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费申请(天津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2024-05-05 05:14:54

第一条 为加强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收缴、使用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办法》和《天津市绿化造林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收缴和使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由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检查监督。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种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体、私营企业的经营者(以下简称个人)中具有劳动能力的适龄公民,完不成义务植树任务和单位因特殊情况其职工不能参加义务植树的都应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

对于特殊困难企业,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区、县绿化委员会批准后可以暂缓收缴义务植树绿化费。

从事农业生产和经营活动的农民不缴纳绿化费。在农村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当中,每年应有2-3个工日用于造林绿化,完不成任务的按当地工值计算,以资顶工,由乡、镇人民政府统一征收,用于当地的造林绿化。第五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标准,按每人每年义务植树4株计算,每株5元,共20元。以后,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全市上年度日平均劳动工资标准和完成义务植树任务所需工日数的变化修订具体标准。第六条 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直接征收或委托乡、镇、街道绿化委员会及有关部门代收。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请领取天津市收费许可证。收费后应向缴费单位或个人开具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证。第七条 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每年3月份以前核定各单位和个人应植树的人数,10月份以前考核完成情况,并向没有完成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发出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通知单。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通知单后一个月内,应缴纳义务植树绿化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3个月以上的,除收缴其义务植树绿化费外,再按义务植树绿化费的1至2倍处以罚款。第八条 缴纳的义务植树绿化费,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在经费包干结余或预算外收入中列支,企业单位在税后留利中列支,个体和私营企业由个人承担。第九条 区、县征收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由区、县财政部门专户储存,按计划专项用于绿化造林,不得用于与绿化无关的其他支出。第十条 各区、县征收的义务植树绿化费上交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5%,用于市级绿化重点工程和奖励绿化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第十一条 征收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免征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第十二条 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12月底前将该年度年终决算和市义务植树绿化费收缴使用的详细情况上报市财政局和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第十三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市财政、物价、税务、审计等部门对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征收和使用义务植树绿化费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使用不当的应予追缴,并通报批评。第十四条 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严格按规定办事。对于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者,所在单位要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的处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区、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六条 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本办法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赔偿补偿规定

网上下的一个认养协议书,你看看

北京市绿地认养协议书

(样本)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提出的《关于在全市开展绿地认养活动通知》,依靠社会力量搞好首都绿化美化建设,巩固发展绿化成果,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精神。本着自愿认养、互相监督的原则,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特签定如下认养协议书:

一、甲方

乙方:认养单位(或个人)

二、认养方式选择

1、认管( )

2、认养( )

3、认建( )

三、认养绿地的地点、范围及面积

绿地名称( ),范围( ),绿地面积( )平方米。(绿地认养的范围以完整、整齐、始至明显的绿地为认养单位,整块绿地不得进行分割认养)。

道路名称( ),范围( ),道路绿化面积( )平方米,树木株数( )株。(道路树木认养的范围以完整、整齐、始至明显的道路为认养单位,不得将一条完整道路进行分割进行分割认养)。

四、认养方式

1、认管:直接负责绿地的保洁,作到无垃圾,无杂草;监护树木花草及设施不受破坏,对不听劝阻破坏绿地、破坏树木花草及设施的人或单位,可向该区城管大队及园林局主管部门报告。

2、认养:出资共( )元人民币。

3、认建:出资共( )元人民币。

五、期限(以一年为限,可以续签)

199年( )月( )日至( )月( )日

六、绿地认养设置标志牌的条件

为了防止标志牌泛滥影响园林市容景观,本着既能体现认养者的权益,又不影响园林、市容景观的原则,力争做到整齐美观、标志牌数量适当。为此,认养绿地在100-500平方米、500-1000平方米、1000平方米以上者,分别设立规格不同的标志牌;认养道路绿地在500米(含500米)以上者才能设立标志牌。

七、甲乙双方的责任及权利

l、乙方在认养前需向甲方递交书面认养申请书,签定认养协议后,按所认养的方式自行管理或委托甲方进行认养、认建工作。认养内容以北京市园林局制定的统一标准为依据(每年每平方米绿化养护费不低于6.50元);认建的资金以北京市的工程预算定额为准。

2、甲方接到乙方的书面认养申请后,按市政府关于“认养“文件精神,在lO日内与乙方办理协议手续,并按乙方所“认养“的方式办理首都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制作的标志牌、绿地命名权及交费等有关事项。

3、甲方按乙方的认养范围对乙方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甲方按乙方委托认养、认建的要求完成委托期内的认养、认建工作,并接受乙方和业务部门的监督。

4、双方在签定协议前请认真审阅市政府认养文件及北京市园林局的绿化养护等级标准、技术措施和要求。

八、双方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签属协议后,认养生效,在执行中,双方可相互监督。

l、在认管、认养期间内,若甲方未按乙方委托的协议内容执行,乙方可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否则,不再提供资金或要求返还已提供的资金;若乙方未按双方的协议要求进行认建、认养,甲方可提出警告限期整改,否则,将予以摘除标志牌和取消绿地的命名,并视情况依照《北京城市绿化条例》进行处罚。

2、一方因人力、财力或有上级新的指示精神与协议不相适合时,可在15日之内向对方提出解除协议。

3、在认养期间内,由于政府行为在绿地范围内施工,临时或永久占用等,所赔偿的对象应为绿地产权单位,对认养者可根据施工时间长短适当退还认养者的认养费,或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九、其它有关说明: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补偿管理工作,巩固城市园林绿化成果,促进城市园林绿化事业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和政府非税收入有关管理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内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是指申请人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为弥补公共利益损失缴纳的费用,属于政府非税收入。

第四条 经批准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等,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1。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2。

经批准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具体标准见附件3。

第五条 市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动态调整移植、砍伐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内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公共绿地的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标准。

第六条 本办法所列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不含实际发生的劳务、运输和工具消耗等费用。

第七条 对需要经过专门评估确定补偿费标准的稀有、珍贵园林绿化植物,由园林绿化专业评估机构在6个工作日内作出评估后确定补偿费标准。

第八条 项目建设应当尽可能减少占用绿地、移植树木,涉及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古树名木及古树后备资源的,应当在规划设计等前期阶段尽量避让,并充分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确实无法避让的应提出相应保护要求,原则上只可移植,禁止砍伐。

第九条 违法移植、砍伐城市园林树木和临时占用或占用城市园林绿地,以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为基数处以罚款时,按照本办法计算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其中属于城市园林公共绿地外的绿地,参照城市园林公共绿地中道路附属绿地有关标准计算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

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用的收取,依据审批权限,按照“谁审批,谁收取”的原则,分别由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按本办法收取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用,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收入全额上缴国库,具体缴库办法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其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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