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城市开始(【城市道路绿化的植物选择与搭配形式】城市道路绿化形式)

2024-04-15 16:02:55

摘 要:道路绿化是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街道绿化搞好了,不仅美化街景,而且还有净化空气、减弱噪音、改善小气候、防风、防火、保护路面、维护交通等作用,同时也会有一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本文对道路绿化的植物选择与搭配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城市;道路绿化;植物选择;配置形式

城市道路绿化是美化市容、建设优美和谐生态环境、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街道绿化要取得良好的效果,必须注重植物的搭配与形式。本人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对此谈几点粗浅的认识。

一、城市道路绿化植物的选择

城市道路绿化植物的选择,主要考虑艺术效果和功能效果。

1、乔木的选择。 乔木在街道绿化中主要作为行道树,作用主要是夏季为行人遮荫、美化街景,因此选择品种时主要从下面几方面着手:(1)株形整齐,观赏价值较高(最好叶秋季变色,冬季可观树形、赏枝干);(2)生命力强健,病虫害少,便于管理,管理费用低,花、果、枝叶无不良气味;(3)树木发芽早,落叶晚,适合本地区正常生长,晚秋落叶期在短时间内树叶即能落光,便于集中清扫;(4)行道树树冠整齐,分枝点足够高,主枝伸张,角度与地面不小于30度,叶片紧密,有浓荫;(5)繁殖容易,移植后易于成活和恢复生长,适宜大树移植;(6)有一定耐污染、抗烟尘的能力。

2、灌木的选择 。灌木多应用于分车带或人行道绿带,选择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枝叶丰满,株形完美,花期长,花多而显露,防止过多萌孽枝过长妨碍交通;(2)植株无刺或少刺,叶色有变,耐修剪,在一定年限内人工修剪可控制它的树形和高矮;(3)繁殖容易,易于管理,能耐灰尘和路面辐射。

3、地被植物的选择。目前,北方大多数城市主要选择冷季型草坪作为地被植物,根据气候、温度、湿度、土壤等条件选择适宜的草坪草种是至关重要的;另外,多种低矮花灌木均可作地被应用,如棣棠等

4、 草本花卉的选择。 一般露地花卉以宿根花卉为主,与乔灌草巧妙搭配,合理配置:(1)树带式。交通、人流不大的路段,在人行道和车行道之间,留出一条不加铺装的种植带,一般宽不小于1.5米,植一行大乔木和树篱,如宽度适宜,则可分别植两行或多行乔木与树篱;树下铺设草皮,留出铺装过道,以便人流或汽车停站。(2)树池式。在交通量较大,行人多而人行道又窄的路段,设计正方形、长方形或圆形空地,种植花草树木,形成池式绿地。池边缘应高出人行道8厘米--10厘米,避免行人践踏。如果树池略低于路面,应加与路面同高的池墙,这样可增加人行道的宽度,又避免践踏,同时还可使雨水渗入池内;池墙可用铸铁或钢筋混凝土做成,设计时应当简单大方。

二、城市干道的植物配置

各种类型城市干道的绿化设计都应该在遵循生态学原理的基础上,根据美学特征和人的行为游憩学原理来进行植物配置,体现各自的特色。

1、景观游憩型干道的植物配置。

景观游憩型干道的植物配置应兼顾其观赏和游憩功能,从人的需求出发,兼顾植物群落的自然性和系统性来设计可供游人参与游赏的道路。林下要配置各种灌木和花草,同时绿地内设置了游憩步道,其间点缀各种雕塑和园林小品,发挥其观赏和休闲功能。

2、防护型干道的植物配置。

道路与街道两侧的高层建筑形成了城市大气下垫面内的狭长低谷,不利于汽车尾气的排放,直接危害两侧的行人和建筑内的居民,对人的危害相当严重。基于隔离防护主导功能的道路绿化主要发挥其隔离有害有毒气体、噪音的功能,兼顾观赏功能。

3、高速公路的植物配置。

高速公路植物配置可以减轻驾驶员的疲劳,丰富的植物景观也为旅客带来了轻松愉快的旅途。高速公路的绿化由中央隔离带绿化、边坡绿化和互通绿化组成。中央隔离带内一般不成行种植乔木,避免投影到车道上的树影干扰司机的视线,树冠太大的树种也不宜选用。隔离带内可种植修剪整齐、具有丰富视觉韵律感的大色块模纹绿带,绿带中选择的植物品种不宜过多,色彩搭配不宜过艳,重复频率不宜太高,节奏感也不宜太强烈。

4、园林绿地内道路的植物配置。

园林道路是全园的骨架,具有发挥组织游览路线、连接景观区等重要功能。道路植物配置无论从植物品种的选择上还是搭配形式上,都要比城市道路配置更加丰富多样,更加自由生动。园林道路分为主路、次路和小路。主路绿化常常代表绿地的形象和风格,植物配置应该引人入胜,形成与其定位一致的气势和氛围。

