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监督(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

2024-04-14 07:29:01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科学规划、因地制宜、建管并重的原则。第四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市园林绿化的经费投入。

鼓励开展城市园林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建、认养、认管等形式,参与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第五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

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园林绿化相关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园林绿化工作。第六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开展并组织、指导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每年制定计划增加优质植物品种,推广先进技术和材料,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提高城市园林绿化水平。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制定产业政策,编制城市苗圃产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园林绿化苗木生产。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良好城市园林绿化环境的权利,有保护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义务,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及设施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合理安排同城市人口和城市面积相适应的城市绿化用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将涉及规划用地及空间布局的内容交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综合平衡。

主城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区县(自治县)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在征求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变更后的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系统性不得破坏,功能性不得降低。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城市园林绿化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应当编制城市绿道规划和山城步道规划,将生态、文化、交通等要素有机融合,以步道串联城乡绿色资源和历史文脉。第十二条 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绿线分为现状绿线、规划绿线和生态控制线。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应当在国土空间规划各阶段分层次划定,生态控制线应当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阶段划定。

公园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城中山体和江河、湖泊、水库蓝线以外的周边生态控制区域,风景名胜区等对城市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划定的城市绿线应当严格执行,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第十三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确定永久保护绿地,向社会公布,并在永久保护绿地的显著位置设立告示牌。第十四条 城市生态公园应当确定为永久保护绿地,并按照公园绿地进行建设管理,其配套管理服务设施用地应当计入建设用地指标,在项目实施时,其用地指标应当在所在行政区范围内等量置换平衡。第十五条 新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建设附属绿地,绿地率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居住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居住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二)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商务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商业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十;

(四)道路与交通设施项目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其他类型的建设项目绿地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

因用地条件、建设项目特殊性等原因,绿地率不能达到前款规定确需调整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经规划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专题论证后,主城区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浅析?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生态宜居园林城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园林绿化实行生态优先、以人为本,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群众参与,专业绿化和社会绿化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城市人民政府)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园林绿化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做好园林绿化相关工作。第五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园林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保障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养护费用,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维护城市生物多样性。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园林城市创建活动。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和标准对园林城市进行评定及复查管理。

鼓励开展星级公园和园林式单位、小区、街道等创建活动,积极推行立体绿化和复层绿化,提高园林绿化建设质量。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履行城市园林绿化的义务,爱护园林绿化成果,对破坏城市园林绿化和园林绿化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投诉和举报。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形式,参与园林绿化的建设和养护。捐资、认养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享受绿地、树木一定期限的冠名权。

城市人民政府对在城市园林绿化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调整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保证原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用地各项指标和各类绿地的合理布局,并按原审批程序批准。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依法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草案予以公示,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公示的时间不得少于30日。

批准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第九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的各类城市绿地实行绿线管理制度。城市绿线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划定,并按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批准程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调整的,应当按原批准程序批准。调整城市绿线不得减少规划城市绿地的总量,因调整规划而减少的城市绿地面积,应当在新的规划中予以补足。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土地禁止改变用途。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改正。

城市绿线具体管理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时,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绿地率: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旧城改造区居住区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其中用于建设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得低于居住区用地总面积的百分之十;

(二)新建教育科研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体育场馆、污水处理厂、公共文化场所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其中,传染病医院应当建设宽度不少于五十米的防护绿地;

(三)新建公园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陆地面积的百分之六十五;新建广场的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用地面积百分之六十;

(四)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五十米(含)以上的,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含)以上五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新建城市道路红线宽度四十米以下的,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五)新建商业中心、交通枢纽、仓储等不低于百分之二十;

(六)因新建有大气污染等生产工艺要求特殊的、需要一定比例绿地的工业企业和铁路两侧防护绿地按有关规定执行;

(七)其他建设项目最低比例,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在历史文化街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人们对城市居住环境质量的要求也在不断提高,而园林绿化工程作为一项可以优化城市居住环境的形象工程,长期以来受到人民群众的关注。就长沙市绿化工程施工来看,因受各方面因素的影响,还存在很多质量管理问题。因此,本文对长沙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进行研究,对全省绿化管理具有重大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1长沙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概况

