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垂直绿化(世博公园如何引风)

2024-04-07 13:53:03

根据设计的理念,世博公园是空间布局绿色叠加的成功范例。

——引风林蔚为壮观。由于世博公园的基地为扇形,基地需要按防洪标高要求从江面开始逐步朝浦明路进行抬高。再者场地内建筑尺度都非常大,相对而言,树木的尺度就会小,于是就有了大规模栽植树木的想法。为了实现游人与黄浦江对话的目标,设计者提出了引风林的构思。折扇由扇面、扇骨两个层级组成,将抬升的扇形基地比拟为折扇的扇面,将引风林比拟为扇骨,而整个滩上的景观自然就成为扇面上的中国水墨山水图。扇骨的主要树阵有乌桕、香樟、水杉、银杏等本土优秀树种,还引进了适应能力强、移栽成活率较高的日本青枫作为树阵,这样到了秋季,**的银杏,红色的乌桕,绿色的日本青枫,这绚丽多彩的风景会更令人陶醉。而颜色鲜明的廊道,也能在很大程度上帮助游人辨明方位。

——“滩“的概念自然且生动。设计者在构思过程中抓住了“滩”的概念,将水体、道路、场所、设施、绿化等元素用“滩”的概念联系在一起,其所有的元素有机地组合交叉形成互相交融,构成有机的系统。由长江夹杂着大量泥沙冲积而形成的长江三角洲城市,自身就是一个巨大的“自然-人工”复合生态系统。在地块中将所有的自然条件、人为活动互相交融,利用“滩”的概念将自然生态与城市人类活动完美地融合。作为“滩”的表现形式的绿化地被植物,如灌木的布置也形象地表现了“滩”的流动。世博公园下木设计施工,表现了植物的多样性与园艺的新水准,并体现出世博公园“生态、科技、人文”的主题。根据风向走势设置的乔木林形如扇骨,滩形的地被穿插其中,整个基地的景观好似中国水墨画。以各种低矮的花灌木为展示主题,配以水滩、绿岛和曲面异形活动空间,成为公园的特殊风景。灌木的色彩由西向东形成绿-橙-黄-紫-红-白,运用的是色彩渐变和褪晕的景观意向。多色花灌木与地被植物呈流动的“滩”状形式,两者互为交织,穿插融合,与扇骨强烈的视觉感受形成反差,使人穿行其中,体会不同的观赏乐趣。世博公园的下木地被在设计之初对花期的控制也相当注重,形成5-10月植物色彩搭配的丰富性和花期的连续性,确保会展期间的景观效果。重点突出五一、十一节日期间植物色彩的视觉感受,并确保开幕、闭幕期间的植物景观。在植物品种选择上突出:乡土性、多样性、新优性。注重世博会会前、会中、会后三个阶段的景观过渡。植物配置按植物生态习性,在单元密林下布置耐荫地被,通道、疏林下种植阳性地被。

——工业记忆成为生态景观。作为一座在旧城区开发建设的“绿色城市”,在环境的蜕变中,百年工业的遗存把科学技术、伟大的思想理念和不朽的艺术留在了黄浦江边,成为永久的记忆。世博公园建设的过程中,通过硬质景观来保留这些记忆,基地范围内沿江驳岸原有钢铁厂的生产车间以及船厂的大型船台、船坞、吊塔等大型设施成了一个个形态各异大小不等的硬质景观,既是一份工业文明的记忆,又是黄浦江畔的个性化景观。厂房、码头、吊车等,将同黄浦江、卢浦大桥等一样,融入新的景观之中。“塔吊”和“桁架”,是原来工厂内运输钢铁、水泥等建筑材料的机械设备,今天在这里则增加了整个滨江景观的立体质感。黄浦江边唯一的一个内凹式码头,也成为天然的“水中舞池”,展示人与生俱来的亲水特性。

