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绿化(无锡市城市绿化管理实施办法)

2024-04-04 02:33:01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本实施办法所指的城市绿化,包括以下七类绿地:

(一)公共绿地:供群众游憩观赏的各种公园、动物园、植物园、陵园、小游园及街道广场绿地。

(二)防护绿地:用于城市环境、卫生、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三)生产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四)风景林地: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对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

(五)居住区绿地:居住小区、居民住宅区范围的绿地。

(六)单位附属绿地: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七)道路绿地:干道、街巷等行道树、分车带、隔离带绿地。第三条 无锡市绿化委员会是全市绿化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统一组织全市城乡绿化工作。

无锡市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园林局)是无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绿化工作。

江阴市、宜兴市、无锡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受市园林局的业务指导。

各区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在市园林局业务领导下,管理本辖区内的城市绿化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督促、检查或组织辖区内的单位、住宅小区、居民区宅院的绿化和管护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工作,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四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植树或者其他绿化义务。

所有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绿化的义务。

提倡以自建、共建等形式,搞好城市绿化。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绿化规划,编制年度绿化建设资金计划,重点建设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第六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包括:规划依据、指导思想和原则;规划年限和范围;绿地系统布局;绿地指标和定额;各类绿地规划;树种规划;绿地近期建设规划;绿化规划的实施措施。第七条 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并根据本地特点,充分利用自然、人文条件,与文物古迹的保护相结合,突出地方特色,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第八条 城市新建区及各类开发区的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城改造区的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大专院校、疗(休)养院的城市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5%;产生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的工厂和单位的城市绿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40%,并按有关规定营造防护林带。第九条 城市绿化建设必须按城市规划进行。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第十条 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绿化和城市干道绿化,由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新建、扩建、改建的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由建设单位负责,并应接受所在县(市)、区城市绿化管理部门的技术指导。第十一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有绿化规划的,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并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绿化。第十二条 城市绿化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省人民政府建设(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

绿化工程竣工后,经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该工程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第十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必须有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和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必须按照有关规定报市、县(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乡镇公路绿化工作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根据《南宁市城市园林绿化条 例》(以下简称《条 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男十八至六十周岁,女十八至五十五周岁),每人每年义务植树五株,或完成相应劳动量的植绿护绿任务。对已满十一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青少年,尽可能安排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第三条 《条 例》所称的城市绿地,是指在本市规划区内的下列七类绿地:

(一)公共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各类公园(综合性公园、儿童公园、文物古迹公园、纪念性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动物园、植物园、带状公园等)、街旁游园,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居住区绿地:指居住区内除居住区级公园以外的其它绿地。包括小区级小游园、组团绿地、儿童游戏场、宅旁绿地、配套公建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即道路红线内的绿地)等。

(三)单位附属绿地:指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管界内的环境绿地。

(四)防护绿地:指用于城市隔离、卫生、安全、防灾等目的的绿带、绿地。

(五)生产绿地:指为城市园林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种子的圃地。

(六)道路绿地:指道路及广场范围内用于绿化的用地。道路绿地分为道路绿带(包括分车绿带,行道树绿带、路侧绿带)、交通岛绿地(包括中心岛绿地、导向岛绿地、立体交叉绿岛)、交通广场绿地和停车场绿地等。

(七)风景林地:指具有一定景观价值,在城市整体风貌和环境中起作用,但尚没有完善游览、休息、娱乐等设施的林地。第四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园林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绿化的建设、保护和管理,对本辖区内单位庭院,居住区的园林绿化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各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授予或委托的职能,对本辖区内的园林绿化进行建设、保护和管理。第五条 《条 例》第八条 、第九条 所称的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绿地率,应纳入建设单位红线用地范围进行计算:绿地率区域内园林绿地面积÷区域面积×1 00%。绿地面积不包括屋顶绿化,垂直绿化、阳台绿化和室内绿化。第六条 本市从事城市园林绿化施工、养护管理、工程监理以及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花卉、盆景、草坪生产和经营,提供有关城市园林绿化技术咨询、培训、服务等业务的企业,均应纳入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管理范围,取得相应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本市三级及三级以下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放《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证书》并进行年度资质审查。第七条 凡建设面积达5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开工登记方可施工。其中城市公共绿地及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上(含20米)道路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向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开工登记;单位庭院、居住区及路幅红线宽度20米以下道路的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向所在城区人民政府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开工登记。第八条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设计。工程项目总平面图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须将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报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经同意后,方可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九条 凡建设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30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项目,应按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实行施工招标投标。第十条 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照城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规范进行,并接受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管理。建设面积达3000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在15万元以上的城市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必须委托有园林绿化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三十日内,将绿化工程竣工图报园林绿化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城市绿地的养护管理,必须严格按照城市绿地养护规范进行,并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质量监督管理。第十二条 《条例》所称的绿化补偿费,包括:经批准绿地率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建设项目所缺少部分的绿地建设补偿费、占用绿地补偿费、临时使用绿地补偿费,砍伐、移植、修剪城市绿化植物补偿费。绿化补偿费标准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对市内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范围内的绿化补偿费,经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收费标准可适当降低,具体降低幅度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为贯彻落实县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我乡公路绿化栽植管理工作,提高管护水平,保护生态环境,结合县政府下达我乡绿化工作任务和我乡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防止公路水土流失,稳固路基、保护路面、保障安全为宗旨,进一步塑造“畅、洁、绿”的交通环境和“绿色、和谐”的生态环境,促进我乡经济快速发展,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把绿化工作做好、做实、做到位,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成立××乡道路绿化工作领导小组,书记、乡长任顾问,