最近几年,长沙市深入开展“三年造绿”大行动,使得绿地面积不断增加,各项绿化指标也在不断增长。近5年,长沙市新建城市园林绿地面积达45处,新建和改建的道路超过50多条,新增加的绿地面积共计918.044…hm2。截至2014年底,长沙市绿地总面积为5…656…hm2。当前,建成区绿地率32.66%,绿化覆盖率高达38.18%,人均公园绿地面积约为8.65…m2。陆续建成并开放了滨江公园、月湖公园、杜甫江阁公园、生态苗圃、青竹湖休闲公园、松雅湖公园等大型公园绿地,取得骄人的成绩。

2长沙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常见的质量问题

2.1园林绿化工程建设主体和施工主体混乱

(1)建设主体单位多,建设管理者管理水平不高。园林绿化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各级政府机关、各个企事业单位都十分重视园林绿化的建设工作,导致建设主体单位众多,但由于不是专业对口的管理单位,业务水平不同,建设管理水平有待提高。(2)施工主体呈现多元化趋势,比较混乱。不仅有专业化的园林资质企业,也有部分建筑公司,还有部分个体承包者和农民,以及一部分完全不懂园林的兼职人员等。由于人员、资质良莠不齐,导致园林质量参差不齐。当地政府无法实现对所有工程质量的控制,导致一些绿化工程质量陷入尴尬的境地。

2.2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技术不到位

2.2.1缺乏专业的施工技术人员园林施工企业包括管理人员、现场施工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后期养护人员、工程结算人员等。在施工过程中,现场施工人员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员、安全员、施工员、资料员、机械员等专业的技术管理人员。由于园林项目时间的不确定性,一般的园林企业施工人员不会长期养人,有项目时都是临时拼凑组合,没有项目时往往各自为家。2.2.2缺乏专业知识长沙市大部分树木的支撑很不规范。笔者对长沙市大部分树木支撑情况进行考察,发现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大部分的施工是先支撑再浇水,这种做法错误,应该先浇水再支撑。因为浇完水后,土球才能和土壤完全密合,提高成活率;支撑材料长度不合适,达不到支撑的目的;支撑角度不正确;捆绑支撑的材料选择不当。这些都需要专业知识,否则会严重影响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质量。

2.3对园林绿化施工缺乏有效监管

长沙市绿化监管部门绝大部分由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进行监管,或者根本没有监管队伍,导致对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的质量监管缺乏专业性,对园林绿化建设施工缺乏有效监管,造成质量管理上出现漏洞。园林工程相对于建筑工程而言,具有创作随意性、开放性和艺术性的特点,而艺术性没有严格的技术判断标准,特别是在苗木树形选择、修剪整形、图案搭配、筑山理水等方面,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和个人审美观念的灵活性、创造性,从而导致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施工部分工序中缺乏统一监督标准,给监管带来难度。

2.4对施工涉及的材料、设备管理不严

施工材料和设备是园林工程质量好坏的重要保障。要求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前严格检查,对施工材料和设备不合格的坚决不予使用。但在现实中为节约成本,以次充好现象比比皆是。园林绿化涉及的结构安全性能相对较小,功能需要也基本满足需要,导致相关职能部门能够给予验收并予以通过。

2.5重施工,轻后期管理

“三分种,七分养”,探索有效的养护管理机制和养护办法迫在眉睫。长沙市绿化工程施工一般在竣工1年后移交给建设单位,在这一年内专业公司的养护一般都到位,但移交后,如何加强后期的养护是园林绿化质量管理的重要一环。2.6低价中标,是影响质量的重要隐患施工企业要想获得施工任务,投标价格是关键因素之一。企业之间的恶意竞争,导致低价中标,给以后的园林施工带来一定的质量隐患。企业一般不会亏本进行施工建设,但为弥补低价的影响,无疑只有牺牲质量,偷工减料,降低施工标准。所以,低价中标是影响质量的重要隐患。

