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职工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租住自住住房的;出境定居的;离休、退休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 终止劳动关系 的;职工与 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等情形的可以 提取住房公积金 。《韶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 一,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住自住住房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离休、退休的; (六)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七)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八)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九)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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