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无绿化(城市无绿化)

2024-04-12 21:56:06

现在小区里的绿化大部分都是绿化公司养护的,很多还是个人承包,所以会经常出现管理也不是很规范。常见这些绿化公司一般都是一些年轻的小区,没有什么专业的技术,养护起来也比较粗放,所以很容易出现管理不善的情况。同时很多绿化公司经常会把一些不成材的绿植和花木移栽进小区,这样虽然也会对草坪造成一定的破坏,但对植物来说是好事。那么小区的绿化并不尽如人意,小区绿化为何?年久失修??主要是以下几点常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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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区绿化带缺乏成熟技术管理。

有些业主对小区绿化的要求就是:不能没地方。这样做虽然能解决一部分问题,但是在一定程度上,却会影响小区的整体环境。所以大多数小区的绿化不是原地不动就是移了一个地方,根本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导致小区周边生态环境严重恶化。所以才会出现小区绿化带缺乏成熟技术管理。道路绿化养护不力,部分树木生长状况或绿化效果不佳。公共服务设施管理不到位,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行为不规范,与业主需求差距较大。社区管理模式需创新,物业管理市场化发展不充分,物业服务公司规模普遍偏小,服务和管理水平不高。小区业主依法参与小区治理意识不强,物业服务质量不高,品牌效益不足。

2、草坪上随意堆放杂物、垃圾等,严重影响了居民生活。

草坪属于公共绿地,任何人都有权使用,但是不能将生活垃圾等随意地放在上面。我们小区旁边就有一条小溪,旁边就是一个大草坪。大家都知道小河有个出口,一旦有人将垃圾往里面倒,这里就会形成一个大垃圾堆,时间长了就会变成河底了。而且在绿化带上乱扔垃圾的现象非常普遍,而且非常不好清理。

3、树木长势太差,导致一些树木被砍伐一空。

最近我们小区被业主投诉说,在我们小区里的一些小树长势很差,看起来非常不美观,就有业主说,既然不喜欢,那就直接把这些小树砍了吧!业主在投诉之后,物业公司就把那些小树全部砍掉了。可是,还是有不少业主对于物业公司在处理树木问题上的做法表示质疑。一些业主觉得,为什么物业公司就一定要把树木砍掉,为什么要在树木长得太高时修剪过多的管理混乱现象。

4、小区绿化问题频出,但大多数人对此并不重视。

在小区内,有很多绿植不是因为缺水,就是因为浇水太多,导致根部腐烂,绿植枯萎。虽然大部分人都知道,但是却没有太在意。即便知道存在这些问题,也有一些人觉得很麻烦,觉得是自己家的事情。也有一些人认为在自己家里就该如此,这算什么事情呢,再说这些绿植虽然没到枯萎的地步,但是这些小病小灾应该能够及时处理吧。所以在不少小区里看到自己家的绿植出现问题时大家并没有太在意。

所以维护好小区绿化,更需要居民爱绿、建绿、护绿。近年来,随着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水平的提高,各个小区的环境也得到了改善,居民们迫切希望小区里多一些绿色植物,这样才能更好的居住环境。小区里的居民们也都积极参与进来,修建围栏,铺土,每天细心照料,才让小区里多了许多赏心悦目的花园。小区的环境也在这样的氛围下,变得越来越舒适,越来越宜居。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居民身心健康,全力建设绿色宜居森林城,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

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的管理工作。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城市绿化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所需经费。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促进成果转化,优化结构,提倡植物多样性,鼓励培育、选育和引进适应本市自然条件的植物新品种,并推广科学的种植和养护技术。第七条 有植树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完成植树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绿化成果及绿化设施,并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绿化市场化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等形式,兴建、养护绿地、古树名木及行道树,引导和组织单位和个人种植纪念树、兴建纪念林。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协调,推进城市森林、城市湿地、城市水域、城市绿地、乡村绿化建设。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分期实施计划。

确需更改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条 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本地的特点,科学利用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改善生态、保护环境、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城市绿地。第十一条 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生态绿地系统规划,对规划确定的和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划定城市绿地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确定的城市绿线不得擅自调整,确需对城市绿线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报批。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实行乔木和灌木、常绿树和落叶树、树木和花草相结合,平面绿化和垂直绿化相结合。园林建筑小品及其他设施应当布局合理、建设适度。

城市绿化铺装建设,应当优先选择透水性材料。第十三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单位附属绿地五百平方米以上的,绿化规划应当报所在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应当以植物造园、乡土树种为主,实现多品种、多形式、多层次的绿化,提倡利用空间发展垂直绿化,提高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第十四条 新建工程项目绿化用地所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 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经批准的单体建筑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 医院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

(三)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四) 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五) 宾馆、饭店和体育场馆等大型公共建筑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六) 城市商业区内的大中型商业、服务业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 市区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八)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城市内河、湖等水体及铁路旁的防护林带每侧宽度应当不少于三十米。

改建工程项目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第十五条 因公共设施改造、历史文化街区修复以及历史遗留问题等特殊情况,建设工程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规定标准,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在同类地段进行易地绿化。

未按规定易地绿化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缴纳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

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应当上缴财政专户存储,专款用于城市绿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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