3加强长沙市绿化工程施工质量管理的对策

3.1加强园林建设主体和施工主体的建设

各级政府机关、各企事业单位等建设单位是园林绿化的投资者,享有投资控制权,对建设资金和质量管理具有监督权,同时只享有使用权。将建设施工权移交给具有专业知识的园林管理部门,由园林管理部门统一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择专业施工队进行施工,对施工质量负责;专业的监理单位负责进行质量监督管理,享有监督权。

3.2提高园林绿化施工技术

3.2.1加强园林施工技术人才的培养2014年湖南省城乡建设和住房保障厅组织17期2…000多人次的全省园林绿化项目负责人培训,严格考核,颁发证书,做到持证上岗,有力提高施工队伍“领头羊”的施工业务水平。同时加强现场施工人员包括“九大员”的培训考试,不定期培训管理人员、设计人员、后勤保障人员、后期养护人员、工程结算人员的业务知识,全面加强园林施工技术人才的培养,是保证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的先决条件和有力保障。3.2.2加强专业理论知识的培训和普及只有全员提高,才能减少或根除质量瑕疵,确保施工质量的提高。3.2.3加强技术创新,提高施工质量包括新的施工设计方案、新的施工工艺、新的质量管理办法、创新人才培养方式等,有利于工程质量提高的创新方式,都有待于新的发现和实践。3.2.4提高园林绿化施工管理者的管理水平园林绿化施工管理人员管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园林绿化工程的开展,应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规范施工管理人员,不断督促施工人员提高自身的技术水平。在招聘过程中严格把好关,杜绝部分应聘人员浑水摸鱼。除此之外,还要不定期的对施工现场的各项施工设备、材料等进行统计,防止施工人员偷工减料。

3.3加强对园林绿化施工的有效监管

(1)加强专业化的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监管队伍迫在眉睫,弥补质量管理上出现的漏洞,有效地将创作随意性、开放性和艺术性相结合。(2)建立统一的质量监督标准,推行园林绿化工程项目监理制,是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管理与控制的保障。园林绿化监理既维护业主的利益,也维护施工单位的利益,要做到诚信、守法、公正、科学,从而保证工程施工质量。监理人员根据统一的质量监督标准,从施工到验收进行全过程的跟踪,发现不合格材料、工序、产品要及时整改,要勇于指出存在的问题,且敢于制止发现的问题。(3)加强监管制度的建立,抓好制度执行的检查力度,做到言必行、行必果,从而保证整个工程的施工质量。

3.4加强对施工材料、设备的管理

(1)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前要严格检查,对于不合格的施工材料和设备坚决不予使用,杜绝或减少因节约成本而产生的以次充好现象。(2)加强选苗管理。优先定点供苗单位;选苗时,应注重苗木的品质、高度、株型、干径及根系发育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同时选择长势好、无病虫害的优良苗木;在苗木运输过程中,覆盖、装卸、浇水等护苗措施得当。确保苗木质量良好,是质量管理有效保障的关键因素。

3.5加强园林绿化工程后期养护管理

目前,长沙市相关管理部门已经积极探索养护管理机制,实行专业化公司外包管理。另外,坚持做到“四到位”,即维护人员到位、维护资金到位、维护措施到位、日常维护督促检查到位,形成良好有序运转。

3.6减少低价中标,消除质量隐患

(1)从招标文件中不保证低价就能中标,尽量减少以低价谋取中标的可能性。(2)从资金预算上予以保证合理的利润空间。(3)加强工程资金专款专用的检查力度,杜绝挪用,确保工程质量在资金上有强有力的保障。(4)严格控制设计和工程量的变更。

园林绿化工程是一项复杂的建筑工程,涉及面广,工序多,植物材料品种丰富,而且具有生命力,具有美观性和艺术性。鉴于当前长沙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还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园林绿化工作者积极探索出新的办法和思路,努力提高园林施工质量,为湖南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提供借鉴和指导,为社会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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