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司法考试真题(2017年司法考试卷三商法模拟试题及答案四)

2024-04-24 20:14:17

一、选择题

1.甲有限责任公司董事张某擅自将本公司资金借贷给王某,王某在借款到期的不知所踪,借款无法收回,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A 张某应当向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 甲公司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贵任

C 甲公司不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书画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D 监事会拒绝起诉的,甲公司的股东可以以公司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答案:A,B,C

解析:

[解析]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A、B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52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50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起诉,而不是以公司的名义,所以D选项不正确。

2.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在出现下列何种情形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

A 公司章程所定董事人数为15人,因种种原因现有董事人数为10人

B 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实收股本为500万元,未弥补的亏损达200万元

C 股东张某、王某和甲公司合计持有公司 10%的股份,三股东请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D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答案:B,C,D

解析:

[解析] 《公司法》第101条规定,公司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该规定可知, BCD选项均正确(注意: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而不是注册资本的1/3),A选项中公司董事人数是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不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所以A选项不正确。

3.根据公司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行为中,哪些将导致行为的所得收入归公司或被没收?( )

A 董事长张某自己设立某有限责任公司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所获得的收益

B 副董事长王某自行将公司的一笔暂时不用的资金借贷给某公司,获利后将这笔资金归还

C 总经理李某自行以公司的一处房产为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提供担保,获得酬金一笔

D 副总经理赵某得知某种货物价格将会上涨,将公司库存的这种货物卖给自己的亲戚,以后又替他将这批货物卖出,从中分得一部分利润

答案:A,B,C,D

解析:

[解析] 《公司法》第149条规定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行为:(1)挪用公司资金;(2)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3)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4)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5)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6)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7)擅自披露公司秘密;(8)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根据该条规定,ABCD选项均正确。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原《公司法》采用的是“董事、经理”的称谓,新《公司法》采用的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称谓。

4.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下列决议,属于无效的是:

A 股东会作出向某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

B 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对外投资达到公司净资产的60%

C 董事会作出向股东王某提供担保的决议

D 股东会召开前,由于董事会人员的疏忽,未通知股东张某,股东会作出增加生产项目的决议

答案:A,C

解析:

《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撤销。根据《公司法》第15条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股东会作出的向合伙企业投资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所以A选项正确。B选项中股东会作出的决议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但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是可撤销决议,所以B选项不正确。根据《公司法》第:16条规定,公司向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董事会不能作出决议,董事会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因而无效,所以C选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2条规定,召开股东会前应通知全体股东,D选项中召开股东会前未通知股东张某,召集程序违反法律,因此决议是可撤销决议,所以D选项不正确。要注意决议无效与可撤销的区别,哪些情形属于无效,哪些情形属于可撤销,二者是不同的。

5.张某拟设立一家个人独资企业,下列事项是登记申请书中的必要记载事项的是:

A 企业住所

B 张某的居所

C 张某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D 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答案:A,B,C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0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说明下列事项,(1)企业的名称和住所;(2)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3)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4)经营范围,根据试条规定,ABC选项均是必要记载事项。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8条的规定,必要的从业人员虽然是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必要条件,但是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不是设立申请书的必要记载事项,所以D选项不正确。

6.某合伙企业共有甲、乙、丙、丁、戊5名合伙人,全体合伙人委托甲和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下列关于甲、乙2人执行合伙事务的说法正确的是:

A 甲因为决策失误造成合伙企业亏损,应当由甲自己承担责任

B 甲对乙执行的合伙事务提出异议,应暂停该事务的执行

C 乙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对乙的委任

D 戊擅自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B,D

解析:

《合伙企业法》第27条规定,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根据该条规定,A选项不正确,《合伙企业法》第70条规定,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条规定,D选项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9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决定。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分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根据该条规定,B选项正确。被委托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自行决定撤销该委托,不须向法院申请,所以C选项不正确。

7.加拿大一家公司与中国某企业签订了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合营合同规定一次缴清出资。该外国企业未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出资额,对其应当如何处理?

