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绿化苗木(河南一公园桃子成熟)

2024-04-13 04:10:11

这就是为什么城市街道两旁不种果树的原因! 在公园尚且如此,如果在街道两旁,指不定会闹出什么事。

一到桃子、枇杷、红叶李等水果成熟的时候,大爷大妈们就都开始忙起来了。 别人栽树,他们摘果。 有这种“好事”,想想都让她们激动。

有些大妈摘果是为了自己和家人尝鲜,有的大妈则十分过分,他们将这些果子摘来拿去卖,这个便宜占的真是十分“高明”。

现在 社会 发展越来越好,人们物质生活也越来越富裕,我相信这些大妈们不会连吃水果的钱都没有。 他们有这种行为,完全是自己“贪图小利”的思想在作怪。

不过这也不能完全怪她们,毕竟她们在旧时期曾经苦过、穷过,这种思想就是当初养成的,现在很难改掉。 到现在,很多老人非常勤俭节约,这也是那时候养成的好习惯。

最后我想说的是,偷桃子事小,摔伤了事大。毕竟大妈们年纪都不小了,如果脚滑不慎从树上跌落摔伤的话,先不管是谁的责任,起码自己要忍受巨大的伤痛。 为了几个桃子,这显然是不值得的。

文/若木 图/网络

说起来现在哪个群体活跃度最高,那非大妈们莫属,在前不久桃花开的时候大妈们上树拍照,树上开满大妈,后来油菜花盛开的时候,大妈们又跑去地里践踏花园,地里开满大妈,非常时期大家都躲在房间,大妈们在广场跳广场舞,跟着音乐暴走,现在,桃子熟了,大妈们再次出手,公园的桃子终于是无处躲藏的。

6月1日,在河南开封北环城公园内,种植的桃树已经成熟,硕果累累。吸引了几位大妈前来采摘,由于桃子长得高,她们爬树上或者拽树枝摘桃子,一会弄了一大兜。大妈称:爬树上找到了儿时的感觉,小时候经常爬树。还有一位大妈称:回味一下儿时的感觉,这不是正好六一儿童节啦。

有网友说了,这公园的桃子,熟了就应该摘下来,不然落地下就是腐烂生虫,还伴有气味,有人摘走还是好事呢,至少不会影响公园游玩,还有就是不滋生蚊虫,也能防止传染疾病,是很好的方式啊,桃子熟了,就要摘来吃,不然不是浪费,有人喜欢那就让她们摘吧,最好都摘走,省的环卫工忙。

不过也有人表示这些桃树既然是公园的,应该由公园支配,到底交给谁摘,应该有个明确的公告,这样管理起来也比较方便,或者公园管理人员自己摘下来,在公园门口用来赠送给游客品尝,这样既能不浪费,还能增加公园的美誉度,大众还都会给公园一个好的评价,总比让一些游客大妈摘走的好。

还有另一部分人有不同声音,他们认为这些果树不是某人的私人财产,不能任由大妈们胡作非为,这个便宜不能让大妈们白白地占了,怎么也要给个表示啊,或者既然大妈们愿意摘,那就都让他们摘完,并且不能破坏公园桃树的欣赏价值,不然赔款,好事不能让大妈们独占,雨露均沾才是最好的处理方式。

还有网友说,这些大妈是猴子请来的救兵,桃子熟了,自然会引起大家的注意,摘点没关系,既然大妈们喜欢吃,那就让他们摘点,或者直接在公园贴出告示,每个市民都可以摘,但是不能破坏桃树,如有发现,罚款500,这样也说得过去啊,不过这桃子在树上挂着,也挺诱人的,不知道好吃不好吃,其实城里人的活动太少了主要是太无聊了,很多人在城里没事干就只能跳广场舞扰民了,这样让他们出来劳动,也是好的,消耗他们的精力。

有句话说得好“桃子好吃树难栽”,希望大妈们在摘桃子的时候,不要破坏了桃树,不然民年可能就是吃不到了,关键是也影响桃树的美观,毕竟公园的桃树主要是用来供大家欣赏的,不是用来结果子的,这又不是果园子,大妈们摘桃的时候尽量下手轻点,有网友调侃说这像极了“猴子偷桃”,大妈们太灵活了。

你对大妈们在公园桃树上采摘桃子的行为,有什么看法呢?