人大主席任组长,×××任副组长,××××为组成成员。

三、绿化路段

××公路17公碑至27公碑处

四、实施步骤

(一)2月8日至15日召开公路绿化工作会议,做好宣传工作;

(二)2月16日至3月15日栽种树苗;

(三)3月16日至3月20日验收、管养、维护。

五、技术要求

(一)公路绿化设计要符合农村公路绿化规范要求,按照线路实际情况合理规划行距和株距,在地理条件和不影响行车视距的前提下,公路两侧必须同时栽植和不间断栽植,株距为4-5米。

(二)要以樟树、杜英树、罗汉松为主,选择优良树种,实行带土栽植,苗木栽植坑穴标准:80CM80CM80CM(长宽高)。

(三)林业站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责任

1、工作过程中各种矛盾由所在村处理;

2、林业站负责苗木的日常管护,包括浇水、防虫、修剪、清草、刷白等管理工作;

3、各村负责苗木栽植后的爱护,包括偷盗、损毁、补栽等工作;

(二)落实奖惩措施

1、对人为故意损害的发现损坏一棵罚款500元;

2、对无意破坏损害的自觉补栽后,罚款每棵100元;

3、对情节严重的交由林业公安严肃处理;

4、对爱护到位、存活率达98%以上的给予一定奖励。

(三)加大督查力度

乡党委将绿化工作纳入对管区、对村的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将不定期对绿化相关工作进行督查,并将结果通报全乡。

××乡人民政府

二0一二年二月七日

乡镇公路绿化工作实施方案 [篇2]

为切实推进我区农村公路绿化工作,促进交通运输生态文明,充分发挥农村公路社会和经济效益,根据惠阳区政府《惠州市惠阳区创建国家森林城市工作方案》(草案)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农村公路实际情况,确保实现农村公路“畅、洁、绿、美、宁”目标,制定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科学规划、创新理念,以城市、森林、民生为主题,注重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适地适树、优化配置原则,打造绿色公路,打造绿色走廊,实现城乡绿化一体化,促进我区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 目标任务

通过2年努力,农村公路绿化指标达到国家森林城市的评选指标。县道林木绿化率达到80%以上,形成绿色景观通道。

三、基本措施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公路绿化是国土绿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路建设中不可缺少的一个主要内容;是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为此,我们专门成立农村公路绿化工作小组,为我区农村公路绿化任务全面完成建立保障。

2、统筹安排,高效实施。根据“因地制宜, 适地适树,绿美结合,注重效益”原则,以满足交通功能要求为主,兼顾景观舒适性、生态适应性以及经济实用性。争取在2年内实现县道林木绿化率达到80%以上,形成绿色景观通道。

四、实施办法

县道X202、X204、X205、X209、X225、X226、X227等7条线路我区辖下路段两侧路树栽植补植由区地方公路管理局组织实施。乡、村公路两侧路树树栽植补植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实施,所需苗木由各乡镇自行解决。 公路绿化要注重与周边自然、人文景观的结合与协调,因地制宜开展乔木、灌木、花草等多种

形式的绿化。实施农村公路绿化,资金投入是保证。区地方公路管理局积极争取上级主管部门资金补助,完成好县道绿化工作。各乡镇要建立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积极推进农村公路绿化工作。

五、县道绿化实施要求

1、在公路两侧各栽植1行路树,株距5米。有边沟的栽植在公路两侧的.排水沟中间,没有边沟的栽植在距离路面边缘3米的公路用地上。

2、洞穴规格50×50×50cm;

3、苗木要求带有30cm以上土球,带有2级以上分枝。树种以香樟为主。香樟树苗胸径要求达到5厘米以上。

六、加强管护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农村公路绿化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公路绿化路树所有者,有责任对绿化路树进行管护,及时做好农村公路绿化植株的除草、修枝、修剪、扶正、浇水、施肥、

刷白等一系列培育工作,及时做好病虫害防治工作,保证植株正常生长。整形修枝、修剪要根据不同树种、生长期特点,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不得侵占公路建筑限界,树冠不得妨碍视距,危及交通安全。农村公路绿化所属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砍伐。路旁树木如与电讯、电力线路发生干扰,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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