A 外方应当向中方支付迟延缴资的利息,并赔偿因此给中方造成的损失

B 双方应当协商修改合同,另行约定缴纳出资的期限

C 未在规定时间缴纳出资,企业登记机关可对其处以罚款

D 可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

答案:A,D

解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5条的规定,合营各方规定一次缴清出资的,该外国公司未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出资的,视同合营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28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额。逾期未缴或者未缴清的,应当按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8.甲中国企业与乙美国公司共同设立了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公司成立后,乙公司不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致使合营企业无法继续经营,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 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一致同意,并由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后,合营企业方能解散

B 甲企业有权自行向审批机关提出解散合营企业的申请

C 乙公司应当对合营企业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D 乙公司应当向甲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B,C,D

解析: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90条的规定,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合营他方有权提出解散合营企业的申请,报审批机关批准,所以A选项不正确,B选项正确。该条同时规定,不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一方,应当对合营企业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所以C选项正确。合营一方不按照合营企业合同的规定履行出资义务,当然应向他方承担违约责任,所以D选项正确。

9.孙某设立的甲个人独资企业解散,乙公司是甲企业的债权人,甲企业清算结束,乙公司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 )

A 如果甲企业清算时,通知了乙公司,乙公司未申报债权,甲企业清算结束后,孙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消灭

B 乙公司对孙某的债权受到2年诉讼时效的限制

C 孙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

D 孙某对乙公司的责任期限为5年,自乙公司对甲企业的债权成立之日起起算

答案:A,B,D

解析: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的期限是不变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并且即使债权人应申报债权而未申报,原投资人也应在5年内对原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5年期限从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起算,不是从债权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权发生日起算。

10.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行为中,哪些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A 公司在股票市场上收购本公司股票一批,奖励给公司的中高层管理者

B 公司董事甲持有公司l万股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甲将股份全部转让

C 公司成立2年5个月,发起人丙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全部转让

D 公司为了减少注册资本,收购本公司部分股份

答案:A,C,D

解析:

《公司法》第143条规定了公司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情形: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根据该条规定,AD选项正确。《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原《公司法》规定的是3年,注意《公司法》修订后的期限为1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变动情况,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根据该条规定,C选项正确,B选项不正确(注意: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规定,《公司法》修订后作了较大的改变)。

二、案例分析

2000年1月,赵、钱、孙、李4人决定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并签订了书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的部分内容如下:(1)赵以货币出资10万元,钱以实物折价出资8万元,经其他3人同意,孙以劳务折价出资6万元,李以货币出资4万元;(2)赵、钱、孙、李按 2:2:1:1的比例分配利润和承担风险;(3)由赵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其他3人均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但签订大于1万元的销售合同应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合伙协议中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发生下列事实: (1)2000年5月,赵擅自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红天公司签订了销售合同,红天公司不知道合伙企业对赵的权限限制。钱获知后,认为该合同不符合合伙企业利益,经与孙、李商议后,即向红天公司表示对该合同不予承认,因为合伙协议规定赵无单独与第三人签订此类销售合同的权利。 (2)2001年1月,李提出退伙,其退伙并不给合伙企业造成任何不利影响。2001年3月,合伙人李与其他合伙人进行结算后,撤资退伙。于是,合伙企业又接纳周新入伙,周出资4万元。2001年5月,合伙企业的债权人绿光公司就合伙人李退伙前发生的债务24万元要求合伙企业的现合伙人赵、钱、孙、周和退伙人李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李以自己已经退伙为由,拒绝承担清偿责任。周以自己新入伙为由,拒绝对其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3)赵为了改善企业的经营管理,于2001年4月独自决定聘任田某担任该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 (4)2002年4月,合伙人钱在与黄河公司的买卖合同中,无法清偿黄河公司的到期债务8万元。黄河公司于2002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黄河公司胜诉。黄河公司于2002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钱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问题:

1.赵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所签的销售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案:

赵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所签的销售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在本题中,尽管作为合伙人的赵超越合伙企业的内部限制,但红天公司为善意第三人,因此赵以合伙企业名义与红天公司所签的销售合同有效。

2.李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如果李向绿光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李可以向哪些当事人追偿?追偿的数额是多少?

答案:

李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李向绿光公司偿还了24万元的债务,李可以向合伙人赵、钱、孙、周进行追偿,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注意:对外,退伙人李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在合伙企业内部,由于李退伙前已与其他合伙人进行了结算,他对该债务并不承担清偿责任,故其追偿的数额为24万元。

3.周的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案:

周的主张不成立。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赵聘用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答案:

赵聘任田某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及为蓝海公司提供担保的行为不符合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以下事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①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②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③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④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⑤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⑥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⑦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项。

5.合伙人钱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合伙企业决定对钱进行除名,合伙企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答案:

合伙企业的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的,属于当然退伙,当然退伙以法定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6.李的退伙属于何种情况?其退伙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案:

合伙人李的退伙属于通知退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通知退伙应满足以下条件:①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②合伙人退伙不会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①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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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卷二》强化题及答案5

