丰银绿化(荆门水岸新城绿化率是多少)

2024-04-11 15:01:12

水岸新城绿化率为:35%。

城市迅速发展,荆门各城区都被赋予新的使命。改造旧城区,建设新城区是荆门发展的必然方向。水岸新城位于荆门老城区,是城市未来发展的前沿。月亮湖路西起与白云大道、象山一路交汇的红绿灯路口,东与207国道复线交汇,荆门自1983年建市以来,历届都十分关注月亮湖路,一直作为荆门的东大门,经过几次大改造后,月亮湖路变成现在的双向六车道。近年来,此生活氛围逐渐成熟,发展已成气候。2.7公里直通城繁华地段,项目周边不到2公里范围,配套齐全:白庙,东宝,月亮湖,让您的孩子从幼儿园到,一步到位。水岸新城生活配套同样一应俱全,有邮局、银行、医院和超市,住在这里日常生活十分便利。长宁商圈,中天商圈和葡萄园商业街三商圈围合。小区内1万多方商业街满足居民日常所需,这里拥有优越的居住条件。伴随着新一轮的城市规划,也将会给月亮湖带来更好的发展,选择水岸新城,无论居住还是,都是明智之选。步入水岸新城的那一刻,清新感觉即扑面而来。主入口的欧式喷泉为小区带来无限活力。水岸新城占地面积86897平米,总建筑面积约250000平方米,由19栋高层围绕8000平米湖景错落而成,社区“一轴五面五点”的景观设计,尽显幽雅、自然的生态本真。“一轴”以环形的车行道走向为景观主轴线,8000_水景为核心与沿四周延伸的五大绿地景观组团,营造出了四季有花,八方有景的诗意生活。楼体则采用点板结合,现代风格建筑,搭配欧式水景园林,真正做到依湖而居,出门见绿。水岸新城是荆门首席24供热供暖社区,在小区内您能享受到全方位的温暖。与其他社区锅炉式供暖和天然气供暖不同,水岸新城的供暖是由华能公司提供的集中式供暖。居住于此,从此,让冬天不再寒冷。小区内自有配套:品牌双语幼儿园,运动健身设施,双球场,自带10000平米商业街,约8000平米叠系水景,建成后入住1852户,停车位1904个,超过1:1的比例,且绿化高达35%让你足不出户,就可以欣赏绮丽湖光,享受生态绿化生活。在树种的选择上,多为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植物和树种,如香樟、女贞、银杏等乔木,高大挺拔,摇曳醉人;绣球花、栀子花、杜鹃、月季等名花异草争奇斗艳,随季节变幻的丰盛绿化形成组团景观,使小区内四季花木茂盛,美不胜收,同时也能使小区内的噪音降低到限度。在每个闲暇的夜晚移步于小区之内,无论春夏秋冬,均可收获美景,感受美好生活。水岸新城在户型上真正做到南北通透,户户朝南。每一个户型都有其特色,小则精致简约,大则宽阔气派。特有的A1户型赠送7.2平米,2房可变3房,魔幻结构,随您所需。站在阳台上,手捧一杯乌龙茶,放眼望去,尽享满怀清风,幸福生活,唾手可得。水岸新城,不仅揭开荆门居住方式新篇章,同时也为您的幸福打开一扇门。品质构筑,一生之宅。

水岸新城位于:东宝区月亮湖路东宝旁。

装修情况为:毛坯。

容积率:2.5。

物业类型:住宅。

产权:普通住宅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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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依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绿化水平。第四条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负责对县(市)区绿化工作指导、监督和考核;县(市)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自区域内的绿化管理工作。

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房产、交通、水利、环保、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做好绿化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都应当积极参加全民义务植树活动和履行其他绿化义务。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享有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鼓励社会组织和志愿者开展城市绿化服务工作,引导市民参与城市绿化保护活动。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和绿化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绿化和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丰富绿化形式,保护植物多样性,优化植物配置,推广生物防治病虫害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技含量和艺术水平。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区域的保护,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部门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本市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各类绿地。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和实施本辖区内绿地系统建设方案。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审批。第十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城市绿地控制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建设需要调整城市绿地控制线、减少规划绿地的,市城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规划落实新的绿化用地,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分期建设计划,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城市绿化专项资金,保证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和管理需要,并应当随公共绿化面积及财政收入的增加而相应增加。

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绿化任务安排绿化经费。

建设单位在新建、扩建城市道路、居住区时,应当安排绿化建设费用。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八,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十三条 城市各类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安排相应的绿化用地,其绿地率为:

(一)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新建的城市主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扩建的主次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三)机关团体、文化娱乐、教育体育、卫生、科研院所等单位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四)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单位,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有大气、噪声污染的厂矿企业单位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产生有毒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立防护林带。

(五)铁路、高速公路、河道两侧及水工程周围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配套建设防护林带。

属于旧城区改造的,绿地率一般不低于前款规定标准的五个百分点。第十四条 加强公园、游园、街头绿地建设,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一千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二千至三千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综合性公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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