——公园建筑深居浅出。以生态建筑为设计指导方向,在满足功能和空间需要的同时,强调实现资源的节约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本着因地制宜的原则,在建筑设计中注重遮阳和自然通风,降低空调等能源消耗。为了避开建筑体量过大对景观的影响,设计对建筑布局进行了大胆的特色化处理,将建筑进行“隐藏”,使其部分覆土、部分下沉造成体量消失。将景观与建筑完美结合,建筑体形尽量选用曲面柔和的造型,利用与地形的连接及屋顶覆土将建筑的体量弱化,利用上层覆土屋顶的起伏设置屋顶花园,将建筑与景观融为一体。

——科技兴绿绿量叠加。在公园中运用了七项新的生态技术,包括雾喷降温技术、资源型生态透水路面、植物改良修复土壤技术、可上人的耐践踏草坪、生态绿屏、屋顶绿化、以及生态水处理技术,用来展示上海对生态环境处理的重视及能力。以世博公园公建A3为例,外设垂直绿化可减少阳光直射,降低温度、降低了太阳辐射强度,同时也降低了温度。园区路面的反射甚为强烈,进行墙面的垂直绿化,墙面温度可降低2—7摄氏度,特别是朝西的墙面绿化覆盖后降温效果更为显著。同时,墙面、棚面绿化覆盖后,空气湿度还可提高10—20%,这在炎热夏季大大有利于游园者消除疲劳、增加舒适感。

——亲水平台横空出世。充分利用世博公园的滨江岸线优势,以及地块的工业遗存等客观条件,建设多种形式的亲水平台,方便游客与浦江之水亲密接触。世博公园的亲水平台分为两部分,一是保留段,二是新建或改建段。保留段主要是原轮渡码头桩基码头,保留了塔吊码头,并充分利用了现状驳岸及码头结构,节省投资。原轮渡码头桩基码头保留塔吊码头。新建或改建段主要有圆弧型、直线型和平台型,与蜿蜒的园路相辅相成。

——动水景观展公园表情。陈从周先生的八个字“水随山转,山因水活”,在世博公园设计过程中得到了很好的表现。世博公园的水系基本保留了“水冲刷”状的自然流线。动水序列景观设计,将世博公园的水通过内河由西向东跌落。如果说公园内的河是一首歌,而帘瀑、迭瀑、喷泉、人工造雾等就是河里跳动的音符,17只泵在河里表现这些音符,形成了优美的动水序列景观。

——防汛墙变化分级设计。世博公园的防汛功能结合地形的变化分级设置防汛墙,分为20年、百年、千年的多层防汛等级,同时设置滨水台地,成为一个景观台地,与黄浦江及世博公园、世博后滩公园连成一个景观大空间,按统一的设计方式进行梯地跌落,对台地进行处理,消除了垂直驳岸,将防汛墙体掩藏于地形坡地中,将千年防汛墙设在公园中部的地形高点,设计标准中的6米宽防汛通道与公园园路融合,使人与水、景与水都有一种交流和互动。这种优化设计不仅提高了滨江绿地的亲水性,使得人们有机会感受黄浦江每天的潮汐变化,而且是世博公园“扇”概念的绝佳展示手法。

——人性亲和力的光芒。世博公园的游憩设施、景观小品以及服务设施,无不体现着人性的关照与关怀。设施和小品如栏杆等与人体的曲线匹配,道路色彩考虑无光污染,道路的铺装考虑想到了高跟鞋不要发生“意外”,花台的转角做得精巧,不留尖角等等。根据世博期间游人消费和休闲的需要,平均每隔一百米设置一配套的服务设施。有些是临时性的,世博会期间可以在建筑构架下快捷地搭建起临时售卖亭,会后这些商业服务设施撤走之后可以形成休憩的场所。而有些服务建筑在世博公园中是固定的服务点,在世博会后也将永久地存在下去,满足一般公园服务建筑使用的需求。

……

这就是由设计主宰的大地景观,这就是设计理念取胜的标志。

荷兰尼塔公司设计的世博公园,经过上海园林集团公司建设者长达三年的建设,将设计理念全面物化,一把折扇滨水而栖,穿越在历史的时空,小小一把折扇,担负起反馈城市精彩的使命。

