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子备案管理系统(玉米种子备案流程)

2024-04-05 09:14:17

首先提交清晰的证件复印件和材料的照片(部分材料需要加盖鲜章),进行网上备案。通过后,再到农业主管部门打印备案证明。

玉米种子备案流程汇总如下:

种子备案材料

种子生产企业营业执照。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主证)。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副证)。

备案表。

农作物种子销售委托书。

种子包装正反两面。

种子检疫证。

种子登记证书。

代销凭证。

经销商营业执照。

法人身份证正反两面复印件。

经销商姓名和电话。

请大家帮忙找一个文件《农业部关于开展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农质发〔2014〕5号)

一、建立新账套

在使用系统之前,首先要建立本单位的账套。

(一)操作流程。

登录系统管理,如图3-2-1所示。

图3-2-1

(二)登录系统管理后,显示如下界面,如图3-2-2所示。

(三)点击系统(S)菜单下的注册,系统将弹出如图3-2-3。

(四)在“操作员”处输入“admin”,在“密码”处输入操作员admin的密码,即可以系统管理员的身份注册进入系统管理。注册成功后,在图3-2-2中点击菜单账套,选择建立,进入建立新单位账套的功能,显示创建账套输入界面。界面如图3-2-4。

图3-2-2

图3-2-3

图3-2-4

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输入新建账套信息,用于记录新建账套的基本信息,界面中的各栏说明如下:

◆ 已存账套:系统将现有的账套以下拉框的形式在此栏目中表示出来,用户只能参照,而不能输入或修改。其作用是在建立新账套时可以知道已经存在的账套,避免在新建账套时重复建立。

◆ 账套号(A):用来输入新建账套的编号,可输入3个数字(只能是001-999之间的数字,而且不能是已存账套中的账套号)。

◆ 账套名称(N):用来输入新建账套的名称,作用是标识新账套的信息(一般用单位名称来标识),用户必须输入。可以输入40个字符。

◆ 账套路径(P):用来输入新建账套所要被保存的路径,用户必须输入,可以参照输入,但不能是网络路径中的磁盘。点击参照图标,弹出“账套存放路径”对话框,如图3-2-5所示,选择适宜的驱动器和目标文件夹,系统按选择的存放路径存放账套数据。

图3-2-5

◆ 启用会计期(Y):输入新建账套被启用的日期,必须输入。

因为单位的实际核算期间可能和正常的自然日期不一致,所以系统提供此功能进行设置。用户在输入“启用会计期”后,用鼠标点击图3-2-4界面的会计期间设置按钮,弹出“会计日历-建账”界面,如图3-2-6所示。系统根据前面“启用会计期”的设置,自动将启用月份以前的日期标识为不可修改部分,而将启用月份以后的日期标识为可以修改部分。用户可以任意设置(建议按照自然日期设置)。

◇ 是否集团账套:只有“集团账套”,才允许启用“集团财务”系统,如果是“集团账套”,不允许启用总账模块。非企业集团不选择此项。

图3-2-6

输入完成后,点击下一步(>)按钮,进行第二步设置。

第二步:输入单位信息。用于记录本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单位简称、单位地址、法人代表、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税号、备注等信息。其中单位名称必须输入,其他信息可输可不输,界面如图3-2-7所示。

第三步:输入核算信息。用于记录本单位的基本核算信息,包括本位币代码、本位币单位、账套主管、行业性质、企业类型、是否按行业预置科目等信息。界面如图3-2-8所示。

图3-2-7

◆ 本币代码(C):用来输入新建账套所使用的本位币代码,例如“人民币”的代码为RMB。

◆ 本币名称(M):用来输入新建账套所使用的本位币名称,必须输入。

◆ 企业类型(Y):用户必须从下拉框中选择输入与自己企业类型相同或最相近的类型(该版本选择“工业”)。

◆ 行业性质(K):用户必须从下拉框中选择输入本单位所处的行业性质。用友 U8 软件提供新会计制度科目、工业企业、商品流通、旅游饮食、施工企业、外商投资、铁路运输、对外合作、房地产、交通运输、民航运输、金融企业、保险企业、邮电通信、农业企业、股份制、地质勘探、普通事业、科学事业、医院、建设单位、种子、国家物资储备、中小学校、高校、行政、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社会保险-养老、社会保险-其他、律师行业、中国铁路、医药等不同性质的行业。请选择适用本单位的行业性质,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可以选择“普通事业”,执行地勘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可以选择“地质勘探”。这为下一步是否“按行业性质预置科目”确定行业范围,系统会根据用户的选择预制一些行业特定的报表。

