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取消调整及决定保留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决定
(2006年6月29日银川市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6年7月21日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2号公布)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减少和规范行政许可事项,改进行政许可方式,减少审批环节,建设西北地区最适宜居住、最适宜创业的现代化区域中心城市,今年以来我市对2004年分两批公布的市直27个部门实施的261项行政许可事项依法进行了清理。经市人民政府2006年6月29日第58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对12项行政许可权限不在市级行政机关或者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予以取消;对3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调整;将63项行政许可事项合并为24项;对35项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予以公布。同时,对市直各部门实施的现行有效的244项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
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遵照决定,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重新制定或者修订行政许可事项办事程序,建立活页,并予公布,严格依法实施。
附件:
1、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五批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行政许可权限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3、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4、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三批决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5、银川市人民政府决定公布的现行有效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附件一:银川市人民政府第五批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部门序号 项目名称设定依据说 明
建
设
局
1
单位投资建设的市
政设施移交市政管
理机构的审批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日银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宁夏回族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批准)
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
政许可事项办理
2
城市照明设施的验
收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日银川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
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宁夏回族
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
批准)
改变管理方式,不作为行
政许可事项办理
3
涉及建筑物主体和
承重结构变动的建
设活动的审批
《银川市建筑管理条例》(2002年5月28日银
川市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
议通过2002年7月2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由建设单位和原设计单位
审查同意并报审图中心备
案。市建设局负责日常监
管工作。
4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
业技术人员资格的
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席令第91号)
由自治区建设厅审批
公
安
局
5
特种车警报器及标
志灯具使用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405号)由自治区公安厅实施
6
市政设施养护、维
修、检查通行证的
核发
《银川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2001年1月19
日银川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十三次会议通过,2001年3月29日自治区第八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
统一纳入“特种车警报器
及标志灯具使用审批”,
由自治区
九江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根据上述职责,石家庄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全局党政事务工作;负责局党组、行政材料的起草、审核、打印工作;负责机关综合协调和计生、工会的工作;收集整理上报局各种信息和调研材料;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接待来信来访人员,协调处理群众信访案件;负责机关车辆管理、文件收发传递、文书档案管理、会务组织安排;负责局系统的综合治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负责拟定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负责行使房产执法的监督检查、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对房产纠纷进行处理;负责各种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和政策普及;开展房产法学理论研究。
(三)住房保障处
负责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对保障性住房的立项、审批、建设、销售、建档、统计、上报等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保障对象实物配租的分配和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发放;负责市区廉租住房的管理和维修工作;对市区公房租金进行管理;对公房出售和售后维修资金进行审核管理;负责市房改工作;指导各区履行好保障对象和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审核权。
(四)产权管理处
负责房屋交易管理;对市区各类房屋所有权审查、确认、登记并核发房屋所有权证;负责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附着物的转让、出租、抵押审批;审核房屋产权处理、产权争议和产权案件;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权属、维修管理,落实私房政策;负责市房产测绘、房屋面积计算的行政管理和市区房产档案管理;指导各区履行好房屋租赁备案管理权。
(五)房产市场监管处
负责对市区商品房销售转让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核发市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房产经纪服务机构、房产估价机构、测绘机构的资质和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房产市场的广告、信息发布和宣传进行监督管理;查处房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维护房产市场健康发展。
(六)物业管理处
负责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负责市区旧住宅小区升级改善工作;对市区住宅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组建运行进行监督指导;指导协调物业小区达标创优工作;负责前期物业管理方案备案工作;负责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履行好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的组织实施和物业管理权、物业公司三级资质核验的初审权。
(七)城市危房管理处
依法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市区危陋住宅改造的行政管理工作;对市区直管公房售后维修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各区履行好对城市房屋安全行政管理权、危险住房改造项目的初审权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监督管理权。
(八)信息管理处
负责房产市场信息的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及信息发布工作;负责房产市场发展趋势的预测分析和预警预报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管理企业、房产经纪服务机构、房产估价机构及法人的经营管理诚信信息的采集、考核和利用,对企业法人的良好和不良行为通过信息平台向社会公示。
(九)人事处
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劳动工资、保险福利、人事技术档案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和工人等级培训考核;协助业务处室负责全市住房保障和房管的科技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
(十)财务审计处
负责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固定资产清产核资、年检验证和向上级报告财务收支情况;负责系统内年终决算和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工作;负责市区单位已售公房维修资金、直管公房资金及专项资金的管理工作。
直属单位党委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纪检(监察)工作。
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老干部服务工作。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住房保障、房地产业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拟订和实施全市住房保障、房地产业和住房制度改革的配套政策措施;组织制定和实施住房保障和房地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负责指导市辖各县(市、区、山)住房保障、房地产业和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业务工作。
(二)负责建立和完善房地产业发展宏观调控体系;负责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市场预警预报体系和动态监测分析机制。
(三)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的监督管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中心城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负责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参与中心城区城镇国有土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的制定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出让、转让经营和开发利用工作。
(四)负责管理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负责房地产买卖、租赁、抵押、置换、继承、赠与、典当、拍卖、置业担保、测绘、评估等管理;负责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五)负责中心城区(含独立工矿区)及辖区乡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建立房屋档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确认房屋测绘面积,仲裁和处理房地产纠纷,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办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
(七)负责全市拆迁单位资质的管理;负责中心城区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核发《拆迁许可证》、发布《房屋拆迁公告》、仲裁城市房屋拆迁纠纷;组织制定中心城区城市房屋拆迁安置标准,并定期公布。
(八)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负责中心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参与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制定。
(九)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微利商品房和公共租赁房等的供应体系;拟订全市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棚户区(危旧住宅区)改造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负责指导、考核、监督全市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危旧住宅区)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中心城区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
(十)负责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核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和设计、施工许可证。企业资质备案和房屋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的住宅(含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非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中心城区直管公房的管理。
(十二)负责房屋安全鉴定的管理。
(十三)负责对全市房地产中介服务、信息咨询、价格评估、白蚁防治等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房地产业的各项统计报表工作和职工教育培训工作。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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