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绿化地被(地被植物常见的有哪些)

2024-04-18 03:36:52

地被植物是指株丛紧密、低矮,用以覆盖在地面上的一种植物,这些地被植物大多生长低矮、扩展性强、控制高度在30~50cm或稍高,具有地面使用价值或具有观赏价值。它们比草坪应用更为灵活,在不良土壤、树荫浓密以及黄土暴露的地方,可以代替草坪生长。

地被植物在园林造景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能净化空气、涵养水源,也能降尘固土,防止水土流失。观赏价值高、生长稳定、色彩丰富、抗逆性强的地被植物越来越多应用到园林绿化设计中。

园林设计都要求乔木、灌木、草本多层植物搭配,可营造多层次、多色彩、多季相、多质感的景观,地被植物的种类很多,可以从不同的角度加以分类,一般按其生物学、生态学特性,并结合应用价值进行分类。灌木类地被植物,如杜鹃花、栀子花、枸杞等;草本地被植物,如三叶草、马蹄金、麦冬等;矮生竹类地被植物,如凤尾竹、鹅毛竹等;藤本及攀援地被植物,如常春藤、爬山虎、金银花等;蕨类地被植物,如凤尾蕨、水龙骨等;其他一些适应特殊环境的地被植物,如适宜在水边湿地种植的慈姑、菖蒲等,以及耐盐碱能力很强的蔓荆、珊瑚菜和牛蒡等。

不同的配植环境,地被植物应该如何选择?

盐渍化土地与再生水灌溉区域选用的地被植物应具有较强的耐盐性。耐盐性植物主要有沙地柏、五叶地锦、芨芨草、崂峪苔草、三七景天、八宝景天、鸢尾、多花筋骨草、金叶过路黄等等。

种植于边坡绿地的地被植物应具有发达的根系和较强的固土护坡能力,耐粗放管理。适用的植物有小叶黄杨、大叶黄杨、狼尾草等。

林下及光照条件不好的地方,如林缘、树坛下、稀疏树丛处,应栽植耐阴性较强的地被植物。如常春藤、沿阶草、白蝴蝶、吉祥草、虎耳草、玉簪、大吴风草等适宜在常绿乔灌木下配置使用;疏林中可配置八仙花、佛甲草、垂盆草、石蒜、蔓长春花等。

林缘可用金叶亮绿忍冬、金山绣线菊、金叶小檗、月季等灌木或藤本。用多年生色叶草本地被植物如玉带草、金边阔叶麦冬、金叶苔草、紫叶酢浆草等为林缘增加靓丽的色彩,或布置成图案景观,或作花境材料。

场地开阔的地带可选择喜光地被植物,如金鸡菊、常夏石竹、黑心菊等。

溪边、沼泽、湿地等环境中适合栽植如溪荪、黄菖蒲、鱼腥草、射干、玉簪、虎耳草、万年青、蕨类等等耐湿地被植物。

较干燥环境适合种植根系发达、耐干旱的植物,如景天类、野菊花、小冠花、白三叶、宿根福禄考等。

花架、边坡、假山上可布置耐瘠薄、覆盖率高、扩展力强的地被,如木香、香花崖豆藤、腺萼南蛇藤、川鄂爬山虎等。

岩石上可配置虎耳草、络石、薜荔等;台阶、石隙间可种植石蒜类、阔叶麦冬等。

栽植时令花卉可选择春天观花的棣棠、天竺葵、迎春、美女樱等,夏季观花的牡丹、一串红、千日红、飞燕草、鸡冠花等,秋天的大丽花、波斯菊、孔雀草、百日草等,冬天的三色堇、角堇、羽衣甘蓝、郁金香、荷兰菊等。

地被按叶色、花色、果色分类:

如深绿色叶的沿阶草、常春藤,**叶的金叶过路黄、金山绣线菊,紫红色的紫叶酢浆草、紫锦草,白色花叶的银边沿阶草、花叶野芝麻,黄红相间的花叶鱼腥草,**花叶的金边阔叶麦冬、金脉大花美人蕉。

花色五彩缤纷的鸢尾类、石蒜类,开白花的白花酢浆草、水栀子,粉红花的八宝景天、红花酢浆草,开红花的火星花、剪夏罗,开蓝花的蔓长春、多花筋骨草。

红果的蛇莓、紫金牛,黄果的黄果金丝桃。

不同色彩的地被植物成片栽植,与上层乔灌木搭配,丰富群落层次与景观效果。如上层乔灌木为落叶时,可选择常绿的常春藤、沿阶草、小叶扶芳藤等搭配,相反,则选耐荫性强、花色明亮的玉簪、紫萼、臭牡丹,以达到丰富色彩的目的。

一、对《海口市万绿园保护管理规定》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修改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万绿园管理机构负责万绿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

