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饲料加工设备(宠物饲料添加剂出口条件)

2024-04-16 07:22:02

导读:

随着我国宠物市场的不断发展,想把生意做到国外去的宠物企业也越来越多了。但是据我所知,很多人都不太清楚,宠物食品出口究竟需要满足哪些资质?其流程是什么?

为帮大家答疑解惑,我特别邀请到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宠物工作委员会法律服务中心主任李双华先生,就大家在宠物食品出口领域最关注的10个问题,带来专业解读。

一、生产企业申请的条件?

国内工厂生产的宠物食品拟出口到海外国家,依照我国《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海关总署对出口饲料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出口饲料应当来自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企业首先应通过申请取得《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登记证》,并经海关总署推荐取得国外的注册。

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证

而申请《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登记证》的企业需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

01、厂房、工艺、设备和设施

1厂址应当避开工业污染源,与养殖场、屠宰场、居民点保持适当距离;

2厂房、车间布局合理,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分开;

3工艺设计合理,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4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及仓储设施;

5具备有害生物(啮齿动物、苍蝇、仓储害虫、鸟类等)防控设施。

02、具有与其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

03、具有与安全卫生控制相适应的检测能力

04、管理制度

1岗位责任制度;

2人员培训制度;

3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4按照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原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开展自检自控;

5标准卫生操作规范(SSOP);

6原辅料、包装材料合格供应商评价和验收制度;

7饲料标签管理制度和产品追溯制度;

8废弃物、废水处理制度;

9客户投诉处理制度;

10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制度。

二、企业申请应提交的资料包括哪些?

1出口饲料生产、加工、存放企业检验检疫注册登记申请表(随附申请注册登记的产品及原料清单);

2国家饲料主管部门有审查、生产许可、产品批准文号等要求的,须提供获得批准的相关证明文件;

3生产工艺流程图,并标明必要的工艺参数(涉及商业秘密的除外);

4厂区平面图,并提供重点区域的照片或者视频资料。

三、企业应向哪里申请?

根据规定,企业应向工厂所在地的直属海关部门提出申请。

四、审核需要多长时间?

海关受理部门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并在受理后20-30日内作出审批,并告知申请企业。

目前的疫情下,大多数直属海关通过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实现对出口饲料生产、加工企业的不见面审批,利用电话预约、电子邮箱、微信等渠道指导企业填报申请信息,极大提高企业申报准确率,最快当天即可通过备案。

五、证书的有效期及年审

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海关对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实施年审,年审合格的在《注册登记证》(副本)上加注年审合格记录。

六、同一企业的不同工厂需要分别注册吗?

属于同一企业、位于不同地点、具有独立生产线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出口生产企业应当分别申请注册登记。

七、如何进一步取得国外的国家注册?

进口国家或者地区要求提供注册登记的出口生产企业名单的,由直属海关审查合格后,上报海关总署。海关总署组织进行抽查评估后,统一向进口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推荐并办理有关手续。

八、国外国家会进行现场审核吗?

根据不同国家的政策不同,部分国家会派专家组对企业进行现场审核。

九、出口的贸易企业是否需要备案?

海关对饲料出口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出口企业应当在首次报检前或者报检时向所在地海关备案。

十、国内宠物企业出口数据

截止到2018年8月,全国出口宠物食品注册登记生产企业共204家、全国出口饲料添加剂注册登记生产企业共452家、全国出口其他动物饲料注册登记企业共696家。

也即办理宠物食品QS生产许可证,宠物食品是专门为宠物、小动物提供的食品,介于人类食品与传统畜禽饲料之间的高档动物食品。目前在国内,随着宠物市场的兴盛,宠物食品生产也日益兴起,有别于一般的传统饲料生产和人类食品生产,宠物食品目前在国内生产主要适用《宠物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等条例,其中明确规定宠物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办理相关许可证须参照《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向生产地有关省级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即可办理。

扩展:《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 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 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 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 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 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 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TAGS:
声明

1.本站遵循行业规范,任何转载的稿件都会明确标注作者和来源;
2.本站的原创文章,请转载时务必注明文章作者和来源,不尊重原创的行为我们将追究责任;
3.作者投稿可能会经我们编辑修改或补充。

搜索
排行榜
标签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