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司法考试(2010司法考试刑法案例分析题的答法)

2024-04-15 15:03:16

如何回答司法考试刑法的案例分析题一直是考生比较头痛的。这是因为刑法的案例分析题一般都比较复杂,都是共同犯罪和数罪。而且,长期以来,刑法的案例分析题都不设置具体问题,只说:“请完整分析各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这样,考生还要自己找出问题,自己回答。这就使很多考生感到无从下手,而且在回答时非常容易遗漏考点。2007年、2008年,刑法的案例分析题采取了设置具体问题的考法。但是,2009年又恢复到没有问题的考法。我以下的讲解将主要按照没有问题的考法来讲解。

一、不急不躁,完整阅读题目

很多考生在做案例分析题时,为了省时间,不看完全部案例就开始回答,这是错误的。有时候,前面的信息并不全面,只有全部阅读案例后才能得出正确的答案。全案阅读也能帮助考生建立整体感,从而加强定罪的准确性。

二、说明理由时抓住最关键理由,要言简意赅

很多同学在回答理由时总怕答少了,于是就啰啰嗦嗦讲一大堆,其实这是没必要的,因为阅卷速度很快,老师不会仔细看你所有的理由,只会看你有无答出最关键的理由。如何寻找出这个最关键的理由,我将结合下文的案例进行详述。

三、回答时分人按题目顺序回答

由于刑法的案例分析题大都是共同犯罪,数个犯罪,所以回答时的条理性就非常重要。我建议大家分人按题目顺序回答。假设题目中有甲乙二人,那就先讲甲的犯罪事实,再讲乙的犯罪事实。要按照题目中的顺序讲完甲的全部犯罪事实及其量刑,再讲乙的犯罪事实。如果是共同犯罪,也这样办理。

四、学习范本:已考真题的参考答案

对于案例分析题,“只说不练”是没有用的。如何练?我建议大家先把最近5年的真题的答案搞清楚,看看人家怎么回答的,然后再去找模拟题训练。

五、注意定罪与量刑并重,不要忘记量刑部分

在答题时要兼顾定罪与量刑。这个量刑不是要你答出要判多少年,而是要你答出一些总则性量刑情节及其处理,如犯罪形态及其处理(预备、未遂、中止)、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及其处理等(主犯、从犯、胁从犯、教唆犯)。回答出总则性规定即可。例如:对于犯罪未遂,答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即可,不需要回答具体怎么量刑。关于分则问题,主要是对抢劫犯的量刑问题,要答出是否属于8种加重情节。

六、示例及其分析

(一) 案情

甲和乙均缺钱。乙得知甲的情妇丙家是信用社代办点,配有保险柜,认为肯定有钱,便提议去丙家借钱,并说:“如果她不借,我们可以偷或者抢她的钱。”甲说:“别瞎整!”乙未再吭声。某晚,甲、乙一起开车前往丙家。乙在车上等,甲进屋向丙借钱,丙说:“家里没钱。”甲在丙家吃饭过夜。乙见甲长时间不出来,只好开车回家。甲一觉醒来,见丙已睡着,便起身试图打开保险柜。丙惊醒大声斥责甲,说道:“快住手,不然我报警了!”甲恼怒之下将丙打死,藏尸地窖。

甲不知密码打不开保险柜,翻箱倒柜只找到了丙的一张储蓄卡及身份证。甲回家后想到乙会开保险柜,即套问乙开柜方法,但未提及杀丙一事。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交乙保管,声称系从丙处所借。两天后甲又到丙家,按照乙的方法打开保险柜,发现柜内并无钱款。乙未与甲商量,通过丙的身份证号码试出储蓄卡密码,到商场刷卡购买了一件价值两万元的皮衣。

案发后,公安机关认为甲有犯罪嫌疑,即对其实施拘传。甲在派出所乘民警应对突发事件无人看管之机逃跑。半年后,得知甲行踪的乙告知甲,公安机关正在对甲进行网上通缉,甲于是到派出所交代了自己的罪行。

问题:

请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对上述案件中甲、乙的各种行为和相关事实、情节进行分析,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并简要说明理由。(2009年试卷四第2题,本题22分)

(二)答案

1.关于甲的行为定性

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

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甲将丙的储蓄卡和身份证给乙,不构成盗窃罪的教唆犯。甲两天后回到丙家,打开保险柜试图窃取丙的钱财的行为,属于抢劫罪中取财行为的一部分,不单独构成盗窃罪。

