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工程验收记录(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四个要点)

2024-05-09 00:35:00

本文将介绍建筑工程管理中的四个要点,包括职业健康与环境保护、工程质量验收、场地清理和人员薪酬结算。

环保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条例,对固体废弃物上报地方环保,统一处理;对液体建筑工程废水严禁流入城市水网,须作净化处理后排入地区污水管网;对有毒有害气体严禁燃烧,使其分解。工作人员须配备检验合格的防护服和头盔帽,有高温光污染的作业,须配戴护目镜。

质量验收

在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做好预验收,编制质量验收报告。监理单位应编制工程验收监理报告;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前一周左右通知质检站,对验收作监督。验收材料包括图纸、工程方案、质量计划、安全施工方案、质量整改报告、材料进场检验记录等。

场地清理

对坑洼地应填埋抹平,检查水道是否疏通,无堵塞。绿化带中严禁堆放建筑废弃物和材料。所有脚手架、建设机械和设备应根据先上后下、先轻后重原则拆卸完成。

薪酬结算

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劳动合同法对人员发放薪酬,不得拖欠工资。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确保安全生产,依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等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桥梁、轨道交通、园林绿化、给排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规定所称文明施工,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持施工现场良好的作业环境、市容卫生环境和工作秩序,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施工活动。第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所属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建设房产监察机构对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但受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机构应当符合《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规划、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发展改革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文明施工负总责。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预算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开列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项目总费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时,该费用不得作为议价费用,不得下浮。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招标或直接发包时,应当在招标文件或工程承发包合同中明确施工、监理等单位有关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要求和措施。

建设单位申请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拨付建设工程预付及进度款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明确建设工程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为文明施工提供必要的条件。第五条 监理单位对文明施工负责监督责任,应当将文明施工纳入监理范围,并对施工单位落实文明施工措施以及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理。

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施工单位违反文明施工行为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文明施工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六条 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活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制定文明施工管理措施,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责任。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应当专款专用。施工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用于改善作业环境,满足文明施工所需采取的措施要求等方面。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在施工现场醒目处设置消防保卫、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工程概况和施工现场总平面图等标牌,标牌内容应当全面、详细、准确。第八条 施工工地现场周围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连续、封闭的围挡,分隔施工与非施工区域。围挡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坚固、稳定、统一、整洁的硬质材料,如采用砌体作围挡材料的应进行压顶,并美化墙体;

(二)主要路段以及涉及市容景观路段两旁的围挡高度不低于2.5米,其他区域施工现场的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

(三)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采用硬质材料的大门,大门一侧设置门卫室;

(四)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

对市政道路等不能设置封闭围挡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使用路拦式围挡。

围挡设置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设置方案,根据方案要求对围挡设置进行验收,做好验收记录。第九条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密目式安全网。密目式安全网应当保持整洁、色泽一致、牢固、阻燃、无破损。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防治噪声、强光和大气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同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易产生噪声的作业设备应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一侧的位置,并在设有隔音功能的临时房、临时棚内操作;

(二)夜间施工时(22时至次日6时)应依据有关规定向环境保护部门申请办理夜间施工手续,并通告附近居民;

(三)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灯光照明的,应采取有效的遮蔽光照措施;

(四)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在驶出建筑工地之前,应当采取防止建筑垃圾沿途抛、撒、滴、漏的封闭措施;

(五)建设工程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

(六)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各类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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