折扇中扇骨的文化内涵最为丰富,形制古朴优美,幽雅别致;用材奇珍异宝,五光十色;装饰素净淡雅,赏心悦目;雕刻巧夺天工,独辟蹊径,和扇面艺术交相辉映。谓之“红花绿叶”。折扇的扇骨取材宽广,据《野获编》载:在明代,“吴中折扇,凡紫檀、象牙、乌木俱日为俗制;堆以棕竹,毛竹为者,称怀袖雅物”。明·文震亨《长物志》云:“姑苏最重书画扇,其骨以白竹、棕竹、乌木、紫白檀、湘妃、眉绿为之,间有用牙及玳瑁者。”清《杖扇新录》曰:“骨用湘妃、桃丝、乌木、檀香、象牙、玳瑁、一切珍奇之品。”

让文震亨等先人没有想到的是,今天,世博公园的大树繁花将成为“怀袖雅物”的扇骨,只是这早已是城市之袖、大地之秀、世界之绣。唐朝罗隐有诗“为爱红芳满砌阶,教人扇上画将来。叶随彩笔参差长,花逐轻风次第开。闲挂几曾停蛱蝶,频摇不怕落莓苔。根生无地如仙桂,疑是姮娥月里栽。”把扇魅写得淋漓尽致。

美轮美奂的扇骨不仅是中国文化和精神的隐喻,也是黄浦江大地景观对中国优秀文化的艺术化反馈。

一、成都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绿化、美?化市容,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城市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园林绿化,是指在城市范围内植树、种草、栽花、育苗,兴建和管理保护各类园林绿地,以及营建风景名胜区等绿化环境的活动。第四条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包括以下五类:

(一)公共绿地:指供公众游憩观赏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小游园、陵园、寺庙园林、文物园林和风景名胜区等;

(二)道路绿地:指城市道路的绿化用地;

(三)专用绿地:指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居住区绿地;

(四)生产绿地:指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坪的苗圃、花圃、草圃等绿化用地;

(五)防护绿地:指专用于隔离、卫生、环保、安全等防护目的的林带用地和绿地。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加强管理,落实责任。

机关、团体、学校、部队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完成分配的城市园林绿化任务,实现本单位、本部门的绿化任务。鼓励创建园林式单位,提倡屋顶绿化和垂直绿化。

每个市民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履行植树义务,保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第六条成都市园林局主管全市城市园林绿化工作。区、县(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主管本区域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与城市园林绿化有关的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共同作好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第七条全民所有制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营造的树木,由营造单位管理保护并按国家规定支配树木收益。

集体所有制单位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营造的树木,归该单位所有。

城镇居民和职工在房屋庭院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种自管的树木,归个人所有。第八条树木花草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对损害树木花草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第九条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十条成都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园林局按照《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各自职责范围组织实施。

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区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人民政府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青白江、龙泉驿区和各县(市)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由区、县(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并组织实施,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一条编制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应当从城市的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有利于城市生态环境和城市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配合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绿地指标确定大中型建设项目和新建小区的绿地范围(即绿线)。第十三条新建和增加用地面积的扩建项目,绿化用地所占建设用地面积按以下比例确定:

(一)城市主要干道为17%至24%,其他道路均须留有行道树栽植位置;

(二)新开发区建设不低于30%,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不低于1平方米;

(三)旧城区改建不低于20%;

(四)大型公共建筑和大中型工厂不低于30%;

(五)大专院校、疗养院、科研机构等不低于35%;

(六)城市区域内的河道、铁路等都应按有关规定留足绿化用地。第十四条苗圃、花圃、草圃等生产绿地的用地面积应达到建成区面积的1%以上。有条件的单位应当自办苗圃。第十五条公园的规划设计,应继承我国优秀造园艺术传统,发扬民族风格,坚持以植物造景为主,充分突出地方特色。

公园及公园邻近范围,不得新建有碍公园景观的建筑。第十六条各类绿地的建设,以种植树木、花卉、草坪为主。公园、植物园、小游园植物种植面积不得少于绿地总面积的70%;建筑物的占地面积不超过3%。

二、2019年成都市园林绿化条例?

