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主管 海南(海南海边建楼限高的规定)

2024-05-05 02:41:46

要遵循低建筑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化率的原则。

对临海建筑物的设定是出于这样的考虑,新法规规定了临海建筑物的规划建设原则。海岸带的开发建设美不美,能不能将海岸带建设成为美丽之带,关键在于规划。如果面临海岸的建筑全部都是20至40层的高层建筑,其后都是相对低矮的建筑,美丽的大海就变成了少数人眼里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大多数人就只能是“一楼障目,不见大海”了。因而,新《规定》在明确面临海岸建筑物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低建筑容积率、低建筑密度、高绿化率的原则外,还特别规定要严格控制临海高层建筑。

海岸带规划是海岸带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和手段,是加强海岸带管理的核心制度,新《规定》予以了明确:一是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经济特区海岸带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二是沿海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沿海乡镇人民政府、沿海国有农(林)场依据海岸带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海岸带规划,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三是海岸带总体规划及市、县、自治县海岸带规划应当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海洋功能区划,并与旅游规划、环境保护规划、沿海防护林规划、综合交通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一条 为保护管理好万绿园,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万绿园是本市开放性的公共休闲娱乐公园。其保护管理区域为:东至海口市体育馆及其备用地,西至玉兰路,南至滨海中路,北至海岸,占地面积为72.48809公顷。

市人民政府决定扩大万绿园管辖范围的,其保护管理区域包括实际增加的占地面积。第三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万绿园管理机构负责万绿园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做好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第四条 万绿园管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政府规章建立健全保护管理制度,加强对万绿园的保护管理工作,保持万绿园的环境卫生整洁、树木花草繁茂及各项设施完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万绿园的义务,对破坏万绿园的行为都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第五条 万绿园的土地和水域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要临时占用万绿园绿地,占用两千平方米以下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占用两千平方米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批准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占用期满后,占用单位应当及时清场退地并恢复原状。

擅自占用万绿园绿地或者逾期不归还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退出,恢复原状,并按照临时占用绿地面积处每日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条 经批准的万绿园总体规划不得随意变更。为完善总体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批,并由市人民政府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确需重大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经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同意后方可组织实施。第七条 在万绿园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应当符合万绿园总体规划,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按照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并遵守万绿园管理规定。

擅自在万绿园内设置商业服务摊点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八条 在万绿园内举办群众性活动必须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活动应当符合万绿园的性质和功能,坚持健康文明的原则,不得损坏绿地、花木及其他设施。第九条 万绿园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践踏、损毁、偷盗树木花草;

(二)擅自在树木上悬挂、张贴广告;

(三)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四)损坏座凳、雕塑、护栏、喷灌等园林绿化设施;

(五)搞封建迷信活动;

(六)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入园内,但园内工作或专用游览的车辆除外;

(七)其他损害万绿园的行为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践踏、损毁、偷盗树木花草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该树木花草价值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在树木上悬挂、张贴广告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每处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单位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损坏园林绿化设施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处该设施价值三倍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六项规定,机动车辆、电动自行车进入园内的,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两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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