根据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只有在案发后没有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才能成立自首。本案中,甲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跑再归案的,即便如实供述也不能成立自首。

2.关于乙的行为定性

乙事先的提议甲并未接受,当时没有达成合意,二人没有共同犯罪故意。甲的抢劫行为属于临时起意,系单独犯罪,不能认为乙的行为构成教唆犯。乙不成立教唆犯,当然就不能对乙的行为适用《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在甲实施抢劫行为之时,乙已经离开现场,与甲之间没有共犯关系,乙没有帮助故意,也缺乏帮助行为,不成立帮助犯。

甲套问乙打开保险柜的方法,将丙的储蓄卡、身份证交乙保管时,均未告知乙实情,乙缺乏传授犯罪方法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故意。乙去商场购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三)分析

本题的参考答案是比较长的。这是因为题目没有设置问题,所以答案里还包含问题本身。但其答案仍然是比较简单的。本题的答案采取的就是将甲乙的行为分开论述的方法。我们来分析一下第一部分:关于甲的行为的定性。

1. 答案首先将问题一一列出来。它将问题分成三个自然段,第一段是盗窃是否转抢劫的问题;第二段是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及甲后来又去打开保险柜的问题;第三段是是否构成自首的问题。这样看起来就很清晰,而且由于按照题目顺序来讲,也不容易遗漏考点。

2.答案在讲理由时非常干脆,不拖泥带水,它只讲最关键的内容。例如,对于甲在着手盗窃丙的保险柜过程中,因罪行败露而实施杀害丙的行为是否转化抢劫,它说,“甲的犯罪目的是取得财物,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它并没有再重复案情,也没有重复刑法如何规定,而是直接将法条和案件结合起来,说“其杀人行为属于盗窃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应当成立抢劫罪。”这就非常干脆利落,言简意赅。

对于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它的回答也非常简单,但非常到位。它说“甲的杀人、抢劫行为,都与乙无关,甲乙之间没有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不成立共犯”。

大家可以不回答“根据刑法第多少条的规定”,而且我也不建议回答,因为有可能答错,只回答“根据法律规定”即可。

根据多年的辅导经验及对真题答案的分析,我认为这个“最关键的理由”就是大家在思考这个问题时主要考虑的理由,也就是大家在课堂上回答老师问题时说的那一两句话。例如,如果我问大家:“为什么转化成抢劫?”大家可能只回答:“因为在盗窃过程中杀人了”。好,这就是那个最关键的理由!考试时只要回答出这句话就“OK”了!如果我问:“是否要另外定罪?”大家回答:“不需要,因为是在抢劫中杀人。”好,这就是那个最关键的理由,只要回答这句话即可,别的废话就不用讲了!

3.答案兼顾了定罪和量刑。它回答:“甲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死亡,成立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应适用升格的法定刑”。这是对量刑的标准答法,说出情节及处理原则即可,不要求具体回答如何量刑。

大家可以自己分析一下答案对乙的行为的回答。这个回答也满足我前面说的几个原则。限于篇幅,我就不再分析了。

1、(2000-2-9) 依民法原理和现行民事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清算法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B、清算法人具有与原法人相同的民事行为能力

 C、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

 D、清算法人仅具有资产清理的民事行为能力

 「答案」C

 「考点」清算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详解」《民法通则》第40条规定:“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民法通则》第47条规定:“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因此,法人进入清算程序后就应当停止清算范围外的活动,换言之,清算法人仅具有清算范围内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不等同于原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因此,C项正确。

 2、(2000-2-10) 公民甲死后留有遗产房屋一间和存款若干,法定继承人为其子乙,甲生前立有遗嘱,将其存款赠予侄女丙。乙和丙被告知三个月后果参与甲的遗产分割。但直到遗产分割时,乙与丙均未作出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下列选项哪项正确?

 A、乙、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产

 B、乙未作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未作表示视为放弃受遗赠

 C、乙应视为放弃继承法,丙应视为接受遗赠

 D、乙、丙均应视为接受遗产

 「答案」B

 「考点」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默示效力

 「详解」《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本题中,乙为法定继承人,其未作是否接受遗产的意思表示,视为接受继承;丙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2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视为放弃接受遗赠。因此,本题正确答案为B.

 3、(2000-2-11) 齐明将他人打伤,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各种损失将近30万元。事件发生后,齐明与妻子姚红离婚,约定双方的共同财产归妻子所有。后齐明以无力赔偿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齐明离婚前所欠的侵权债务应如何处理?

