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绿化条例(破坏小区绿化违反了哪条法律)

2024-04-12 22:56:11

破坏小区绿化违反了《城市绿化条例》,具体处罚如下:

1、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2、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公共财产的范围如下:

1、国有财产;

2、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3、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4、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法律依据

《城市绿化条例》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占用的城市绿化用地,应当限期归还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化用地,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

砍伐城市树木,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植树木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侵犯公私财物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元以下罚款:

(一)偷窃、骗取、抢夺少量公私财物的;

(二)哄抢国家、集体、个人财物的;

(三)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

(四)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第二十五条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有下列第一项至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有第四项至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一)在地下、内水、领海及其他场所中发现文物隐匿不报,不上交国家的;

(二)刻字业承制公章违反管理规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污损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损毁公共场所雕塑,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四)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路牌、交通标志的;

(五)故意损毁路灯、邮筒、公用电话或者其他公用设施,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六)违反规定,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

(七)违反规定,在城镇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周围居民的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制止的。

若违法行为人有破坏绿化树木的行为的,则行政机关可以对其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罚: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违法破坏树木:

1、为首组织、筹划、煽动盗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损失的;

2、盗伐防护林、经济林、特种用途林的;

3、一贯盗伐或屡教不改的;

4、盗伐林木不听劝阻,或威胁护林人员的;

5、其他盗窃,情节严重的。

二、破坏树木处罚标准:

1、若是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规定处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2、毁坏的树木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

3、毁坏他人树木,属于民法上的侵害他人财产权的表现,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一般表现为赔偿财产损失,损失数额计算以损害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

法律依据:《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责令停止侵害,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损坏城市树木花草的;

2、擅自砍伐城市树木的;

3、砍伐、擅自迁移古树名木或者因养护不善致使古树名木受到损伤或者死亡的;

4、损坏城市绿化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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