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采取什么原则)

2024-04-12 01:54:08

因教育考试机构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 ,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

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

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

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

纪律混乱,作弊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

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

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

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

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

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

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

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

试机构或者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

由地(市)级教

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

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

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

求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

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考试机

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

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

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

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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