也不知道这些人怎么了?自己出钱去买不行吗?6月1日,河南开封北环城公园内,几位大妈想感受一下儿时的快乐,爬到树上去摘取景观桃,任谁劝说都不理不睬。

公共财物不能破坏,这是小学生就知道的东西,怎么到了大妈这里就成了必须讲的道理了呢?

都说“熊孩子”,怎么现在总出“熊老人”?不能说不能骂,说几句不理睬,骂几句就给你讲“中华传统美德”。若要要别人尊重,可否想学会约束自己的行为?

不知道这是什么神逻辑,如果这样,公共设施反正不是咱家的,完全可以破坏,这点便宜有什么可占的。摘桃过程,桃树不受损害吗?公园绿地不受损害吗?而且公共场合随意攀爬树木真的很好吗?

其实对于这种公共场合的果树,完成可以集中处理,卖给市场,然后所得之钱物再用于环保。

随意去公共场合攀摘花朵,果实,是应该鄙视的行为。

河南一公园桃子成熟,多位大妈上树强摘,谁劝也不行,怎么回事?

从这个题目来看,就会有很强的画面感,桃子树上鲜红的桃子已经成熟了,一群摘桃大妈来了,甭管腿脚方不方便,先上树占好位置摘桃子先,其它的安全抛在一边了。

这样的事发生在开封北环城公园内,并且是发生在六一儿童节的日子,大妈返老还童,爬树摘桃,本领不减当年啊。其实,摘桃子吃还是小事,最大的问题是如果大妈从树上摔下来了,伤到了怎么办?

公园里栽种的桃树等水果树,都是起到观赏作用的,是公共资源,这些大妈平时可能早就大好这些桃子的主意了,我甚至在想,这些摘桃大妈曾经还是保护这些桃树的,那是因为桃子还没有成熟,她们是想等桃子成熟后再合伙去摘。

“大妈们,您可小心着身体,不要为了几颗桃子,从树上摔下来了,那太不值了。”大家都劝大妈下来不要摘了,谁劝也没用,还真执拗。我们只能祈祷这些大妈都安全下树。

这些大妈,可能认为桃子成熟了不摘太可惜了,说得也是,这么好的桃子不摘了真是耀眼,老人们是吃过苦的,受过饿的,看到桃子成熟不摘有点不忍心,这种“贪图小利”的心是可以理解的。

这件事也告诉我们,在公共环境中,果树不适合栽种,一旦果实成熟之后会惹来人们抢摘,因此还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

我是三六五平凡之路,欢迎大家留言。

看到6月1日在河南开封北环城公园内,种植的桃树,结满了果实已经成熟了,被一群大妈攀爬树木“抢摘桃”。我在想,是不是该“怪”种桃树的人啊?假如说有大妈从树上摔下来,是不是桃树的管理者,要承担部分责任呢?桃被大妈们摘了,是不是也不对呢?

那么,这些大妈,在人们的劝说下,依旧不听劝,就是摘桃子,是不是触犯了桃树管理者的权利?是不是应该给予谴责和教育呢? 因为从她们不听劝说,可以感觉得到,这些人根本没有感觉她们做错了,感觉这桃子就是无主之物,谁摘到是谁的。假如说,有警示牌,私自摘桃是要加倍罚款,那么,我想这些大妈不至于如此猖獗彪悍。因此,可以说种桃树的管理者,可以说低估了部分大妈们“贪便宜”的特点。 这里面折射出两个问题:法盲和考虑不周。

