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 绿化主管(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2024-05-05 03:06:17

海南省政府令

(第21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已经2008年6月11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 罗保铭

二○○八年七月十六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将下列177项行政管理事项下放市县行使:

序号项 目 名 称依 据实 施 机 关1以工代赈项目年度安排与资金总量安排《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2除涉及国产设备退税与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以外,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规定为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的核准《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第四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3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项目的备案《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4城市自来水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5除规定由省政府及其部门审批外的国债项目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投资概算的审批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6以工代赈重大项目的招投标《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7项目剩余资金的调剂使用 市、县、自治县发展与改革部门,报省发展与改革部门备案8旅游景区(点)渡船价格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二十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9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业务范围审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6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0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88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1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审批《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及经人事部批准的《海南省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意见》(琼人劳保〔2007〕214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2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4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3中级以下职业资格证书的发放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海南省职业资格证书管理办法》(琼人劳保技〔1999〕115号)第四条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4除在省社会保险局参保的单位以外的特殊工种人员提前退休审批《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1999〕10号)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报省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15海口市和三亚市辖区所属副处级事业单位及其他市县辖区所属副科级事业单位的设立审批《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市、县、自治县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16因病或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企业职工提前退休初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82项市、县、自治县人事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7设立代理记帐机构的审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报省财政部门备案18除主要、重要港口以外的港口规划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一条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备案19市县范围内12座以下水路客货及危险品运输管理审批《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交通部〔1987〕交河字680号)第八条市、县、自治县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0道路运输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和收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交通部令第9号)第八条海口市、三亚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21城市建成区内国道、省道的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条海口市?

机构职责

一、负责全国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监督管理。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起草相关法律法规并监督实施。制定部门规章、参与拟订有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指导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湿地和荒漠的调查、动态监测和评估,并统一发布相关信息。承担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的有关工作。

二、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造林绿化工作。制定全国造林绿化的指导性计划,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程并监督执行,指导各类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指导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和以植树种草等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工作,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造林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工作。承担全国绿化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三、承担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监督管理的责任。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国森林采伐限额,监督检查林木凭证采伐、运输,组织、指导林地、林权管理,组织实施林权登记、发证工作,拟订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指导实施,依法承担应由国务院批准的林地征用、占用的初审工作,管理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承担重点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资产产权变动的审批工作。

四、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湿地保护工作。拟订全国性、区域性湿地保护规划,拟订湿地保护的有关国家标准和规定,组织实施建立湿地保护小区、湿地公园等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湿地的合理利用,组织、协调有关国际湿地公约的履约工作。

五、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国荒漠化防治工作。组织拟订全国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参与拟订相关国家标准和规定并监督实施,监督沙化土地的合理利用,组织、指导建设项目对土地沙化影响的审核,组织、指导沙尘暴灾害预测预报和应急处置,组织、协调有关国际荒漠化公约的履约工作。

六、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及调整国家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植物名录,报国务院批准后发布,依法组织、指导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全国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监督管理野生动植物进出口。承担濒危物种进出口和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珍稀树种、珍稀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出口的审批工作。

七、负责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的监督管理。在国家自然保护区区划、规划原则的指导下,依法指导森林、湿地、荒漠化和陆生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监督管理林业生物种质资源、转基因生物安全、植物新品种保护,组织协调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按分工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有关工作。

八、承担推进林业改革,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责任。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等重大林业改革意见并指导监督实施。拟订农村林业发展、维护农民经营林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指导、监督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和林权流转,指导林权纠纷调处和林地承包合同纠纷仲裁。依法负责退耕还林工作。指导国有林场(苗圃)、森林公园和基层林业工作机构的建设和管理。

九、监督检查各产业对森林、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开发利用。制定林业资源优化配置政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拟订林业产业国家标准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指导赴境外森林资源开发的有关工作。指导山区综合开发。

十、承担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国森林防火工作的责任,组织、协调、指导武装森林警察部队和专业森林扑火队伍的防扑火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的具体工作。承担林业行政执法监管的责任,指导全国森林公安工作,监督管理森林公安队伍,指导全国林业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指导林业有害生物的防治、检疫工作。

十一、参与拟订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财政、金融、价格、贸易等经济调节政策,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提出中央财政林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预算建议,管理监督中央级林业资金,管理中央级林业国有资产,负责提出林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国务院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规划内和年度计划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年度生产计划。

十二、组织指导林业及其生态建设的科技、教育和外事工作,指导全国林业队伍的建设。

十三、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东街18号 ,是主管林业工作的国务院直属机构。其前身是1949年10月1日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林垦部。

根据《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国家林业局。

2018年3月,根据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国家林业局的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将国家林业局的森林防火相关职责整合,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的职责整合,组建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管理;不再保留国家林业局。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林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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