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考试网(2015年湖北公务员考试报名人数是多少)

2024-04-15 14:22:20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湖北公务员考试已报名人数已突破12万,已通过资格审查人数76198。2015年,全省拟考试录用公务员5753名。其中,按机构层级划分,省级机关193人,市(州)级机关797人,县(市、区)级机关3796人,乡镇(街道)967人;按照机构类别划分,省直机关及其派出机构201人,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4118人(含公安、森林公安机关1266人),省以下垂直管理系统1134人,省监狱戒毒系统300人。报考/招考人员平均比例达到13.21:1。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2022年湖北荆州考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考前须知

荆州公务员考试地点分别设置在荆州技师学院南校区和荆州市实验中学。

根据目前已公布的信息,2023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荆州考区笔试将于2023年1月8日举行。考生考试时间为1月8日上午09:00—11:00,作行政职业能力测验,1月8日下午14:00—17:00,作申论。

考生准考证打印时间则是为2023年1月3日0:00至1月8日15:00。请考生及时登录湖北省人事考试网,自行打印笔试准考证。

至于考点设置有两个,一是荆州市实验中学,地址在荆州市荆州区托塔坊28号,主要负责报考行政执法类的考生,一是荆州技师学院南校区,地址在荆州市荆州区凤凰路53号,主要负责报考中央机关及其省级、市级、行政执法类的考生。

注意,考生考试时请尽量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考生车辆不得驶入笔试考场范围。考前避免不必要的外出活动,主动减少聚集性活动、人员接触。关注天气和考点交通情况,至少考试前90分钟到达考点学校。提倡考生独立赴考,送考、陪考人员不得在考点周围聚集。

#造价师考试# 导语2022年湖北荆州考区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考前须知已公布,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查阅,下面 造价工程师考试频道为您实时做出的更新。

 2022年度二级造价工程师、工勤技能人员等级、经济考试将于6月18日举行,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将于6月18-19日举行,翻译专业资格考试将于6月19日举行。为方便荆州考区考生做好应考工作,特提示如下:

 一、考试时间

 (一)二级造价工程师

 2022年6月18日:

 上午09:00—11: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

 下午14:00—17:00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4个专业)

 (二)社会工作者

 2022年6月18日:

 14:00—16:00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2022年6月19日:

 09:00—11:00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

 14:00—16:00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14:00—16:30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14:00—17:00 社会工作实务(高级)

 (三)工勤技能人员等级

 1、理论知识考试

 2022年6月18日9∶00-11∶30

 2、专业操作技能考核

 2022年6月18日11∶30-12∶30

 (一)二级造价工程师

 设1个考点。

 荆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学校(沙市区江津东路30号)

 (二)社会工作者

 设1个考点。

 荆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学校(沙市区江津东路30号)

 (三)工勤技能人员等级

 设1个考点。

 荆州市机械电子工业学校(沙市区江津东路30号)

 (四)经济专业高级

 设1个考点。

 荆州技师学院南校区(荆州区凤凰路53号)

 (五)翻译笔译

 设1个考点。

 荆州技师学院南校区(荆州区凤凰路53号)

 具体安排详见准考证。

 三、考生准考证打印提示

 (一)二级造价工程师

 2022年6月13日9:00—6月18日14:00。

 准考证打印网址:www.hbsrsksy.cn(湖北省人事考试网)

 (二)社会工作者

 2022年6月13日9:00—6月19日14:00

 准考证打印网址: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三)工勤技能人员等级

 2022年6月14日9∶00-6月18日9∶00。

 准考证打印网址:www.hbsrsksy.cn(湖北省人事考试网)

 (四)经济

 2022年6月13日9:00-6月18日14:30

 准考证打印网址: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五)翻译

 2022年6月13日9:00-6月19日13:30.

