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化违建(屋顶绿化算不算违建)

2024-04-06 02:55:24

要看你的建设规模和影响程度,如果只是一些花盆花箱的话,应该不算,如果改变了房屋的结构,进行了改动那是不允许的。

屋顶绿化基本要求

对于既有建筑,应在广泛征求使用单位或住户同意的基础上,委托有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单位对其进行安全鉴定,并对屋面荷载进行验算,符合要求方可进行屋顶绿化。

规范要求

承重:园式屋顶绿化屋顶设计,其屋面荷载应≧4.50KN/M2(营业性屋顶花园≧6.0KN/M2);简单式屋顶绿化屋顶设计,其屋面荷载应≧2.5KN/M2;

安全:对屋顶需做防护安全,如独立出入口、安全护栏、疏散楼梯等;

防水:一般建筑需达二级防水标准、重要建筑须达到一级防水标准;

排水:保证暴雨后 1 小时内排水,在排水口应有过滤结构。

扩展资料:

屋顶绿化的出现是以增加城市绿化面积,缓解大气浮尘和城市热岛效应,并净化空气和水源,改善城市环境面貌和改善人居环境为目的的。与“违建花园”相比,屋顶绿化建设需经过当地规划部分审批,并且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的同意。

在专业技术标准的指导下,确保房屋安全和建筑的整体效果不受影响。同时,屋顶绿化申请人应保证绿化成果由全体业主共享。由于屋顶绿化涉及到公共资源,因此其与“违建花园”相比,具有一定的公益属性。

而屋顶绿化和“违建花园”之所以争议不断,是因为申请人未经相关部门许可,私自改造公共空间,并在建成后回避了屋顶绿化的公益属性,将其作为私有财产,违背共享原则。由于我国屋顶绿化起步较晚,缺乏相应的规范性,因此我国屋顶绿化在责任人、产权划分、公摊项目后续管理等问题上存在较大的争议。

百度百科——屋顶绿化

人民网——最牛违建楼顶见绿 回应称只是在做绿化并非违建

住宅小区内私搭乱建侵害小区公共利益是一个普遍的社会问题。对于部分业主私自搭建违章建筑的行为,物管公司或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业主应当主动维权,必要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私搭乱建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私盖阳光房 属违法建筑

1、首先应明确业主独用露台为业主专有部分还是小区公共部分。按照《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露台要成为专有部分的组成部分,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符合规划,即是经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规划。物理上专属于特定房屋。销售合同有约定。除此之外,露台一般应认定为小区公共部分,任何业主不得私自搭建建筑物。

2、一般来说,违章建筑物在本质上是违反了

《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私搭阳光房,既破坏了楼顶及隔离墙的原状,改变了原设计用途,也影响了小区整体观瞻,侵害了全体业主的利益,所以理应立即拆除违章建筑。

二、擅扩阳台面积 需恢复原状

1、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或者法律、法规、管理规约,实施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的行为,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害等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占用绿地扩大阳台面积的行为,既是一种违反管理规约的违约行为,同时也是一种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违章建筑的违法行为。在此情况下,物管公司有权代表全体业主提起诉讼要求违法、违约业主将违章建筑予以拆除,这既是物管公司的权利,同时也是义务。

三、邻居私搭乱建 违建要拆除

1、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相邻各方,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德等,本着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2、根据《物权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有相邻关系或利害关系的业主,可以损害自己安全居住利益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3、私搭乱建的行为明显有违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侵犯了邻里利益。此时作为具有利害关系的相邻业主有权诉至法院,要求立即拆除违章建筑,以便排除妨害,消除潜在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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