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园林城(榆林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

2024-04-09 13:29:2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本市城镇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改善城镇生态环境和人居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镇园林绿化,是指在城镇规划区内运用园林工程技术和艺术手段,种植养护树木花草,建设管理各类绿地及其设施等活动。第四条 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养并重、节约资源的原则,注重生态与景观相协调,突出本市历史文化特色。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镇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园林绿化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城镇规划区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乡规划、林业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与城镇园林绿化有关的工作。第七条 鼓励和加强城镇园林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镇园林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城镇园林绿化建设项目,应当选用适合本地自然条件和有益居民身心健康的植物,均衡配置乔木、灌木、地被植物和花卉。

鼓励城镇园林绿化利用适宜的矿坑水和再生水作业。第八条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城镇园林绿化科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动员城镇居民积极参与园林绿化活动。第九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等形式,参与城镇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植树纪念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鼓励城镇居民在其私人庭院内种植花草树木,绿化环境。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镇园林绿化成果和园林绿化设施,有权对破坏城镇园林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对在城镇园林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十一条 市、县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城乡规划和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绿地系统规划,其他镇的绿地系统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市城乡规划和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总体规划的要求,确定绿地率控制指标、绿地范围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依法确定的城镇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因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不得减少规划绿地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应当落实新的规划绿地。

调整城镇绿线,由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组织论证后,按照规划修改的法定程序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三条 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标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城镇绿地按照下列分工负责建设:

(一)城镇的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绿地、市政设施绿地,由市、县(市、区)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

(二)居住区的绿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三)铁路、公路、机场、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防护绿地,分别由铁路、公路、机场、水利管理单位负责;

(四)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附属绿地由所属单位负责。

前款规定以外的绿地,绿化责任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镇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负责。第十五条 城镇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征得同级城镇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中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已达149.45万公顷 。

全国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面积已达149.45万公顷、绿地面积133.81万公顷、公园绿地面积40.16万公顷;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8.22%、绿地率34.17%、人均公园绿地面积10.66平方米。同时,各地根据地域特色,建设了一大批高质量的公园绿地、城市片林和林荫大道,加强了城市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截至2010年底,共设立了63个国家重点公园和41个国家城市湿地公园。各地、各部门积极开展绿化先进创建工作,助推城乡生态文明建设。2010年表彰了335个全国绿化模范单位(城市21个、县89个、单位225个)。截至2010年,命名了180个国家园林城市、7个国家园林城区、61个国家园林县城、15个国家园林城镇,以及22个国家森林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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