 A、不赔偿

 B、用姚红的财产赔偿

 C、仅用齐明的个人财产赔偿

 D、用离婚前的共同财产赔偿

 「答案」C

 「考点」夫妻离婚前所负侵权责任的承担采集者退散

 「详解」《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本题中,齐明因个人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不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不应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注意,严格地说,C项也不准确,应当指明是用齐明个人离婚前的财产偿还。离婚前的共同财产中,姚红的个人财产应当保护,而如果用齐明个人离婚后的财产偿还,那么,齐明与前妻姚红约定双方共同财产均归后者所有的约定显然是为了规避债务,应予撤销。所以实际上本题应当是无正确答案。

 4、(2000-3-11) 甲方购买一批货物,约定于6月15日提货,但其因没有安排好汽车而款能提货。当天傍晚,出卖人的仓库遭雷击起火,货物被烧。你认为应如何确定损失的承担?

 A、出卖人,因为货物是在其控制之下

 B、出卖人,因为货物所有权没有转移

 C、买受人,因为他款能按时提货

 D、双方分提,因为谁都没有过错

 「答案」C

 「考点」买卖合同的风险承担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143条的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因此C正确。

 5、(2000-3-12) 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苹果,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A、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

 B、请求甲双倍返还定金8万元,同时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C、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D、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

 「答案」C

 「考点」定金与违约金的关系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115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 ,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但是《合同法》第116条也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因此,本案既能限度保护乙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应是C项,因为C项比A、D项都多,而B项不符合违约金与定金只能择一适用的规定。

 6、(2000-3-13) 在一份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就合同所规定的“意外伤害”条款的含义产生了不同理解,投保人认为其所受伤害应属于赔付范围,保险公司则认为投保人所受伤害不属于赔付范围,两种理解各有其理。在此情形下,法官应当如何解释条款的含义?

 A、按照通常含义进行解释

 B、按照公平原则进行解释

 C、按照法理进行解释

 D、按照对保险公司不利的原则进行解释

 「答案」D

 「考点」格式合同条款的解释规则

 「详解」一般情况下,保险合同是一种格式合同。《合同法》第41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因此,本案应按照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保险公司的原则予以解释。

 7、(2000-3-14) 甲是乙企业的销售人员,随身携带盖有乙企业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便于随时对外签约。后甲因收取回扣被乙企业除名,但空白合同书未收回。甲以此合同书与丙签订购销协议,该购销协议的效力应如何认定?

 A、不成立

 B、无效

 C、效力待定

 D、有效

 「答案」D

 「考点」表见代理的效力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49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 因空白合同书未收回,而空白合同书的存在就可以认定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购销协议有效。需要提醒的是,表见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它与狭义的无权代理存在区别,表见代理在符合一定条件下能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8、(2000-3-15) 某手表厂为纪念千禧年特制纪念手表两千只,每只售价2万元。其广告宣传主要内容为:(1)纪念表为金表;(2)纪念表镶有进口钻石。后经证实,该纪念表为镀金表;进口钻石为进口人造钻石,每粒价格为1元。手表成本约1000元。为此,购买者与该手表发生纠纷。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A、按无效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B、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欺诈

 C、按可撤销合同处理,理由为重大误解

 D、按有效合同处理

 「答案」B

 「考点」受欺诈而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详解」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据此,本题中手表厂的虚假宣传行为可认定为是欺诈行为。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因此,B项正确。注意,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属于无效合同。

 9、(2000-3-16) 甲商场向乙企业发现采购100台电冰箱的要约,乙于5月1日寄出信件,5月8日信件寄至甲商场,时逢其总经理外出,5月9日总经理知悉了该信内容,遂于5月10日电传告知乙收到。该何时生效?

 A、5月1日

 B、5月8日

 C、5月9日

 D、5月10日

 「答案」B

 「考点」的生效时间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16条第2款的规定。依据合同相关原理,到达对方的控制范围内即视为到达。因此,本题B正确。

 10、(2000-3-17) 下列协议中哪个适用《合同法》?

 A、甲与乙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

 B、乙与丙签订的监护责任协议

 C、丙与本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联产在包协议

 D、丁与戊企业签订的企业承包协议

 「答案」D

 「考点」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详解」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由此,AB两项是有关身份关系的;而C项双方当事人地位是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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