图3-2-8

◆ 账套主管(H):用来确认新建账套的账套主管,用户只能从下拉框中选择输入。

◆ 按行业性质预置科目(S):该栏目为复选框,如果用户希望采用系统预置所属行业的标准一级科目,则在该栏目前打勾,进入总账模块后,会计科目由系统自动设置;如果不选,则由用户自己设置会计科目(建议选择)。

第四步:输入基础信息选项。界面如图3-2-9所示。

图3-2-9

◆ 存货是否分类(V):如果单位的存货较多,且类别繁多,可以在存货是否分类选项前打勾,表明要对存货进行分类管理;如果单位的存货较少且类别单一,可以选择不进行存货分类。

◆ 客户是否分类(C):如果单位的客户较多,且希望进行分类管理,可以在客户是否分类选项前打勾,表明要对客户进行分类管理;如果单位的客户较少,可以选择不进行客户分类。

◆ 供应商是否分类(P):如果单位的供应商较多,且希望进行分类管理,可以在供应商是否分类选项前打勾,表明要对供应商进行分类管理;如果单位的供应商较少,可以选择不进行供应商分类。

◆ 如果单位有外币业务,可以在此选项前打勾;否则可以不选择此项。

第五步:用鼠标点击完成(F)选项,系统将弹出如图3-2-10。

图3-2-10

点击是(Y),完成新建账套的创建,进入编码方案。

(五)设置编码方案

为了便于用户进行分级核算、统计和管理,系统可以对基础数据的编码进行分级设置。可分级设置的内容有:科目编码、部门编码、存货分类编码、地区分类编码、结算方式编码、货位编码、收发类别编码、设备档案、责任中心分类档案、项目要素分类档案、客户权限组、供应商权限组、存货权限组等。编码级次和各级编码长度的设置将决定用户单位如何编制基础数据的编号,进而构成用户分级核算、统计和管理的基础,由于国土资源地质调查项目经费支出核算对费用类科目至少要求四级,其余两级可以利用辅助功能满足,因此,建议“科目编码级次”最好设到第六级;由于利用“部门核算”功能设置“工作手段”,建议部门编码级次最好设到二级。分类编码方案显示如图3-2-11。

(六)数据精度定义

设置完成分类编码方案后,用鼠标单击图3-2-11 的保存(S),然后单击图3-2-11 的保存(X),进入下一步数据精度定义。

图3-2-11

由于各用户对数量、单位的核算精度要求不一致,为了适应各用户的不同需求,系统提供了自定义数据精度的功能。在系统管理部分需要设置的数据精度主要有:存货数量小数位、存货单价小数位、开票单价小数位、件数小数位、换算率小数位、税率小数位。用户可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进行设置,系统默认是2位,最小可以设到6位,界面如图3-2-12所示。

(七)系统启用

设置完成数据精度定义后,用鼠标单击图3-2-12 的确认项,则系统自动弹出图2-13,建议直接进行系统启用的设置,如要直接进行下一步,则单击图3-2-13的是(Y)。

图3-2-12

图3-2-13

进入系统启用界面,如图3-2-14所示。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选择要启用的系统,在方框内打勾(单位不使用或无需用的系统不要选,否则会造成总账系统无法结账);

图3-2-14

第二步:在启用会计期间内输入启用的年、月;

第三步:根据系统提示按确认和是(Y)项,完成系统启用设置后,按图3-2-14菜单中的〖退出〗项,则完成整个新建账套的设置。

二、建立年度账

在使用会计电算化软件时,用户不仅可以建立多个账套,而且每个账套中可以存放多个年度的会计数据。这样一来,对不同核算单位、不同时期数据的操作只需通过设置相应的系统路径即可进行,而且由于系统自动保存了不同会计年度的历史数据,对查询利用历史数据和对历史数据的比较分析也显得特别方便。年度账的建立是在已有上年度账套的基础上,通过建立年度账,自动将上个年度账的基本档案信息结转到新的年度账中。对于上年余额等信息需要在年度账结转操作完成后,由上年自动转入下年的新年度账中。

操作步骤如下:

第一步:用户首先要以账套主管的身份注册,选定需要进行建立新年度账套和上年的时间,进入系统管理界面。例如,需要建立002试用账的2007新年度账,此时就要注册002账套的2006年度账。

第二步:用户在系统管理界面单击年度账——建立菜单,进入建立年度账功能。

第三步:系统弹出建立年度账的界面,界面中有两个栏目“账套”和“会计年度”,都是系统默认,此时不能进行修改操作。如果需要调整,请点击〖放弃〗按钮操作重新注册登录选择。用户如果确认要建立新年度账,点击〖确定〗按钮;如果放弃年度账的建立可点击〖放弃〗按钮。如图3-2-15所示。

