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汕头(汕头联泰汕樟路绿化率是多少)

2024-04-08 22:59:18

联泰汕樟路绿化率为:33%。

热电厂旧改项目规划总用地面积为65933.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为356458.0平方米,总计容建筑面积为296698.5平方米,分两期开发,计划建设14栋32层高层建筑,其中1层及2层为附属配套设施,3~32层为住宅,项目设计居住户数约为2200户。项目小区建筑密度小于或等于25%,容积率小于或等于4.5,绿地率约为33%。项目配套公共设施包括地下两层(包括停车库、设备房及人防功能)、商铺、物业用房、游泳池、变配电房、垃圾收集间、水泵房、生活及消防水池等。本项目施工期预计为29个月

联泰汕樟路位于:金平汕樟路238号(汕樟路与华山北路交界处西南)。

装修情况为:毛坯。

容积率:4.5。

物业类型:商业-公寓。

产权:商住公寓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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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发展城市绿化事业,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建设宜居城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汕头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古树名木、公园广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目标,实行绿化目标责任制,保证城市绿化面积逐年增长,并保障城市公共绿地建设和养护的资金投入。

市、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水务、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相关工作。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绿化管理人员,及时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四条 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第五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线,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实施,并在批准后三十日内报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符合环境保护功能、国家有关标准和本土特点,明确城市绿化目标、规划布局、各类绿地的面积和控制原则,确定永久保护的绿地,重点加强道路和铁路两侧、海边、江(河)边、湖边及城(镇)区周边绿化带的建设,合理设置公园广场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和其他绿地,并满足防灾避险功能。

城市绿地防火设施建设应当纳入消防规划。第六条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公共利益需要变更的,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市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变更方案向社会公示、举行听证会,由市人民政府提出,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和备案。第七条 城市各类绿地实行绿线控制,依法划定的绿线应当在三十日内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进行与绿化不相关的建设。第八条 绿线不得擅自调整。因城乡建设确需调整的,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绿线减少的规划绿地面积,应当予以补充落实。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绿线档案。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绿线调整后十日内将调整结果告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第九条 公园广场绿地周边新建建设项目,应当与绿地的景观相协调,并不得影响植物的正常生长。

自然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会同同级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公园广场绿地周边划定一定范围的控制区,控制区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高度、布局应当与公园广场绿地景观相协调。第十条 绿地的建设指标应当达到或者超过《国家园林城市标准》的各项指标。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八,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得低于十二平方米。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必须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总用地面积的比例按照不低于省的有关标准执行。

确因条件限制,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达不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第十二条 鼓励发展垂直绿化、屋顶绿化、桥梁绿化和绿荫停车场等多种绿化形式。屋顶绿化、绿荫停车场的面积可按百分之二十五的比例折算为建设项目的绿地面积,但折算面积的总和不得超过该建设项目绿地面积的百分之十。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办公区域、工矿区域、居住小区和私家庭院进行绿化,美化环境,但不得危及公共安全和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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