连关系,应从一重罪论处(错,应当数罪并罚)

(五)既遂的标准:收取财物即构成既遂,不要求谋取利益。收取后主动返还,转送他人,或捐赠公益事业的,仍构成既遂,不构成中止。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2007年7月9日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认定不构成受贿罪。

辩护人,是指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

 1.可以担任辩护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2条的规定,辩护人的范围包括:

 (1)律师。律师是指依照法定程序取得律师资格,并且经过登记注册,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虽然取得律师资格但未登记注册的,仍不得以律师身份接受委托担任辩护人。律师担任辩护人具有以下限制: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期间,不得执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2年内,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2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现役军人成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可以聘请军队中的或者地方的律师作为辩护人;外国人、无国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律师辩护的,只能委托中国律师作为辩护人。

 《解释》规定的人民法院转交期间为“二十四小时”;《规则》规定的人民检察院转交期间为“三天”:公安部《规定》规定的公安机关转交期间为“二十四小时”。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由于我国目前律师的规模不能完全满足实际需要,为了有效地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工会、妇联、共青团、学联等群众性团体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可以推荐执业律师以外的公民担任辩护人。法律 教育 网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所谓监护人,是指对未成年人和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承担保护其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责任的人或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朋友都可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担任辩护人,主要是考虑他们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系比较亲近,比较了解情况,有助于协助其行使辩护权。

 律师、人民团体、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被委托为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核实其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2.不能担任辩护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1)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2)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3)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4)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5)人民陪审员;(6)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7)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其中,上述第(4)(5)(6)(7)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或者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也可以准许。

 根据《解释》第36条和《规则》第39条的规定,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或者检察人员从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或检察院所办理案件的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检察人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或检察院所办理案件的辩护人。但上述情况中如果是作为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进行辩护的,可以担任辩护人。

 3.辩护人的人数。

 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多可以委托两名辩护人。

 在共同犯罪案件中,由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所以,一名辩护人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他们的共同辩护人。同样基于利害关系的考虑,一名辩护人也不得为两名以上的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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