三、不定项选择题。

 第91题 被告人江某与被害人郑某是同一家电脑公司的工作人员,二人同住一间集体宿舍。某日,郑某将自己的信用卡交江某保管,3天之后索回。一周后,郑某发现自己的信用卡丢失,到银行挂失时,得知卡上1.5万元已被人取走。郑某报案后,司法机关找到了江某。江承认是其所为,但对作案事实前后供述不一。第一次供述称,在郑某将信用卡交其保管时,利用以前与郑某—起取款时偷记下的郑某信用卡上的密码,私下在取款机上取款;第二次供述称,是仿制了一张信用卡后,用所获取的郑某信用卡上的有关信息取款;第三次供述却称,是拾得郑某的信用卡后,用该卡取款。但被害人郑某怀疑是江某盗窃其信用卡后取走卡上所存的钱款。如果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时,江某私下用来取走了现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江某构成侵占罪

 B.江某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C.江某构成盗窃罪

 D.江某不构成犯罪

 正确答案:B

 详解根据《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诈骗行为,表现为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骗取财物的行为。郑某将信用卡交江某保管,江某私下用信用卡取走现金,这是一种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诈骗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侵占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江某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即信用卡诈骗罪处理。

 第92题 2005年,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出《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 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劳函字[2005]第023号)。针对此请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给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发了《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2005]104号文)。叶某等人向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公开《关于除名职工重新参加工作后的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有关问题的请示》。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复函》的形式答复:“本局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请示工作的函件(即第023号文),属于政府内部公文事项,不予公开。”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

 A.叶某等人可以针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复函》申请行政复议

 B.叶某等人认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市监察机关举报

 C.叶某等人认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举报

 D.叶某等人不可以针对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复函》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答案:D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予以调查处理。故BC两项正确;根据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A正确,D错误。

 第93题 某合资企业的甲、乙两股东就股权转让达成协议。后因情况发生变化,甲、乙两股东又签订了一项合同修正案,约定在该合同批准后一年内甲有权以一定的价格向乙回购已经出让的股权。2001年4月1日,股权转让合同以及合同修正案一同获得批准。7月2日,甲提出回购,乙不同意,并告知甲原审查批准机关于2001年6月1日又作出一批复,该批复指出,2001年4月1日批复只是批准股权转让合同,未批准股权回购条款,股权回购时仍需报批。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审批机关2001年4月1日确认股权回购的批复

 B.甲乙之间关于股权回购的约定有效,甲可以对乙的违约行为提起诉讼

 C.审批机关2001年6月作出的批复并未设定新的权利义务,法院不应受理甲对该批复提起的诉讼

 D.甲在2003年8月对审批机关2001年6月1曰作出的批复提起诉讼已经超过诉讼期限

 正确答案:B,C,D

 详解本题需要结合行政诉讼的一般法理进行分析。根据《高法行诉解释》第1条规定,本题中,尽管第二个批复与甲有关联,但并没有规定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只是对合同手续的一个规定,对合同的效力也没有直接的明确的影响,因此C项是正确的。同时,甲和乙之间的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因此B项也正确。根据该解释第41条规定,本案的时间已经超过两年,已经过了诉讼期限。故D项正确。对于A项,法律规定的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几种文书中,并不包括批复,因此,不能直接要求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的批复。

 连题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94~96题。

 某城建公司使用劣质水泥建造居民楼,居民入住后大量出现楼板塌落、墙壁变形现象。该小区的居民遂申请城建局与质量监督局作出处理,后两局共同作出责令该城建公司赔偿该小区居民经济损失21万元;罚款10万元;立即停产停业,限期治理整顿,该城建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

 第94题 城建公司以城建局与质量监督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未告知当事人可申请听证为由,主张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是否成立?( )

 A.理由不能完全成立,因责令停产停业“可申请听证,而罚款不可以申请听证

 B.理由不能完全成立,因较大数额的罚款可以申清听证,而责令停产停业不可申请听证

 C.理由成立,因较大数额的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均可申请听证

 D.理由成立,因任何数额的罚款和责令停产停业均可申请听证

 正确答案:C 《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 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因此,该行政处罚没有遵守法定程序,C项正确。

 第95题 如果该城建公司提起复议,应向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

 A.该市人民政府

 B.既可向上级城建机关也可向上级质量监督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C.该市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

 D.只能向上级城建机关申请复议

 正确答案:A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四)项的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 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城建局与质量监督局的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为市人民政府,因此,A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第96题 在复议期间,该城建公司建造的居民小楼发生严重坍塌,致使一儿童死亡,复议机关认为该城建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了重大责任事故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时应如何处理?( )