图3-2-15

对于建立年度账的具体操作,这里不作详细介绍,具体操作方法见购买软件所附的说明手册。

 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根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06号)要求,在巩固已有整治成果的基础上,2014年农业部将继续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保持高压严打态势,从源头上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严格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为主题,围绕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实行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强化执法监管,严查大案要案,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农业投入品和非法添加有毒有害物质等危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执法能力进一步提升,案件查处率达到100%,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形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全民参与、社会共治的良好局面。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突出问题和隐患得到有效遏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中有升,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整治任务

(一)农药及农药使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农药市场监管上,以农药产品质量和标签监督抽查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经营假冒伪劣农药、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捆绑销售未经登记农药的行为,确保农药产品质量,净化市场秩序;在农药使用管理上,以蔬菜、水果、茶叶、中药材等鲜食农产品生产用药为重点,严厉打击违法使用甲胺磷等禁用农药及克百威、氧乐果、水胺硫磷、灭多威、三氯杀螨醇等限用农药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强化农药质量管理。充分利用农药成分监测技术、农药执法信息平台,强化市场监督抽查,深入生产企业进行重点抽查,依法查处非法添加隐性农药成分、生产经营假劣农药等违法行为。二是强化农药经营管理。大力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示范县和示范门店创建。积极探索经营许可或备案管理制度,鼓励发展直供直销、连锁配送等现代营销体系。三是加强农药残留监测。进一步完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残留标准体系。落实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农药、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组织有关检测机构加强蔬菜、水果、茶叶专业化、规模化生产基地(标准园)的农药残留监测。同时探索低毒生物农药补贴机制。四是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加大农药安全合理使用培训和指导力度,利用各种资源大力培训农民和病虫害防治专业服务组织人员。重点监督检查病虫害统防统治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种植大户、标准园创建等施药现场和用药记录档案,确保农药安全合理使用,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

此项行动由种植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二)“瘦肉精”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饲料生产经营环节,以生猪、肉牛和肉羊育肥用饲料产品为重点,严厉打击饲料生产中非法添加“瘦肉精”和非法经营含“瘦肉精”饲料的行为。在养殖环节,以生猪、肉牛、肉羊为重点,锁定问题多发地区,严厉打击养殖场(户)饲喂“瘦肉精”的行为。在收购贩运环节,严厉打击兜售“瘦肉精”、教唆养殖场(户)使用“瘦肉精”、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和贩运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饲料生产经营环节整治。督促饲料生产企业全面贯彻落实新的饲料法规体系,严格执行原料进厂把关、产品出厂检验、问题产品召回及报告等制度,继续开展《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示范创建;加强饲料经营门店监督检查,督促建立健全购销台账,严禁销售“三无”饲料产品和拆包、分装饲料;完善饲料中“瘦肉精”等禁用物质抽检制度,加强新型非法添加物隐患排查。二是开展养殖环节整治。督促养殖场(小区)完善养殖档案,建立活畜养殖安全承诺制度和出栏保证制度;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和“瘦肉精”抽检,对确证含有“瘦肉精”的涉案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加强养殖场户宣传教育培训,“瘦肉精”有关法律法规要进村入户,让养殖户深知使用“瘦肉精”就是违法犯罪,提高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三是开展收购贩运环节整治。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和活畜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督促建立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活畜交易记录制度;探索通过备案形式管理活畜收购贩运人员,要求其做出不兜售、不教唆使用“瘦肉精”和不收购贩运含“瘦肉精”活畜的承诺;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要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监管信息;省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加强查验过往运载活畜车辆,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突出奶牛主产省、奶牛养殖大县和奶牛养殖重点区域,以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安全为重点,严厉打击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各类违法添加行为,重点治理非法收购生鲜乳、倒买倒卖不合格生鲜乳、恶意争抢奶源的行为,严打非法收购运输“黑窝点”。

2.主要措施:一是严格审查奶站和运输车资质条件。重点对婴幼儿配方乳粉企业奶源的奶站和运输车的资质进行重新审核,建档立案,重点监管。二是强化奶站和运输车日常监管。重点对奶站和运输车标准化管理、生鲜乳质量检验、不合格生鲜乳处理、安全制度落实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取缔。三是加大生鲜乳质量安全抽检力度。监测抽检覆盖所有奶站和运输车,监测指标覆盖国家公布的所有违禁添加物。组织开展婴幼儿配方乳粉奶源质量安全专项监测,加大抽检密度,增加抽检频次。四是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监测与执法联动,行政与司法衔接,对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手软。五是督促奶站和运输车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首要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省、市、县签订“生鲜乳质量安全责任状”,明确奶站、运输车监管责任人,落实监管责任。

