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考试中心(吉林教育考试院电话)

2024-04-12 2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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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教育考试院电话

吉林教育考试院电话:0431-84658737、0431-84658705。

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是由原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和吉林省普通中学考试办公室三个处级事业单位整合组建。

吉林省教育考试院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教育考试及招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研究制定全省教育考试和招生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及实施办法,汇编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并协调组织实施。

二、承担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学历考试,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教育部门承担的非学历证书考试工作。

三、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全省统一组织的教育考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按国家要求研究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标准、流程和评估方案,开展教育考试和招生政策研究。

长春考试院电话

长春考试院电话为:0431-84628880。

一、吉林省考试院简介

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是吉林省教育厅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2014年12月由原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和吉林省普通中学考试办公室三个处级事业单位整合组建,2023年6月明确机构规格为副厅级。

二、吉林省教育考试院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承担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3、负责全省教育考试招生组织实施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和分析评价工作。

4、负责承办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相关科目、自学考试、“专升本”等教育考试命题制卷的组织实施与相关考试题库建设工作;承担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参与指导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5、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教育考试招生具体事务性工作。

长春考试院电话

长春考试院电话为:0431-84628880。

一、吉林省考试院简介

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是吉林省教育厅所属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2014年12月由原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和吉林省普通中学考试办公室三个处级事业单位整合组建,2023年6月明确机构规格为副厅级。

二、吉林省教育考试院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国家和省关于教育考试招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承担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

3、负责全省教育考试招生组织实施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和分析评价工作。

4、负责承办学校招生考试、普通高考和成人高考相关科目、自学考试、“专升本”等教育考试命题制卷的组织实施与相关考试题库建设工作;承担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参与指导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

5、承担省委、省政府及省教育厅交办的其他教育考试招生具体事务性工作。

长春市教育考试院电话号

长春市人事教育考试中心电话是0431-88991981。吉林省人事考试中心(原省职称考试工作办公室)地址:吉林省人事考试大厦,长春市南环城路1958号。综合业务咨询:0431-89995765服务质量监督:0431-856111022、长春市人事教育考试中心地址:中国长春人力资源产业园(净月开发区天富路与新城大街交汇,诺睿德商务广场9栋12楼)。

报考资格审查:0431-81130615考试科:0431-81130612证书管理:0431-81130618信息管理:0431-81130611信访监督:0431-811306073、吉林市人事考试中心地址:吉林市解放北路人才大厦,吉林市昌邑区解放北路人才大厦东门4楼。

监督电话:0432-62507978

吉林教育考试院电话

吉林教育考试院电话:0431-84658737、0431-84658705。

吉林省教育考试院是由原吉林省招生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和吉林省普通中学考试办公室三个处级事业单位整合组建。

吉林省教育考试院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教育考试及招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研究制定全省教育考试和招生工作方案、有关规定及实施办法,汇编招生计划向社会公布并协调组织实施。

二、承担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统一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学历考试,普通高中学生学业水平考试和教育部门承担的非学历证书考试工作。

三、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对全省统一组织的教育考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依法依规对考试违规行为进行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按国家要求研究制定标准化考点建设标准、流程和评估方案,开展教育考试和招生政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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