 A.应直接判处刑罚

 B.应直接移送法院

 C.应直接移送公安机关

 D.应移送司法机关

 正确答案:D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7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 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知D项为本题的正确答案。

 连题 根据以下资料回答97~100题。

 甲、乙、丙3人实施信用证诈骗。侦查过程中,某地级市公安机关向该市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甲、乙、丙3人。其中,甲系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乙系自由职业者;丙系无国籍人士。在审查批捕过程中,检察院查明:乙已怀有2个月身孕。

 第97题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察机关决定对甲批准逮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只需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B.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C.应当分别报请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D.等待人大常委会许可期间,应当先取保候审

 正确答案:A,D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0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这里所说的只是可以不批捕而并非应当不批捕。换言之,对怀孕的妇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也是可以的。据此,A选项正确。该规则第92条第2款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据此,B选项错误。该规则第97条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桢查。据此。C选项错误。该规则第101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据此,D选项正确。

 第98题 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检察机关决定对甲批准逮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只需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B.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许可后,再报省人大常委会许可

 C.应当分别报请省市两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D.等待人大常委会许可期间,应当先取保候审

 正确答案:C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第93条规定:对担任两级以上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犯罪嫌疑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分别报请相应的人大常委会(闭会期间)或主席团(会议期间)许可。据此, C选项正确。

 第99题 关于检察院对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可以对乙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B.可以直接建议公安机关对乙取保候审

 C.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决定另行侦查

 D.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正确答案:A,D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0条规定: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或者不予逮捕。这里所说的只是可以不批捕而并非应当不批捕。换言之,对怀孕的妇女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也是可以的。据此,A选项正确。该规则第92条第2款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能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措施的意见。据此,B选项错误。该规则第97条规定:审查逮捕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不另行桢查。据此。C选项错误。该规则第101条规定: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据此,D选项正确。

 第100题 关于检察院对丙审查批捕,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市检察院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自行作出决定

 B.市检察院认为需要逮捕的,报省检察院审查

 C.省检察院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

 D.省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应同时报人民检察院备案

 正确答案:A,B,C,D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4条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案件或者涉及国与国之间政治、外交关系的案件以及在适用法律上确有疑难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层报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外交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外国人、无国籍人涉嫌本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犯罪的案件,由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级人民检察院审查。省级人民检察院经征求同级政府外事部门的意见后,决定批准逮捕,同时报人民检察院备案。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逮捕的,可以直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据此直接看出,A、B、C、D均为正确选项。

甲电脑公司与乙电子研究所在1999年12月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商定,联合开发研制一种新型的集成电路块,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规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了的,请有关仲裁委员会仲裁。2000年1月,双方发生争议,乙电子研究所向本单位所在地的A市仲裁委员会递交了仲裁申请书,甲电脑公司拒绝答辩。双方经过协商,重新签订了一份仲裁协议,商定将此合同争议提交甲电脑公司所在地的8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事后,乙电子研究所担心B市仲裁委员会实行地方保护主义。故未申请仲裁,而向合同签订地C市人民法院起诉,起诉时未说明此前两次约定仲裁的情况,法院受理了本案,并依法向甲电脑公司送达了起诉状副本,甲电脑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甲电脑公司败诉,被告不服,立即上诉。

 第1题 甲电脑公司的如下上诉理由,不能支持的是哪项?()

 A.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事项属于仲裁范围

 B.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合意的体现

 C.仲裁协议指定了仲裁委员会

 D.事先具有仲裁协议,排除人民法院的诉讼管辖

 正确答案:A,B,C,D 本题涉及仲裁与诉讼的关系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

 第2题 法院审理本案是否合法,下列说法正确的有哪些?()

 A.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本案

 B.法院审理本案是合法的

 C.当事人一方起诉,未声明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又应诉答辩的,视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D.仲裁协议排除人民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正确答案:B,C 依据《仲裁法》第26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起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继续审理。故本题选项为BC。

 第3题 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有效还是无效?()

 A.无效,不属于仲裁范围

 B.有效,符合仲裁协议的有效要件

 C.效力未定

 D.无效,因人民法院已作出判决

 正确答案:B 依《仲裁法》第16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有效。

 第4题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有效还是无效?()

 A.无效,不属于仲裁案件

 B.有效

 C.效力未定

 D.仲裁协议因未明确指明仲裁机构、内容不明确而无效

 正确答案:D 本题涉及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依《仲裁法》第18条的规定,仲裁必须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内容包括。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故本题选项为D。

 第5题 2006年7月20日,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等1.8万元,陈某无过错不承担责任。2006年7月25日,李某以诉讼代理人的身份,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被告以陈某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陈某以一审被告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李某、一审被告、陈某的上诉都是合法的

