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公积金提取条件

鄂尔多斯公积金提取条件

sclctv 2025-04-21 热点资讯 51 次浏览 0个评论

鄂尔多斯公积金提取的条件:

鄂尔多斯公积金提取条件

1、用于购房。若想贷款买房,那么可以办理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利率低,可以为贷款用户节省不少贷款利息;若不办理贷款,那么可以一次性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房屋首付款;办理过商业贷款购房的用户,可以按月提取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

2、用于建房,翻建或大修住房,公积金缴费人有建造自有住房,或翻修、大修自有住房需求时,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由于支付建房、翻建、大修住房费用;

3、用于租房。部分城市公积金也是可以用于租房的,每月租房支出如果超出了公积金缴费人家庭收入的一定比例,那么可以按月提取公积金由于支付住房租金;

4、用于治疗重大疾病。公积金缴费人的家庭成员如果不幸患重大疾病,那么可以申请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医疗费用,减轻家庭负担;

5、公积金缴费人如果离休、退休、出国定居等情况,可以申请一次性提取公积金。对于退休人员来说,一次性提取的公积金是一笔可观的养老金。

公积金需要带的材料具体如下:

1、结婚证和复印件如果未婚,则不需要;

2、身份证资料,已婚者需要出示双方的身份证和复印件,不可或缺。在这里需要注意的不仅仅是已婚者,未婚者也需要出示身份证和复印件;

3、需要出示房产证和复印件。这主要针对的是有房子的人,如果自己没有房子,就需要出示租房合同;

4、离、退休证明,这个对于退休人员和退休人员来说,这样的人想提取公积金,需要向有关部门出示公司出具的退休证明;

5、带着相关的低保证处理,这是生活困难、低收入群体,但需要出示身份证、户籍簿等复印件;

6、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份,需要去公积金管理中心领取。

综上所述,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一种情况是,如果你租了一套公寓,租金超过了你家庭收入的要求比例。相信日常生活中的很多朋友都会有这样的想法。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三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这次修改的数额,也是在有限的范围内,给了群众更大的支持和保障。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1、在鄂尔多斯市工作,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六个月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

3、为同一套住房在金融单位已经办理贷款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4、购买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管部门备案房屋买卖合同(购买的房屋仅限于工作所在地)。贷款申请有效期限自合同签订(或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住房建设周期两年以上的,可以宽限至两年。

5、购房的首期付款不低于20%。

鄂尔多斯市公积金贷款条件

1、有相对稳定的职业和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无影响贷款偿还能力的其他债务和担保义务,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借款人及配偶近两年(含)内无五期(含)以上不良贷款记录的。

3、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具有合法有效的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包括首付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建造、翻建普通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土地、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大修普通自住住房的,具有规划、城建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具有合法有效的房管部门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包括首付款收据)或《房屋所有权证》。

4、购买首套普通自住住房,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20%;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30%;购买第二套普通自住住房的,贷款首付款比例不得低于50%。贷款的申请有效期限自相关合同签订(或首付款支付)之日起至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之日止,期间不超过一年;住房建设周期两年以上的,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至三年。

5、购买二手普通自住住房的,具有公证部门公证的《房屋买卖契约书》和已办理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在税务局开具契税税票后的两年内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的存、贷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经征求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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