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级绿化资质转让(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

2024-05-14 20:04:45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加强对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国有资产合理流动,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持有国有资本的企业(以下统称转让方)将持有的企业国有产权有偿转让给境内外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受让方)的活动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是指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法有偿转让企业整体或者部分国有产权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是指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合法拥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合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五条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省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对下级政府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省辖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监察、工商、审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国有产权转让行为进行监督。第六条 转让的企业国有产权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企业国有产权不得转让。

设有担保物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第二章 转让和批准程序第七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必须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和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企业(含子企业)国有产权及重大资产转让。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会同财政部门批准。

子企业以下的国有产权转让由企业决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九条 下列转让行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国有企业整体转让的或者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

(二)本级政府及部门出资的其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

(三)转让国有净资产评估价值,省属企业在5000万元以上,市属企业在3000万元以上,县(市、区)属企业在500万元以上的。第十条 决定或者批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行为,应当审查下列书面文件:

(一)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批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如转让和受让双方调整产权转让比例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有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重新报批。第十二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涉及政府对社会公共管理审批事项的,需先报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

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和审计工作。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结束后,应将评估结果在企业公示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备案。

从事同一转让标的企业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清产核资、审计机构不得为同一中介机构。第三章 交易管理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建立、健全产权交易信息网络,指导和协调解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推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第十五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法规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禁止场外交易或私下交易。第十六条 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二)对产权交易各方提供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

(三)对产权交易合同进行核实,并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四)制定国有产权交易规则并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后实施;

(五)与转让方、受让方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

(六)为交易活动及当事人保守商业机密;

(七)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八)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国城市园林绿化行业协会资质等级标准:

一、 一级资质

(一) 资质标准

1、 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10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5000万元以上。

2、 6年以上的经营经历,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 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每个工程造价在8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 苗圃生产培育基地不少于200亩,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园林绿化苗木、花木、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养护能力。

5、 企业负责人有8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经历,具有城市园林绿化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城市园林绿化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6、 园林绿化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具有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资质的人员不少于20人,具有城市园林绿化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资质或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建筑、给排水、电气专业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7、 企业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具有城市园林绿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或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5人。

(二) 经营范围

1、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 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5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5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5、 可从事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和信息服务。

二、 二级资质

(一) 资质标准

1、 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均不少于10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净值在500万元以上;企业园林绿化年工程产值近三年每年都在2000万元以上。

2、 5年以上的经营经历,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 近3年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个,每个工程造价在400万元以上的已验收合格的园林绿化综合性工程。

4、 企业负责人有5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经历,具有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资质或园林绿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城市园林绿化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园林绿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

5、 园林绿化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具有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资质或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12人,具有城市园林绿化高级项目经理资质或园林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资质或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建筑、给排水、电气工程师各不少于1人。

6、 企业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具有城市园林绿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资质高级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6人,其中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二) 经营范围

1、 可承揽工程造价在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 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园林绿化项目配套的200平方米以下的单层建筑(工具间、茶室、卫生设施等)、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三、 三级资质

(一) 资质标准

1、 注册资金且实收资本均不少于200万元,企业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2、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独立的专业园林绿化施工企业。

3、 企业负责人有2年以上的从事园林绿化经营管理经历,具有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资质或具有园林绿化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企业总工程师具有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资质或园林绿化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4、 园林绿化专业管理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城市园林绿化项目经理资质或园林专业中级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

5、 企业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包括绿化工、瓦工(或泥工)、木工、电工等相关工种,其中具有城市园林绿化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或高级绿化工和/或高级花卉工总数不少于3人。

(二) 经营范围

1、 可承揽工程造价在500万元以下园林绿化工程,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等各类公园,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等各类绿地。

2、 可承揽园林绿化工程中的整地、栽植及小品、花坛、园路、水系、喷泉、假山、雕塑、广场铺装、驳岸、单跨10米以下的园林景观人行桥梁、码头以及园林设施、设备安装项目等。

3、 可承揽各种规模以及类型的园林绿化养护管理工程。

4、 可从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草坪的培育、生产和经营。

四、 四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1、 企业负责人具有2年以上园林绿化经营管理工作的资历。

2、 企业具有职称的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占企业年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不少于4人。其中具有城市园林绿化中级专业技术人员资质或中级技术职称的园林工程师不少于1人。

3、 企业专业技术工种应包括绿化工、花卉工、瓦工、假山工、水景工、电工等。

(二) 经营范围

可承担工程造价在50万元以下的纯绿化工程项目、园林绿化养护工程以及劳务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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