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的绿化(宁波市农村绿化条例)

2024-04-15 10:58:2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宁波市城市规划区、县级市城市规划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城市规划区以及其他建制镇建成区以外区域(以下简称农村)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绿化,是指在农村进行植树、造林、种草、栽花、育苗及其养护等绿化活动。第四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农村绿化工作,各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绿化工作。

计划、环保、农业、土地、城建、规划、水利、交通、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绿化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绿化工作的领导,把农村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其他绿化活动,提高全市农村绿化水平。第六条 对完成农村绿化任务和保护农村绿化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绿化规划和建设第七条 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遵循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绿化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农村绿化规划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时,必须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第八条 各类农村绿化规划和建设应当达到下列标准:

(一)山地绿化:宜林山地绿化率在95%以上;火烧迹地、采伐迹地、病虫害防治迹地等在一年内绿化;坡度25度以上的坡耕地全部退耕还林;交通要道两侧宜林山地的森林郁闭度在0.6以上;

(二)平原农田绿化:农田林网控制率在90%以上;

(三)公路、铁路绿化:高速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20米以上;铁路、新建的国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15-20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20米以上;省道和改建、扩建的国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5-10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10米以上;县道、乡道公路沿线绿化带宽度每侧为3-5米,有条件的地区加宽到5米以上;

(四)公墓区绿化:绿化覆盖率在30%以上;

(五)主要河道、海塘绿化:根据防洪安全要求和地形状况设置绿化带的位置、宽度及选择适宜的植物类型,有条件的河道、堤防、海塘背水侧绿化带宽度为5-10米;

(六)集镇绿化:绿化覆盖率在35%以上;

(七)村庄绿化:绿化覆盖率在30%以上,村庄周围应留足绿化用地,营造生态公益林;

(八)新建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低于30%,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不低于20%;

(九)生态公益林:不低于林业用地总面积的40%。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绿化规划制定分

期实施计划,具体落实农村绿化规划。第十条 按照批准的规划和计划进行绿化建设,应当先进行绿化设计。

绿化建设应当按照设计方案进行,并遵守绿化技术规程,实行科学绿化。第十一条 集镇和基本建设项目的绿化设计,应当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

新建、扩建、改建基本建设项目,其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第三章 绿化责任第十二条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公路的绿化由公路主管部门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县道公路的绿化,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乡道公路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公墓区的绿化由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水库、渠堰管理区域和江河干渠堤、海塘的绿化,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机场、港口、码头、铁路的绿化,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风景名胜旅游区的绿化,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集镇的绿化,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集体统管山、平原农田和村庄的绿化,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村民的自留山、责任山,由村民负责绿化。

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的绿化,分别由各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

宁波工厂绿化面积国家标准

龙湖天_绿化率为:31.5%。

龙湖中天天_,宁波又一座天街TOD综合体,为宁波盛启双天街时代。择立城市千年肇始地海曙中心区,以超级综合体之雄姿,领衔焕新海曙心,以超级繁华向心力,重构海曙中心版图,引领城市能级跃升,赋能宁波中心崛起焕新。项目为规划地铁8号线上盖,地铁2号线约1KM,尊踞通达之境,为宁波同频世界新潮,以稀贵天街TOD综合体华宅形制,执领城市下一代高端生活圈,以建筑面积约110-170_天字系精工华宅,敬呈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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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积率: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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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现行的工厂绿化率的规定要求是工厂的绿地率要求不小于20%,洁净程度要求较高的不小于30%。

法律依据:《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 第九条 各项建设工程,必须安排一定比例绿化面积,绿化面积占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为:(一)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住宅区为百分之三十,其中人均公园绿地的面积分别达到以下标准:居住组团人均不低于零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低于一平方米;居住区人均不低于一点五平方米。(二)除安全、消防、环保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新建工业企业为百分之二十。(三)对外交通、无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商业金融、仓储用地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四)新建旅馆和体育、医疗、文教科研、行政办公、部队机关等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五)泵站、垃圾中转站、污水处理厂等对环境容易产生污染的市政公用设施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六)新建城市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城市干道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城市市区主要景观路段不低于百分之三十;(七)其他新建工程不低于百分之三十,扩建、改建工程不低于百分之二十;(八)特殊地段的建设项目须根据详细规划并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另行确定。

混合用房的建设项目按不同用途的建筑面积比例测算绿地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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