此项行动由畜牧业司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四)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在兽药生产经营上,严厉打击生产销售禁用兽药、假劣兽药以及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的行为,特别是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在兽药使用上,以兽用处方药的使用为重点,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整治和规范生产环节。重点加大不按兽药国家标准违规生产行为的监管力度,特别是对擅自改变组方、违规添加禁用兽药、人用药品或其他药物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将监督抽检、日常监管中发现违规添加组方外其他成分的企业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实施动态跟踪,依法严肃查处其违法行为。加大力度排查地下制售假兽药“黑窝点”,及时捣毁制假黑窝点。对跨省作案的,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省份,确保案件有效查处。二是整治和规范经营环节。重点规范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经营活动,加大假劣兽用抗菌药查处力度,对非法产品一律清缴销毁,追根溯源,立案调查,及时处理,并将查处情况通报标称企业所在地省级兽医主管部门。严肃查处无兽医处方擅自销售兽用处方药行为。开展兽用抗菌药标签说明书的清理整顿,依法查处增加产品有效成份、扩大适应症、改变用法用量等擅自改变标签说明书内容的违法行为。三是整治和规范使用环节。重点加强兽用抗菌药,特别是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监管,加大督查指导和巡查工作力度,严厉打击超剂量超范围用药、违规使用原料药、不执行休药期、无兽医处方使用兽用处方药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五)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生猪私屠滥宰的高发时段和地域,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收购和屠宰病死畜禽行为,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切实做好生猪定点屠宰许可管理工作。严格执行生猪定点屠宰的准入条件和标准,加强小型屠宰场点设置的管理。严肃查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借、转让定点证书和标志牌的违法行为,一经发现,报请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取消其定点屠宰资格。二是落实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督促落实进场检查登记、肉品检验、“瘦肉精”自检等制度。严厉打击定点屠宰厂(场)收购、屠宰病死猪,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行为,宰前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特别是以增重为目的使用沙丁胺醇的违法行为。三是严厉打击生猪私屠滥宰。加强重要节假日期间,城乡结合部、私屠滥宰专业村(户)和肉食品加工比较集中区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或标志牌的违法行为,取缔私屠滥宰窝点,没收涉及的肉品和屠宰工具。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此项行动由兽医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六)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专项整治行动

1.整治重点:围绕国内市场销售的大宗品种和出口主要品种,以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为重点,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加强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硝基呋喃类代谢物、孔雀石绿、氯霉素等违禁物质添加为重点,针对市场上大众消费的主要品种和主要出口品种,开展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和风险监测。对监督抽检不合格的水产品坚决依法查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手软。二是引导落实养殖生产者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督促水产品养殖企业、获“三品一标”认证的水产品养殖场、健康养殖示范场、出口水产品原料备案场(区)完善生产记录、用药记录、销售记录等档案,强化养殖场(户)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培训,提高生产者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掌握风险防控方法,使生产者不敢、不能、不想生产不合格的水产品。三是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管。推动渔政机构建立健全日常执法监管机制,加强养殖场户日常监督检查。进一步强化检打联动,提高质量安全执法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水平。严厉打击养殖者违法使用硝基呋喃类药物、孔雀石绿等违禁物质以及原料药和不执行休药期等违法行为。

此项行动由渔业局牵头负责,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七)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

1.整治重点:以种子、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农机等产品为重点,围绕春耕、三夏、秋冬种等重点农时,在农资主产区、小规模经营聚集区、区域交界处等重点区域,突出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严厉打击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假售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2.主要措施:一是开展源头治理。加强生产许可把关,严禁降低标准审批。全面清查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一步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经营主体档案。重点督促生产企业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依法严肃查处无证生产或擅自受托生产等违法行为。二是加强市场监管。对农资经营门店开展日常巡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全面掌握、纠正和查处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针对突出问题,科学制定并实施农资产品监督抽查计划,强化地、县两级的作用,加大监督抽查力度。加强检打联动,实现检测与查处的“无缝衔接”,健全监督抽查检验结果的通报、反馈、共享机制。三是严查大案要案。积极拓展案源渠道,认真研究违法行为的新特征和新方式,准确把握违法分子制售假劣农资的特点,做好线索的排查梳理。深挖假劣农资制售源头,按照“五不放过”的原则,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严查大案要案。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四是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开展农资企业诚信评价,建立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诚信档案,实行分类监管,探索完善守信褒奖、失信惩戒机制,让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强化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进销货台帐、索证索票、优质服务承诺等制度,规范农资生产经营行为。五是强化宣传服务。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农资销售主渠道,扩大放心优质农资产品的覆盖面。加强指导服务,充分利用技术优势,做好农资信息的收集、发布、技术咨询等各项服务工作,满足农民对农资信息的多样化需求。