 准考证打印网址:http://www.cpta.com.cn(中国人事考试网)

 请考生及时登录网站自行打印笔试准考证。

 四、考生交通出行提示

 考生请尽量选择公共交通方式出行,考试期间考点实行封闭式管理,陪考人员和考生车辆严禁进入学校。考前避免不必要的外出活动,主动减少聚集性活动、人员接触。提倡考生独立赴考,送考、陪考人员不得在考点周围聚集。

 五、特别提醒:

 1、理性备考:社会上的有关考试中介服务机构太多,考生不要盲目相信,谨防上当受骗;对不法网站提供所谓“真题答案”、“考试包通过”等虚假信息,要坚决抵制,不传播,不上当,做一个诚信、文明、守法的考生。

 2、科学赶考:关注天气和考点交通情况,应试人员应至少提前1个半小时到达考点学校。建议考生提早出发,提前到达考点,特别是不熟悉考点位置或第一次参加考试的考生,建议考前提早"踩点",考试当天选择合适的出行方式。

 3、沉着应考。请按时打印准考证,阅读《考场规则》、《疫情防控须知》等,按要求做好考前准备工作。特别注意:本次考试开考5分钟后不能进场,开考2小时后才能交卷退场;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准考证参考,“双证”不齐全不能进场。

 4、守法参考。2015年8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中,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纳入刑法范畴,考试作弊可判刑7年。本次考试市人社部门将联合市纪委、市公安局及市无委办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参与对考试违纪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理追究,请各位考生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和规定,并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严禁*和使用假身份证参考,考点专门配备身份证识别仪,将对每名考生逐人验证,并对考试作弊、*等违法行为严肃处理。特别是对*(让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者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通讯工具作弊的交由公安部门核实身份,依法处理。市纪委将根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对违纪党员考生进行处理,并通报考生单位或学校。

 (2)本次考试国家考试机构将继续采用“选择题抄袭作弊考生甄别和考场检测”手段,对全部试卷进行技术检测,一经发现“雷同”试卷,一律取消考试成绩,通报所在单位。

 (3)严禁考生夹带抄袭,做到不抄袭别人试卷,也不要将试卷让别人抄,做到自尊自律。

 (4)严禁将通讯工具、电子产品带入考场座位。开考后,严禁携带或使用通讯工具或电子产品,一经发现,取消考试资格,按违纪处理。

 六、疫情防控须知:

 1.考生应自觉遵守湖北省对国内重点地区人员健康管理措施。对从我省确定的管控区域来鄂人员,将实施10天集中隔离医学观察和4天居家监测至离开当地14天。考试当天,正在隔离或居家监测的考生,不得参加考试。另外,国内其他地区(无论是否有疫情)来鄂的人员,将被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对行程码带※与者,在核酸“落地查”基础上,第3天再增加1次核酸检测,敬请考生注意。

 2.考生应自觉遵守进入考试区域的健康管理规定。应接尽接新冠疫苗,主动配合接受体温检测,现场测量体温正常(<37.3℃),健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考前14天内有省外旅居史的考生,考试当日,持荆州市医疗机构24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考前14天内没有省外旅居史的考生,考试当日,持荆州市医疗机构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佩戴口罩进入考试区域。已核酸采样,但没有显示核酸检测结果的,不能视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体温测量若出现发热等可疑症状的人员,应至临时等候区复测体温。复测仍超过37.3℃的,经考点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后,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在隔离考场参加考试;不具备相关条件的,按相关疾控部门要求采取防控措施。

 3.考生在备考过程中,要做好自我防护,注意个人卫生,考前避免不必要的外出,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加强营养和合理休息,防止过度紧张和疲劳,以良好心态和身体素质参加考试,避免出现发热、咳嗽等异常症状。考试当天要采取合适的出行方式前往考点,与他人保持安全间距。

 4.考生应至少提前90分钟到达考点,并自备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工作。考试期间,应全程佩戴口罩,但接受身份验证时可临时摘除口罩。

 5.考生在进入考场后及考试期间出现发热症状的,应主动告知监考人员,经考点现场医疗卫生专业人员评估后,具备参加考试条件的,在临时隔离考场继续考试;不具备相关条件的,按相关疾控部门要求采取防控措施。

 6.考试期间,考生要自觉遵守考试纪律,在考前入场及考后离场等聚集环节,应服从考务工作人员安排有序进行。进出考场、如厕时须与他人保持1米以上距离,避免近距离接触交流。考试过程中,因个人原因需要接受健康检查或需要转移到隔离考场而耽误的考试时间不予补充延时。

 7.疫情风险等级、疫情防控政策和核酸检测机构信息查询可使用“国务院客户端”微信小程序查询。

 8.其他疫情防控要求,按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部门规定执行。考试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将根据国家和我省疫情防控的总体部署和最新要求进行动态调整,请考生随时关注湖北省及考点所在地疫情防控政策要求,疫情防控有新要求和规定的,考生应按新要求和规定执行。

 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有关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工作的考生,将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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