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群众(城市绿化的指导思是什么)

2024-04-06 04:58:34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将城市园林绿化作为生态文明建设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全过程的控制和管理,推动园林绿化从重数量向量质并举转变,从单一功能向复合功能转变,从重建设向建管并重、管养并重转变,实现城乡绿化面积的拓展、绿地质量的提高和管养水平的提升,促进城市生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科学发展。要树立按照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加强对城市所依托的山体、河湖水系、林地、生物物种等自然生态资源的保护,坚决纠正急功近利、贪大求洋等违背科学发展观和自然规律的建设行为。

量质并举,功能完善。要在合理增加城市绿量的基础上全面提升绿地品质。通过科学规划和合理设计,进一步完善绿地系统布局和结构,实现城市园林绿化生态、景观、游憩、文化、科教、防灾等多种功能的协调发展。

因地制宜,资源节约。要以“节地、节水、节材”和“减少城市热岛效应、减少城市空气和水体污染、减少城市建筑和基础设施能耗”为核心,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和养护管理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获得最大的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城市政府责任,强化政府在资源协调、理念引导、规划控制、财政投入等方面的作用,鼓励民间资本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进入园林绿化的运营和养护,提升社会公众在园林绿化规划、建设和管理各个方面的参与度,实现全民“共建共享”的和谐发展。

常德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具体有,为群众建设文化活动场所,在广场上,安装健身器材,方便群众健身,绿化亮化街道,在街道两侧种上,树种上花来美化环境,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为有困难的群众和孤寡老人们服务,完善农业基础设施等,还有老旧小区改造

为群办实事就群众遇到困难马上帮忙解决,使群走出困境,这就是办实事,比如某家庭生活条件不高,但是也还可以,基本上达小康水平,突然间家庭某成员得了重病,家中有事,及时帮着想办法解决问题,日常生活问题,使这个家庭又过上正常生活。这就是做实事。

为群众办实事的定义

为民服务办好事实事,就是指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盼望的需要解决的具体事,但由于客现条件不允许,自己无力解决的生产生活必须事项。比如通电修公路饮水农副产品的生产销售以及与之相关联系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具体需求要求得到帮助。

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具体有,为群众建设文化活动场所,绿化亮化街道,建立志愿者服务队伍为群众服务,完善农业基础设施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居民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南省实施〈城市绿化条例〉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城市规划区、县城和建制镇规划区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城市绿化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生态优先、因地制宜、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作为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规定的措施,并将城市绿化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努力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绿地率和人均公园绿地面积。

市绿化委员会统一领导全市城乡绿化工作,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和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第五条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城市绿化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城市园林绿化服务机构具体负责有关城市绿地的建设、养护、城市绿化科研等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水利、财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工作。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植树和其他绿化义务。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因地制宜开展庭院绿化。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制止、检举侵占绿地、损害树木花草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八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绿化发展目标明确绿地布局、绿化用地指标和控制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地理条件和历史人文条件,合理确定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附属绿地和区域绿地,完善城市绿地系统在生态环保、休闲游憩、景观营造、文化传承、科普教育、防灾避险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其中建制镇的绿地系统规划,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九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确定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以下简称城市绿线),经依法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城市绿线不得随意调整。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城市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调整的,应当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城市绿线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不符合城市绿线控制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已有的违反城市绿线控制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应当依法迁移或者拆除。第十条 常德市城市建成区绿化规划控制指标为:绿化覆盖率不低于40%,绿地率不低于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2平方米。

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率按下列要求进行控制:

(一)新建居住区不低于35%,旧城改造区不低于25%;

(二)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不低于30%;红线宽度为40米至50米的道路,不低于25%;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不低于20%;城市园林景观道路不低于40%;

(三)行政办公及文化设施用地、教育科研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社会福利设施用地、宗教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等的附属绿地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绿地率的控制指标。

津市市、县城和建制镇建成区的绿化规划控制指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城市绿化树种规划应当符合本地气候、土壤、水文等自然地理条件,以乡土树种为主,科学配置树木花草。第十二条 城市绿地按下列规定确定建设单位:

(一)有关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绿地、道路绿地等绿地建设,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

(二)生产绿地以及经营性专类公园等绿地建设,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

(三)现有居住区的绿地建设,由居住区管理单位或者机构负责;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建设,由建设单位负责;

(四)单位附属绿地建设,由该单位负责;

(五)其他城市绿地建设,由投资的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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