此项行动由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有关司局及部属各相关单位参加。

三、重大活动安排

2月底,组织召开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全面部署2014年农资打假工作,启动春季行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3月份,召开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部署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落实监管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组织2014年“放心农资下乡进村宣传周”,举办放心农资下乡进村现场咨询活动,加大农资打假宣传力度,普及识假辨假知识,积极营造打假护农保春耕的良好氛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组织召开兽用抗菌药专项整治行动座谈会,部署落实整治任务(兽医局牵头负责)。

3-6月,组织开展天然橡胶种苗基地实地调查和种苗质量抽查,确保胶农用上良种良苗(农垦局负责)。

4月份,组织开展“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题培训班,切实提高基层监管能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5月,组织开展上半年养殖场(户)“瘦肉精”跨省拉网监测,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6月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提高全社会的质量安全意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6-8月份,组织开展农资打假夏季百日行动,切实保障“三夏”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7月份,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基层监管现场会,交流各地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公布上半年查办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7-8月份,组织工作组到农药生产使用大省及蔬菜水果茶叶生产重点省(区、市),深入农药生产企业、经营门店、田间地头、管理机构等开展农药执法督导检查(种植业司牵头负责)。

9月份,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督导检查,督促各地落实整治任务(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组织开展下半年养殖场(户)“瘦肉精”跨省拉网监测,督促各地强化抽检把关和隐患排查(畜牧业司牵头负责)。

10-11月,组织开展农资打假秋冬季行动,保障秋冬季农业生产顺利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2015年1月,公布一批农产品质量安全大案要案,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以2014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为重点,总结全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部署2015年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责任落实。各地农业部门要把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监管、检测、执法等工作经费投入,加强工作力量,切实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方案,重点要突出,措施要有力,任务要细化,要求要明确,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督促各地落实方案的各项要求,对重点地区和重点案件实施现场指导、督查督办,切实指导各地开展工作。

(二)加强检查和监测。各地农业部门要结合地方实际,围绕整治重点和苗头性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发现各类区域性、行业性风险隐患及“潜规则”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隐患,要及时预警,主动设防,防患于未然。在此基础上,要加强巡查和执法检查,不给违法违规行为留有生存的空间。要制定科学有效的监测计划,坚持例行监测与监督抽查相结合,切实加大监测力度,及时发现问题。

(三)加大执法办案力度。各地农业部门要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执法纳入农业综合执法范围,系统梳理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对于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做到有案必查、查必到底,查不清源头的决不放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要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曝光一批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司法震慑作用。对于大要案查办得力的集体和个人,农业部将给予通报表扬,充分调动各地工作的积极性。各地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鼓励人民群众监督举报,积极拓宽案源线索。

(四)加强协调配合。各地农业部门要加强系统内的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要着力突出源头治理,加强与工信、工商、食药等部门的协调配合,采取综合措施防止违禁化学物质及禁用药物流入种植养殖领域。对于食用农产品从产地到进入批发市场、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这一环节的监管职能,要与食药部门做好衔接;对于畜禽屠宰监管职能尚未划转到位的,要加强与商务部门的衔接,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确保整治任务落实到位。案件查处过程中,要强化省际间的联合执法,建立案件会商、抽检结果共享、信息通报交流等制度,产地、销地衔接配合更加紧密,形成执法合力。

(五)健全长效机制。各地农业部门要将集中整治和日常监管工作有机结合起来,注重总结整治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在准出准入、质量追溯、诚信管理等方面,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监管制度机制,切实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效能。要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指导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加大专项整治成效的宣传,适时曝光典型案例,形成强大宣传声势,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强化信息报送。建立固定的整治信息报送机制。常规信息(附表1)实行季报制度,2014年4、7、10月和2015年1月的15日前报送前一阶段整治的统计信息;案件信息(附表2)实行月报制度,每月的15日前报送案件查处信息,大案要案(移送司法机关的案件)要报送详细案情。各省级农业部门要切实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责任要落实到人,请于3月14日前确定一名同志作为信息联络员,并将其姓名、单位、职务、工作电话、手机、电子邮箱报送我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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