有些大妈们,通常对法律不够了解,认为“无主”之物,就是可以采摘的 。其实已经触犯了法律,最起码这公园内的桃树属于公园的绿化树,也就是说这些桃树有管理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这属于侵害他人财物的一种犯罪,而被大妈们理直气壮的给抢了。 这不得不说是一件很遗憾的事。

考虑不周,也许是当初种错桃树品种了? 因为我们周围公园里,虽然也种有很多桃树,不过属于观景桃树,结的桃子没法食用,也就没有人去采摘。绿化带里面这边种植有不少,也没有见有人采摘!这里给绿化为目的的桃树管理者提个醒,要明白“怀璧有罪”的道理。一旦有人因为攀爬桃树摔坏了,桃树管理者,也要被波及。好比说绿化树的树枝断了砸到人,树木管理者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这事要加强宣传教育,在桃树周围设置醒目提示:摘桃重罚 后果自负!话说回来了,光天化日之下,就为了吃几个免费的桃子,大妈们至于吗?大家怎么看这事?

我看过这个新闻,好像是说几个大妈看到公园里的桃子熟了,就想摘几个下来吃吃,但是其他人就有不同意见了,因为有些人认为这些桃子不是大妈自己的,不能随便采摘,还有些人认为

上树摘桃子比较危险,也不能上去采摘,但是兴趣上来的大妈,自然不听这些人的意见了,于是一来二去就有这个事情了,但是在我个人看来,这些行为也确实不好的,毕竟要爬到树上摘桃子,

那么就要爬高了,但是桃树又不是好爬的,所以真要出现什么危险情况的话,那么这个责任是算公园管理方的,还是大妈自己的了,所以光从安全方面考虑,我也不建议这个行为了,

何况这些桃子多半多是野桃了,毕竟公园里的桃树可是没有人经常打理驱虫的,而只要是野桃了,那么无论是在口感上面,还是个头上面,多是没有栽培的好,但是品质只要不好了,

那么摘它做什么了,哪怕就是摘下来吧,估计你吃一口就不想吃了,因为这些野桃多是很酸很酸的,所以从桃子的品质上面来讲,也没有必要上树采摘的,而且根据桃子的零售价格来看

这样行为也是不值得的,因为桃子在零售价格上面也就4-6块钱每斤,要是想尝尝桃子口味的话,完全可以购买1-2个桃子尝尝口味就行,哪用这么辛苦自己爬树去摘桃子

这就是典型的“ 中国大妈 ”,真没有什么事情是她们不敢干的。

六一儿童节这一天,河南开封北环城公园内的桃子成熟了,很多大妈前来摘桃,并且你追我赶,担心自己动作太慢摘不到桃子。

大妈完全沉浸在摘桃子的欢乐中,完全忽视了这是公共场合,桃子是公共财物,并且大妈们爬树本领高超,完全没有考虑桃树能否承载的住自身的体重, 完全无视桃树的感受 ,在摘桃的过程中,不少桃叶也被顺便摘了下来,现在一片乱糟糟。

最开始一个大妈带头摘桃,其她大妈看到后,感觉自己不摘就吃亏了,一时间很多桃树仿佛被承包了一样。大妈们热火朝天的摘桃,仿佛进了自己的后花园一样,好不快乐。

有人认为,桃子熟了,不摘也是浪费,能理解大妈的做法;有人认为桃子毕竟是公共财产,并且如此夸张的摘桃也不文明,应该制止大妈的行为;还有人认为公园内不适合种植桃子,不仅不利于光景,而且容易招惹虫子,果实安全没有保障。

不管怎么样,这都体现了“ 大妈 ”这个特殊群体的行为,即使摘桃,她们也是肆无忌惮的不考虑桃枝,只顾自己能吃就行,这样的素质,令人汗颜。

网上曾有很多类似的报道,比如大妈们把城市绿化的盆栽绿植带回自己家中;超市购买低价菜时和别人争吵;公交车批评年轻人不让座,等等。这一切都给“大妈”这个群体贴上了 “不文明”、“素质低” 的标签。

面对大妈们的疯狂,我们真的是阻止不了,不过,真心说一句: 万一从桃树上不小心摔下去,请别起诉公园,他们是无辜的

中国大妈上公交就腿软,摘桃儿却比猴都灵敏!

