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都绿化委(走,我们去植树)

2024-04-11 05:01:09

一是义务植树基地化。各乡镇根据各自工作情况,安排各自的义务植树基地。县直各单位,按照划定的范围,建立义务植树基地,开展义务植树活动。截止目前,全县共建立义务植树基地52处,面积1.2万亩。 二是义务植树规范化。为搞好2007年义务植树工作,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下发了《淮滨县2007年义务植树工作实施方案》,对参加义务植树人员、任务、组织方式、采取的措施等情况进行了安排,并就义务植树登记卡、台帐的建立专门下发了通知。 三是义务植树科学化。对义务植树严格按照林业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栽植,坚持大穴、大苗、大水、深栽标准,层层落实造林质量责任制,确保造林质量。对重点义务植树基地坚持高标准、高质量、高起点,确保建成形象工程、精品工程和示范工程。 四是义务植树制度化。为规范适龄公民义务植树行为,淮滨县以政府县长令下发了《淮滨县全民义务植树实施办法》,规定每年三月为淮滨县全民义务植树月。县绿化委员会对完成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未按要求完成义务植树的单位或个人进行处罚,并取消该单位参加当年文明单位评比资格。县绿化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人员对义务植树基地的建立、管护及义务植树任务是否完成等情况进行督查,并将结果通报全县。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绿化事业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绿化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乡绿化坚持科学规划、保护生态、植护并重、共建共享的原则,实行城乡统筹、分级建设、属地管理,突出山、水、城、林交融一体的特色,建设绿色低碳、山水生态城市。第四条 绿化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市、县(区)人民政府把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公共绿化建设和管护资金的投入。

开发园区管理机构按照市或者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责任区域内有关的绿化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绿化工作。绿化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级绿化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包括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确定的职责划分负责城乡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房管、交通、水务、环境保护、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绿化工作。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绿化活动。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应当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履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乡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乡绿化保护活动。第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

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损害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布举报****,并及时向社会公众反馈处理结果。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造林绿化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系统规划、造林绿化规划,确需改变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的程序重新进行审批。第十条 镇人民政府在编制村庄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乡村绿化用地。村庄林木绿化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农田林网控制率不低于百分之九十。第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第十二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水务等有关部门对森林公园、湿地公园进行规划,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区域的保护和建设,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相山森林公园、南湖公园等重要生态区域划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显著位置设置告示牌。第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公路、铁路、河渠、堤坝等廊道绿化建设,合理配置树种,乔灌立体搭配,提高生态功能和景观效果。第十五条 城市、镇规划区新建项目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居住区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三)机关团体、文化娱乐、体育、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等,绿地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红线宽度五十米以下四十米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城市快速路、主干道红线外单侧绿带宽度不低于二十米,新建铁路、高速公路两侧防护绿地宽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城市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周围的绿地率应当符合绿地系统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

旧城区改建,绿地率可酌情降低,但不得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五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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