条例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园林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宜居公园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乡规划区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前款所称园林绿化,是指在建设用地上植树、种草、栽花、育苗以及兴建和管理保护园林绿地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以及公路用地上树木的保护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生态、景观、文化统一协调和节约资源的原则,保护和利用原有水体、地形地貌、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资源,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

园林绿化应当加强科学研究,促进园林绿化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防止有害物种侵入,保护植物多样性,鼓励选育(种)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

第四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园林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本辖区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林绿化的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按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公共绿地,可以依法根据其意愿命名;捐资、认养的树木,可以设置标志牌。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和绿化设施,并有权对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予以劝止、举报。

第七条对园林绿化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和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明确园林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城镇公共绿地,确定各类城镇公共绿地的绿线。

第九条编制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立足本市实际,兼顾近期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和市容景观,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进行编制。报批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广泛听取公众意见。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绿地系统规划定期评估机制,对规划执行情况进行评估,为规划调整提供指导意见。

第十条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规划,提出不同类型绿地的用地界限,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绿线范围内的现有绿地,编制现状绿线图则,实施现状绿线管理。

依法确定的绿线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其中,商住建筑等混合功能建设项目,以其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最大部分的使用性质确定其应当适用的绿地率标准:

(一)医院、疗养院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新开发建设区、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和宾馆、饭店、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新开发建设区内的居住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三)工矿区企业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四)旧城改造区、城市商业区的大中型商业和服务设施用地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铁路、城市道路应当按规划和技术规范进行绿化。

除前款各项规定外,其它建设工程,地处城市建成区内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城市建成区以外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或者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第十二条园林绿化项目建设,采用本地乔木数应当占该项目乔木数总量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乔灌木覆盖率应当占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其中乔木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六十。

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行道树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十厘米的树木,次干路、支路的行道树应当采用胸径不小于六厘米的树木。人行道、自行车道的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九十。

本条第一款所称本地乔木的具体名录,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拟定、公布。

第十三条从境外引进绿化种子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经过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

第十四条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设施适宜垂直绿化的,应当实施垂直绿化。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建设应当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等市政公用设施保持规定的安全间距。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核定建设项目用地位置和界线时,应当兼顾管线安全和树木生长需要。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地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建设项目竣工后,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规划条件对建设项目绿地率进行复核,未达到复核标准的,不得核发规划核实意见书。住建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绿地实施情况和绿化品质开展监管。

城市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和涵洞等市政公用设施的立体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下列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单位: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大型基础设施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四)依法应当实行招投标管理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由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单位承建。

园林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执行园林绿化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规范,确保质量,并接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十九条本市建立园林绿化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对在本市承接园林绿化工程的企业实施信用管理。

第二十条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竣工后的园林绿化工程进行质量监督,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将其纳入园林绿化市场主体信用记录。

第二十一条城镇公共绿地的建设和管理养护费用,由同级城市维护费列支,并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园林绿地由其所有权人负责管理养护。

城镇公共绿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养护,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委托、承包、采购等方式确定专业养护企业,承担具体养护工作。

建筑区划内的园林绿地,属于专有部分的,由业主个人负责管理养护;属于共有部分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管理养护责任人:

(一)实行自主管理的建筑区划,由全体业主共同负责管理养护;

(二)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由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依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维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按照绿化养护管理技术规范管理养护园林绿地。乔木、灌木、花、草等植物受损或者毁坏的,应当及时修复、补种或者更换。

实行委托管理的建筑区划,确需更换共有部分绿地上的植物品种的,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第二十四条修剪公共绿地上乔灌木的,应当执行乔灌木修剪技术规范,不得过度、超强度修剪,不得毁坏树木。

管理养护责任人应当定期检查树木生长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兼顾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及时组织修剪:

(一)因树木生长严重影响他人采光、通风,且利害关系人提出修剪要求的;

(二)遮蔽城市道路照明设施,遮挡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标线或者监控设备的;

(三)影响架空线、管线、交通设施等公共设施使用安全或者交通秩序管理的;

(四)树木自身养护需要。

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倒危及公共安全的,管理养护责任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因前款事由砍伐树木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第二十五条禁止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禁止破坏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公共利益需要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在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内,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在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按照批准占用的面积和期限归还,并恢复原貌。

