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人绿化(济南市绿化条例)

2024-04-13 01:38:32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提升泉城生态环境,加快推进国土绿化,推动绿化事业高质量发展,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监督保障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绿化工作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注重生态、景观、文化协调统一,统筹城乡绿化发展,体现泉城风貌特色。

坚持节俭绿化、科学绿化,充分利用乡土植物,维持生物多样性,形成合理种植结构,引进植物品种应当防止有害植物侵入。第四条 本市全面实行林长制,落实生态资源保护发展地方主体责任,实行长效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资源保护、生态修复、产业发展、灾害防控等工作,提升生态系统综合功能。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绿化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贯彻落实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国家战略,确定绿化发展目标,保障绿化资金投入,科学编制国土绿化规划,实行永久性绿地保护,组织开展森林城市、生态园林城市、森林村居、绿化先进单位等创建活动。第六条 市、区县绿化委员会负责绿化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等工作。

市人民政府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园林和林业绿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区县人民政府林业、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分设的,由绿化委员会组织协调,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绿化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的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城乡交通运输、城乡水务、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绿化的相关工作。第七条 鼓励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乡村绿化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资金、技术等方面的支持。第八条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绿化宣传教育,普及绿化科学知识,倡导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绿色环保理念,增强社会自觉爱绿植绿护绿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绿化成果的义务,有权对破坏绿化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城市绿化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化绿地布局,提升绿化景观品质,提高绿化覆盖率,推进城市生态系统改善,优化城市人居环境。第十条 市、县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绿化用地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城市绿线管理。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重新审批。

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城市绿线调整导致绿地面积减少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绿化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占补平衡原则落实新的绿化用地,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第十二条 城市建成区内下列区域城市绿线的调整,不得减少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绿地面积:

(一)综合公园、专类公园等公园绿地;

(二)列入重点保护名录的山体;

(三)泉水补给区、汇集出露区以及其他对泉水涵养具有重要作用的绿地;

(四)饮用水源保护区、湿地以及其他对本市生态环境保护有重要影响的绿地。第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教育科研、医疗卫生、行政办公、体育、文化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二)城市居住、道路、工业、商业及其他建设项目按照国家标准执行;

(三)建设项目属于兼容用地性质的,按照所含各类别用地比例的加权平均值确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绿地率纳入规划条件,作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

绿化养护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种植和养护树木花草等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三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四条 国家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第五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第六条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第十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的特点,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方便群众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设计方案确需改变时,须经原批准机关审批。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应当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体现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城市公共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选用适合当地自然条件的树木花草,并适当配置泉、石、雕塑等景物。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因地制宜地规划不同类型的防护绿地。各有关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本单位管界内防护绿地的绿化建设。第十四条 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规划和建设,由该单位自行负责,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第十五条 城市苗圃、草圃、花圃等生产绿地的建设,应当适应城市绿化建设的需要。第十六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开发住宅区项目,需要绿化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绿化任务。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七条 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各单位管界内的防护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单位自建的公园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该单位管理;居住区绿地的绿化,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的单位管理;城市苗圃、草圃和花圃等,由其经营单位管理。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

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的公共绿地内开设商业、服务摊点的,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营业执照,在公共绿地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公共绿地和工商行政管理的规定。

1.目的和范围

1.1目的

为了规范绿化养护的安全管理工作,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此制度。

1.2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范围内绿化养护的安全管理。

2.职责

2.1公司安全员负责本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对绿化养护工作安全履行监督检查的职能。

2.2绿化养护安全负责人按本制度的规定实施绿化养护工作的安全管理,并履行日常监督检查的职能。

2.3绿化工作人员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好个人的职责。

3.绿化养护安全管理要求

绿化养护潜在事故为机械伤害、高处坠落、触电、农药喷洒造成人员急性或慢性中毒等。

3.1树木整形修剪的安全事项

3.1.1检查使用的工具是否锋利,上树用的机械或折梯的各个部件是否灵活,有无松动,防止发生事故。

3.1.2上树操作必须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带、安全绳,穿胶底鞋,不穿带“钉”鞋;手锯要栓绳套,套在手腕上,防止掉下砸伤人。

3.1.3注意树木上空各种缆线如电力线、电话线等,尤其是电力线,影响操作时,必须先取得电业部门配合,先断电,后作业。作业前要检测电线是否有电,确已断电方可作业。作业中,剪断的枝条应避免压断缆线或挂在线上。

3.1.4作业范围要设置安全警示牌,提醒行人车辆不要进入作业区,作业时要注意树下安全和周围建筑物的安全,以免树枝下掉时伤人或损坏公私财物,必要时取得交-警的配合。

3.1.5修剪行道树及锯除大枝时,必须有专人指挥及维护现场,树上树下要互相配合,以防锯落大枝砸伤过往行人和车辆。修剪大径的长枝条需在基部裁去的,或长主干截短时不能一次截断,要分段进行。对周围有危险的枝条,要预先用绳索吊好,锯断后慢慢放下。要特别注意自身安全和周围建筑物、人员的安全。特大树枝修剪或砍伐树木,应由专人负责统一指挥。

3.1.6使用竹梯上树修枝,竹梯要有足够长度,依靠枝条时须先检查其牢度,竹梯置放要有安全的倾斜角度,一般跟地面成60度左右,竹梯两腿根部都要包上防滑材料。上下树要放稳梯子后再登梯,不得穿滑底鞋上梯。如竹梯不够长,需攀至更高枝条修剪时应特别注意要攀登的每个枝条的牢度,必要时须佩系安全带。

3.1.7使用油锯截枝必须仔细了解油锯的性能、功效、注意事项,熟练操作方法,正确安全操作。

3.1.8刮五级以上大风、喝醉酒时不宜上高大树上修剪。

3.2安全使用农药

3.2.1禁止采购和使用农业部发布禁止使用及限制使用农药品种。公司安全员收集、整理农业部发布禁止使用及限制使用农药品种清单,并发放至采购部门。如发改委等六部发布《停止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公告。

3.2.2农药使用中的注意事项

(1)配药时,配药人员要戴胶皮手套,必须用量具按照规定的剂量称取药液或药粉,不得任意增加用量。严禁用手拌药。

(2)配药应选择远离居民点的安全地方,要有专人看管,严防农药丢失或被人、畜误食。

(3)使用手动喷雾器喷药品时应隔行喷。手动和机动药械均不能左右两边同时喷。大风和中午高温时应停止喷药。药桶内药液不能装得过满,以免晃出桶外,污染施药人员的身体。

(4)喷药前应仔细检查药械的开关、喷头等处螺丝是否拧紧,药桶有无渗漏,以免漏药污染。喷药过程中如发生堵塞时,应先用清水冲冼后再排除故障。绝对禁止用嘴吹吸喷头和滤网。

(5)施用过高毒农药的地方要竖立标志,在一定时间内禁止人员采摘果实,割草,挖野菜,以防人畜中毒草。

(6)用药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喷雾器清洁干净,连同剩余药剂一起交回仓库保管,不得带回家去。清洗药械的污水应选择安全地点妥善处理,不准随地泼洒,防止污染饮用水源和养鱼塘。盛过农药的包装物品,不准用盛粮食、油、酒水等食品和饲料。装过农药的空箱、瓶、袋等要集中收集存放、处理。

以上绿化养护安全管理制度由中达咨询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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