(二)将第四条修改为:“万绿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对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保持万绿园的环境卫生整洁、树木花草繁茂及各项设施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万绿园的义务,对破坏万绿园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三)将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万绿园绿地,占用两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

将第三款修改为:“擅自占用万绿园绿地或者逾期不归还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四)将第七条修改为:“在万绿园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应当符合万绿园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万绿园管理规定。

“擅自在万绿园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将第八条修改为:“在万绿园内举办群众性活动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活动应当符合万绿园的性质和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损坏绿地、花木及其他设施。”

(六)将第九条修改为:“万绿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损毁、偷盗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张贴广告;

“(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四)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绿化设施;

“(五)搞封建迷信活动;

“(六)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入园内,但园内工作或专用游览的车辆除外;

“(七)其他损害万绿园的行为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践踏、损毁、偷盗树木花草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该树木花草价值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树木上悬挂、张贴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定,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入园内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八)将第十条改为第十一条,其中的“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园林绿化管理机构、万绿园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管理部门”修改为:“万绿园管理机构、有关部门”。二、对《海口市城镇园林绿化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是指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

(二)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将第四款改为第三款,修改为:“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本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园林绿化工作。”

将第七款改为第六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林业、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务、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民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城镇园林绿化工作。”

(三)将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的“城市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四)将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绿地系统规划,明确绿地布局,划定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绿线)。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五)将第十二条第一款的“城市和镇总体规划”修改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六)将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林业、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水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城市园林绿化相关信息。”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划定专门的区域,作为纪念林、志愿林等林木的种植场所,并会同旅游、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民、游客或者单位种植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等活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市民、游客或单位种植的纪念树、志愿树以及捐赠、认养的树木应当加强养护和管理,并可以根据种植者的意愿设置标志牌。

“市民、游客也可以自行到有关部门划定的专门区域种植纪念树或志愿树,并设置标志牌。”

(八)将第十八条修改为:“从事城镇园林绿化工程设计、监理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定期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

(九)将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在建绿化工程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反设计的建设行为。”

(十)将第二十条修改为:“城镇各类建设项目附属的绿化工程竣工后,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自行负责,并接受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十一)将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因城镇建设或者其它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镇绿地的,应当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到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

(十二)将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电力、电讯、建筑、燃气、市政、交通等管理部门因施工、维护管线安全使用或者保证道路交通安全等原因需要修剪树木的,可以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修剪请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组织修剪。”

(十三)将第三十五条修改为:“市、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台风应急预案,落实防风措施,加强台风防御工作和台风后园林绿化修复工作,防止和减轻台风对园林绿化的损害。”

(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本条例未设定处罚,但其他法律、法规已设定处罚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十五)将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未达到核定的绿地率标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不足绿地面积数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十六)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从事园林绿化设计和监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设计和监理,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七)删去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十八)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非法占用城镇绿地的,或者虽经批准临时占用绿地但逾期未退还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将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擅自移植树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该树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二十)将第四十四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擅自砍伐树木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处该树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并在原地补种保活相同数量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一)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偷盗、践踏、损毁树木花草,或者损坏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及绿地内其他附属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该树木花草或者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树木上悬挂或者张贴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七项规定,违反规划在绿地内设置各类摊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九项规定,在绿地上停放车辆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十项规定,在绿地和道路两侧绿化带内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二)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修剪树木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养护管理单位报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采取砍伐、移植处理措施未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的,按照本条例擅自砍伐、移植树木的规定处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三)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绿地植物受损或死亡,建设和养护责任人未及时修护、补种或者更换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四)将第五十条改为第四十九条,其中的“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园林绿化管理机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

(二十五)删去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二十六)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一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城市建成区绿地率,是指城市建成区各类绿地总面积占城市建成区面积的比率;建设项目绿地率是指该项目的绿地面积占该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二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二条:“本条例所称城镇绿地的含义: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景观、文教和应急避险等功能,有一定游憩和服务设施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历史名园、遗址公园、游乐公园和其他专类公园)、游园等;

“(二)防护绿地:指用地独立,具有卫生、隔离、安全、生态防护功能,游人不宜进入的绿地。主要包括卫生隔离防护绿地、道路及铁路防护绿地、高压走廊防护绿地、公用设施防护绿地等;

“(三)广场用地:指以游憩、纪念、集会和避险等功能为主的城市公共活动场地。绿化占地比例宜大于百分之三十五,小于百分之六十五;

“(四)附属绿地:指附属于各类城市建设用地(除“绿地与广场用地”)的绿化用地。包括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中的绿地;

“(五)区域绿地: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具有城乡生态环境及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保护、游憩健身、安全防护隔离、物种保护、园林苗木生产等功能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其他风景游憩绿地、生态保育绿地、区域设施防护绿地、生产绿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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