 B.一审被告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被上诉人

 C.李某的上诉是不合法的

 D.陈某的上诉不合法,因一审判决没有涉及陈某的责任,陈某不可以作为上诉人

 正确答案:C,D 考点当事人和第三人的一审上诉权

 详解无论是当事人还是第三人,都有权以其他当事人或第三人为被上诉人提起上诉,B项错误。 在一审期间,由于小龙尚未年满18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民诉意见》第67条的规定,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即李某作为小龙的监护人可以 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参与诉讼。但是一审判决后,小龙已经年满18周岁,按照法律规定取得了完全民事行 为能力,因此也就具有了完全的诉讼行为能力,应当独立进行相应的诉讼行为。李某此时已经不再具有小 龙的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因此除非取得小龙的授权,李某不能以自己的身份提起上诉。故李某的上诉没有 法律依据,选项A错误,C正确。根据《民诉意见》第66条规定,未承担责任的第三人陈某无权上诉,D 项也正确。选CD。

 连题 根据以下材料,回答6~9题。

 乙是A市的建材经销商,因资金周转困难,便从A市甲处借了50万元人民币,购买了一批建材,并销售给了B市的丙,约定价款为60万元人民币,但丙未付款。乙与丙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A市。后来,甲要求乙还钱,乙说因为丙没有支付货款,所以无力偿还。鉴于此,甲欲直接起诉丙,要求其支付50万元。

 第6题 如果甲对丙提起诉讼,法院在下列何种情形下不应当受理?()

 A.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

 B.甲向A市的法院起诉

 C.乙不愿意通过诉讼或仲裁的方式主张对丙的到期债权

 D.甲以乙的名义起诉

 正确答案:A,B,D 《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代位权诉讼由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故D项不应当受理。《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该解释第14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甲应向丙所在地B市法院起诉,B项也不应当受理。A项甲对乙的债权未到期的,甲不享有债权人代位权,不能对丙提起诉讼。故A项不应当受理。代位权诉讼由甲直接对丙提起,乙不愿意诉讼或仲裁不影响法院受理。故C项错误。A、B、D三项符合题意。

 第7题 假设法院受理甲对丙提起的诉讼,下列关于乙的诉讼地位的何种表述是错误的?()

 A.乙在诉讼中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B.乙在诉讼中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C.如果参加诉讼,就处于共同原告的地位

 D.乙在诉讼中处于共同被告的地位

 正确答案:A,C,D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16条第1款规定,乙为第三人。由于甲已直接代位对丙起诉,此时乙对诉讼标的已无独立请求权,故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B项不舍题意,排除,应选A、C、D项。

 第8题 在代位权诉讼中,关于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三方的关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些?()

 A.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B.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C.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用由次债务人负担

 D.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入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正确答案:A,B,C,D 《合同法解释(一)》第17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故D项正确。第18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人在代位权诉讼中对债权人的债权提出异议,经审查异议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故A、B项正确。第19条规定:“在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故C项正确。

 第9题 法院如果判决丙支付货款,那么以下做法正确的是哪些?()

 A.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甲,甲扣除50万元及利息后,将余下的钱支付给乙

 B.判决丙直接将货款60万元交付给乙,乙将50万元并加上利息支付给甲

 C.判决丙直接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并将剩下的10万元货款支付给乙

 D.判决丙将50万元及利息支付给甲

 正确答案:D

 根据《合同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应由次债务人丙直接向债权人甲履行清偿义务,清偿范围为债权人的债权,即50万元及利息。故D项为正确答案。

 第10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甲急欲销售其开发的某住宅区的最后1套别墅,遂打电话向乙、丙、丁发出售房要约,并声明该要约的有效期为1个月。要约发出后第10日,甲与乙签订买卖合同并交付该别墅,乙支付了全部房款,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第21日,甲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第25日,甲又与不知情的丁签订了买卖合同。第26日,该别墅被意外焚毁。下列关于甲、乙、丙之间关系的何种表述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买卖合同有效

 B.甲、丙之间买卖合同无效,因该合同损害乙的利益

 C.甲不应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因为房屋系意外焚毁

 D.丙应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

 正确答案:A 考点不动产买卖合同的效力及风险负担

 详解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其他合同生效的阻却事由,故合同成立生效,故A项正确。甲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丙为善意,所以合同成立生效,故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我国合同法对于违约适用的是严格责任,除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之外,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甲应当向丙承担不能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故C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142条规定,由于甲没有向丙交付房屋,所以丙不应当负担房屋被焚毁的风险,故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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