临时占用园林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期满后确需继续占用的,经批准最长可以延期一年。

因抢险救灾、交通管制、处理事故等紧急情况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当在紧急情况解除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补办手续。

第二十六条因公共利益确需利用园林绿地地下空间的,不得破坏原有地形地貌、水体等园林绿化景观,确保树木、植被正常生长需要。

严格控制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商业性开发。

第二十七条因建设需要或者影响公共安全确需移植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实施:

(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范围内移植胸径六厘米以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初审、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二)其他县(市)移植胸径二十五厘米以上、一处移植十株以上或者移植城市主街干道上树木的,由所在地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移植其他树木的,由所在地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移植前款规定树木的,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为一处,应当按照项目建设用地确定的范围一次性报批;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或者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经批准移植的树木,申请人应当将树木移植于适宜树木生长的绿地内,并严格执行树木移植操作规范,确保成活。移植国有树木,养护期满后其管护权应当移交原权属单位或者属地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本条第一款所称城市主街干道的具体目录,由所在地区(市)县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拟定、公布。

第二十八条禁止擅自砍伐园林绿地上的树木。

下列树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报批后可以砍伐:

(一)已经死亡的;

(二)存在危及公共安全隐患的;

(三)发生检疫性病虫害或者其他严重病虫害的。

第二十九条移植、砍伐城镇公共绿地上树木的,应当将移植、砍伐原因、株数及行政许可在现场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第三十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园林绿地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穿行绿篱、爬树、摇树、攀枝、采花、采果、剥皮、摘笋或者刻划树木;

(二)采用钉钉子等损害树木的方式固定树木以及在树木上架电线、拴绳挂物或者拴系牲畜;

(三)倾倒垃圾污物、取土、挖沙、采石、铲草、捕鸟、葬坟或者放牧;

(四)停放车辆、堆放物料、倚树堆物搭棚或者圈围树木;

(五)其他损害树木、园林绿地、破坏绿化成果的行为。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损毁树木或者毁坏园林绿地的,应当依法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不履行园林绿地管理养护责任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造成树木损坏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损毁乔木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灌木面积每平方米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园林绿地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限期退还,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破坏园林绿地范围内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赔偿损失,并处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造成树木死亡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赔偿金额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在公共绿地内从事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各项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有第一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

(二)有第二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二百元的罚款;

(三)有第三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的罚款;

(四)有第四项规定行为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前款规定行为,造成树木损坏、绿地毁坏等严重后果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园林绿地,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绿化用地。

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5]

三、成都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宜居的生活、工作环境,保障城乡居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一)中心城区;

(二)中心城区之外的其他区(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

(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

(五)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区域和范围,由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市容管理,是指为了保持城市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城市照明和临街建(构)筑物、广告标志等处所和设施整洁完好所进行的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环境卫生管理,是指为了维护城市道路、街巷、公共场所等区域的环境整洁,实施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收集、运输、处置以及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建设所进行的管理活动。第四条本市农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本条例第四章第二节的规定执行。

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建筑垃圾处置、建设施工现场管理、园林绿化管理、扬尘治理等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执行。第五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六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建设、环保、交通、公安、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第七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所需的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不断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

市和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接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第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依法报经批准后公布实施。

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本市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实施办法。第九条鼓励和提倡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社区成员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社区成员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环境。第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及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学校、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应当组织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教育活动,鼓励新闻媒体、公共交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积极宣传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引导市民自觉遵守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规规定。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权利,负有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的义务。

鼓励社会各界关爱环卫工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尊重环卫工人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正常工作。第十二条本市鼓励和支持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运用先进技术、装备和经验,不断提高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水平。第十三条本市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的市场化和社会化,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和运营。鼓励单位和个人兴办市容和环境卫生服务企业。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环卫企业应当积极改善环卫工人劳动条件。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第十四条本市实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拟订实施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的具体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区(市)县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划定。

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应当与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职责。

四、四川省绿化条例规定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多少棵

第十八条凡年满18岁至60岁的男性公民、年满18岁至55岁的女性公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每人每年应义务植树3至5棵,或者完成相应劳动量的育苗、管护和其他绿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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