近日河南一公园,发生了令人无语的一幕。几位年过五旬的大妈,居然在公园里的桃树上上窜下跳,只为把成熟的桃子摘回家!

最近夏日炎炎,而桃树上的桃子也纷纷成熟。诱人的桃子散发出迷人的香味,让人忍不住去摘。

然而6月1日河南一公园内,几位大妈原本在公园散步。却不想公园成熟的桃子被他们看到了,几位大妈手痒难耐啊。于是一起上前,在桃树前上窜下跳把桃子摘了精光。

路过的群众纷纷指责,这几位大妈却依旧我行我素,丝毫不在意周围人鄙视的目光!

这些年我们国家的物质水平上去了。可惜的是,老一辈的某些人思想素质却跟不上。她们老是做出一些,让人滴笑皆非的无语之事。

河南的大妈摘桃子,四川的大妈跳广场舞争地盘……这些事情也不是一件两件,而是各地均有发生的事。

我只想说,各位大妈坐公交车的时候不需要我们让位置了吧。我看你们这精神头,比武松打虎还厉害!

不知道你们怎么看,欢迎留言讨论!!!

真不知道,这大妈如果从树上摔下来,会不会再来个向公园管理处索赔的事件!

公德心!公德心!公德心!

我们常说有熊孩子,不听管教~!而这位大妈,同比可以称之为“熊大妈”!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二、将第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园林绿化应当充分利用本市热带滨海资源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突出以椰子树和三角梅为基调的热带滨海植物景观,形成以遮荫乔木为主体、多种植物合理配置的种植结构,营造多样化的园林绿化景观。”三、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对已建成的城市绿地和规划确定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编制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根据城市和镇总体规划,按照不同用地的类别,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

删除第三款。五、将第十三条修改为:“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新建居住区或者成片建设区绿地率不得低于40%,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一类居住用地不得低于45%;

“(二)工业园区不得低于20%,工业园区内各项目的具体绿地比例,由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确定;

“(三)城镇主干道绿地率不得低于30%,次干道不得低于20%;

“(四)其他新建建设项目的绿地率按照《海南省城镇园林绿化条例》的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指标执行。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的绿地率可以比照前款规定的绿地率标准降低5%。

“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的绿地率,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照有关规定确定。”六、删除第十四条。七、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覆盖本行政区域的园林绿化信息管理系统,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现有城镇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单位和个人查询。

“土地、规划、住建、城管、林业、交通运输、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园林绿化相关信息。”八、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七条,修改为:“在确保建筑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条件下,鼓励建设绿荫停车场,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等多种形式的立体绿化。立体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折算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具体折算办法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九、将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并安排施工。”十、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城镇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申请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占用绿地2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占用绿地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二、将第二十七条与第二十八条合并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申请移植公园绿地内的树木、市政行道树以及附属绿地范围内的树木的,按照下列规定审批:

“(一)一处一次移植50株以下的,由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一处一次移植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三)一处一次移植100株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十三、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三十条,修改为:“禁止下列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

“(三)在树木上晾晒、吊挂物品或者拉设管线、包裹装饰;

“(四)在绿地、树池内倾倒垃圾、有害废渣废水、油类或者堆放杂物;

“(五)在绿地内建设建筑物和构筑物;

“(六)在绿地内取土或者焚烧;

“(七)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

“(八)损坏喷灌、座凳、雕塑、护栏等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的其他附属设施;

“(九)在绿地上停放车辆;

“(十)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

“(十一)其他危害绿化或者绿化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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