三、城市道路绿化的搭配形式

城市道路绿化的搭配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常用的城市道路绿化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一板二带式。这是道路绿化中最常用的一种形式,即在车行道两侧人行道分隔线上种植行道树。此法操作简单、用地经济、管理方便。但当车行道过宽时行道树的遮荫效果较差,不利于机动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混合行驶时的交通管理。

2、二板三带式。在分隔单向行驶的两条车行道中间绿化,并在道路两侧布置行道树。这种形式适于宽阔道路,绿带数量较大、生态效益较显著,多用于高速公路和人城道路绿化。

3.三板四带式。利用两条分隔带把车行道分成三块,中间为机动车道,两侧为非机动车道,连同车道两侧的行道树共为四条绿带。此法虽然占地面积较大,但其绿化量大,夏季蔽荫效果好,组织交通方便,安全可靠,解决了各种车辆混合互相干扰的矛盾。

4、其它形式。按道路所处地理位置、环境条件特点,因地制宜地设置绿带,如山坡、水道的绿化设计。

总之,道路绿化作为城市中的主要组成部分,在现代城市建设中的作用日益突出,道路绿化也直接关系到一个城市的精神内涵,因此,城市的道路绿化是应作为城市建设的一个重点问题。相信只要我们能在这个问题上多努力,我国的城市道路建设将出现新的面貌,城市景观得以发展,城市的生态与文化内涵会不断得到提高。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经2012年12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杭州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

第三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市城市绿化管理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养护和绿化工程建设的招标投标管理;市城市绿化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的质量及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植树造林、认建认养树木绿地、参与养护管理、绿化宣传、以资代劳等多种形式履行植树义务。

各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辖区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建立义务植树登记卡制度,核定并记录单位和个人参与义务植树情况。义务植树登记卡由市绿化委员会城区绿化办公室统一印制。

第五条 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1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5平方米。

属于旧城改造的,城市居住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居住区级不低于1.05平方米;

(二)小区级不低于0.7平方米;

(三)组团级不低于0.35平方米。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新建建设工程项目因用地紧张等特殊原因,其附属绿地面积低于国家、省及本市相关规定的,经征求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可以就近在同一等级土地易地建设与附属绿地不足部分同等面积的绿地,不能就近易地建设的,应当缴纳城市绿化补偿费。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附属绿地平面图并标明绿地的面积和位置。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完成。

第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竣工后,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附属绿地面积进行确认。附属绿化工程经确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要求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签发确认文件。附属绿地面积确认办法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实施屋顶绿化的,屋顶绿化面积可按照以下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一)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覆土厚度0.5米以上不足1米的,按50%计算绿地面积;

(四)覆土厚度0.3米以上不足0.5米的,按30%计算绿地面积;

(五)覆土厚度0.1米以上不足0.3米的,按10%计算绿地面积;

(六)覆土厚度不足0.1米的,不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的地下设施顶面按要求实施绿化的,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附属绿地面积:

(一)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5米以上的,按100%计算绿地面积;

(二)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1米以上,且覆土厚度1米以上不足1.5米的,按80%计算绿地面积;

(三)地下设施顶板低于室外地坪不足1米的,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的规定计算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 除住宅以外的建设工程项目,按要求在建(构)筑物墙面实施垂直绿化,种植槽宽度0.5米以上且覆土厚度0.5米以上的,以其种植长度计算的绿化面积,可按照20%的比例计算为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三条 屋顶绿化、垂直绿化应当按照其绿地覆土厚度、宽度合理配置植物,发挥植物的生态效益。

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屋顶绿化、垂直绿化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十二条规定计算的绿地面积总额,不得超过建设工程项目审批确定的附属绿地面积的20%。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备案时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附属绿化工程确认文件;不能提供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五条 铁路、城市道路及河道沿线的规划绿地,由负责绿线两侧建设用地前期开发、收储的单位一并征收、建设;以划拨方式供应绿线两侧建设用地的,由建设单位负责绿线内的绿化工程建设。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的绿地,不计入绿线两侧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地面积。

第十六条 在城市绿地区域内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地下设施顶板应当低于室外地坪1.5米以上,且上缘覆土层厚度不得少于1.5米,并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七条 下列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绿化工程,其设计、施工、监理和绿化养护,应当进行招标:

(一)绿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合同估算价1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设计;

(二)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施工;

(三)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的绿化工程监理;

(四)委托专业养护单位养护且年养护经费5万元以上的绿化养护。

第十八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养护的城市绿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招标前对招标养护绿地的等级、面积等进行核定。

第十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建设、养护市场管理办法,完善城市绿化建设、养护从业单位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城市绿化项目招标人,可以将从业单位的信用状况作为投标人资格审查标准之一。

第二十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绿化设计、施工、监理、养护等绿化从业人员组织开展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以上由中达咨询搜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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