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绿化带(揭阳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

2024-04-18 07:04:10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创造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区域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以发布商业性或者公益性广告内容为目的,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构)筑物、户外场地、空间、设施等载体,以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各种形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以及绘制、张挂、张贴广告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招牌设置,是指设置人在办公或者经营场所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上,设置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志的标牌、电子显示屏、灯箱、霓虹灯、文字符号等的行为。

本办法中的大型户外广告,是指任一边长大于4米或者单面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户外广告。以特定区域、路段为单位,申请批量设置的户外广告,以该批量的总面积计算设置面积。第四条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交通运输、公安、生态环境、财政、气象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第五条 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城市总体发展要求,合理布局,规范设置,内容真实合法,与市容景观要求相一致,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安全、牢固,不得影响交通和消防安全以及所附着建(构)筑物的结构安全。

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节能和环保要求,提倡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第二章 专项规划与设置规范第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专项规划、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范(以下分别简称专项规划、设置规范)是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的依据,应当按照以下要求编制:

(一)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容貌标准》等技术规范要求,明确户外广告集中展示区、一般控制区、严格控制区和禁止设置区的空间布局以及分类控制要求,并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二)设置规范应当明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位置、规格、照明等设置要素,以及设计、施工、验收、维护等管理要求。第七条 揭阳市区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其他县(市)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报各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编制专项规划和设置规范,应当征求同级相关部门意见,并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专家、行业协会等的意见。

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在报送审批前,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专项规划、设置规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专项规划草案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设置规范的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

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在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布,并以方便公众查阅的形式长期公开。经批准的专项规划、设置规范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组织修订。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在国家机关、学校、医院、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内,但设置招牌除外;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四)利用危房、违章建筑的;

(五)危及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安全的;

(六)超出建(构)筑物外轮廓线及顶部凌空部分的,但大型城市交通枢纽已设置的招牌除外;

(七)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区域的;

(八)妨碍市政公共设施、无障碍设施使用的;

(九)利用行道树、绿化带或者侵占、损毁绿地的;

(十)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构)筑物形象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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