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店合同(购买狗狗时签的协议有法律效力么)

2024-04-10 23:48:19

购买狗狗时签的协议有法律效力。

该协议是典型的买卖合同,即出卖人以转移标的物的物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主要以下三方面来看:

1、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合同生效条款或合同终止条款,且该条款是否达成;

2、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违反政府规章仍是有效的);

3、合同约定的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显然,你们之间的合同不会出现上述三种情况,因此,合同约定有效。

扩展资料:

购买狗狗纠纷案例:宠物狗买回8天就死掉?购买协议:出门后生死不包

宠物店见到小狗活泼乱跳、乖巧可爱,高高兴兴买回家,没过多久小狗就状态不佳,送到宠物医院就被诊断患病。这种情况你有没有遇到过?截至今年11月,重庆市九龙坡区消委会已接到21件宠物买卖纠纷投诉。

今年10月,九龙坡区消委会接到投诉,徐女士在石坪桥某宠物店买了一只宠物狗,店家说是纯种边境牧羊犬并承诺健康。昨日,徐女士告诉重庆晚报记者,在店里看到小狗的确很精神,活蹦乱跳的,她花4000元买下,加上笼子、狗粮及各种营养品等共计5000元。

没想到,小狗回家后第3天就出现不适症状。“刚开始是咳嗽流鼻涕,后来腹泻呕吐。”徐女士立即将狗送到宠物医院治疗,检查显示小狗患有犬瘟热、细小及冠状病毒。治疗5天后病情还没有明显好转。治疗期间徐女士花费了3000多元,5天后狗狗因病死亡。

徐女士伤心又愤怒,怀疑宠物店卖给自己的是早已生病的狗,翻出购买时签署的《宠物购买协议单》,才发现协议单末尾写着“出门后生死不包”。徐女士说,协议单上免除了宠物店的一切责任,一经售出不包不退不换,生病或死亡与本店无关,也不包犬瘟热、细小、冠状等任何潜伏期疾病。徐女士表示,当时付完钱后宠物店才提供协议单,她没办法只好签字带走小狗。

霸王条款让徐女士很生气,她找到该宠物店老板,老板表示小狗售出后与本店无关。于是,徐女士向九龙坡区消委会进行了投诉。

切莫掉进合同陷阱

据九龙坡区消委会负责人介绍,截至11月,今年宠物狗纠纷案仅区消委会接到的就有21件投诉,几乎都是买回家后不久狗狗就生病或死亡。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应注意三大事项:检查宠物店有无营业执照;购买前查验该犬只有无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饲养的犬只出售或赠予,原主人或买主/受赠人应在30日内办理养犬变更登记。

该负责人还说,在徐女士的纠纷案中,店家让她签署的“出门后生死不包”条款,明显属于格式合同侵权,“签署合同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切莫掉进合同陷阱,得不偿失。”

百度百科-买卖合同

人民网-宠物狗买回8天就死掉 购买协议:出门后生死不包

你好,我现在在一家私营宠物店工作,试用期已过准备签合同,但他提出每个月要从我拿的提成里扣除一部分以

有用。如果在宠物店购买狗狗时签订了合同,那么这份合同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需要遵守其中的条款和规定。合同中包含了有关宠物的品种、年龄、健康状况、价格等信息,同时也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问:你好,我现在在一家私营宠物店工作,试用期已过准备签合同,但他提出每个月要从我拿的提成里扣除一部分以作年终考核之用(具他说是为了相互信任)。

答:君同法律在线咨询为您解答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的规定: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 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再看《社会保险法》对缴纳社保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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